科技体制改革背景下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对策研究

2023-01-06 11:25付广青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3期
关键词:不端工作者诚信

付广青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1 研究背景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1],科研诚信是科研工作者的生命[2],建设科技强国,科研诚信不能缺位[3]。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近年来科研学术不端现象频频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整体上取得明显进展,但在监督检查等具体程序上仍存在不足,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还大量存在。2017年,大规模集中撤稿事件震动了整个学术界,“韩春雨事件”“梁莹事件”“翟天临事件”等科研失信行为令人嘘唏。科研不端行为不光严重影响了科研工作者的学术地位,同时对我国学术及成果的可信程度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018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在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要求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办法。2018年8月,江苏省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2019年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加大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要求科研机构等单位落实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制度,细化相关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

科研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中必须搞清楚“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如何查”“如何惩”等科研诚信实质性建设机制。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保障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保障科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科研诚信相关概念

相对于引导教育,科研工作者更愿意接受告诉其“不该做什么”。科研诚信的界定可以从“科研诚信”的对立面“科研失信”谈起。

2.1 科研失信及其行为认定

在科研工作和学术中,“科研失信”“科研不端”“学术不端”等概念容易混淆。在国内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概念界定方面,对“科研失信”相关定义侧重各有所不同。科技部表述为“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教育部表述为“学术不端行为”,指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侧重学术规范的具体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表述为“不端行为”,主要强调道德层面和自身制定的基金规章制度。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不同,对科研失信相关概念的侧重有所差异。总体来说,定义描述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是侧重宏观概括表述,泛指违反科学共同体、违反科学道德等行为;二是侧重科研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抄袭、剽窃、滥用数据或者数据不能重复等表现形式。科技部关注成果,教育部关注规范,项目主管单位关注项目管理等。

美国对于科研失信的研究较其他国家要早。1981年3月,美国“调查与监督分会”针对生物医学方面的不端行为举行听证会[4]。1983年,美国公共卫生局出台了第一部科研欺骗行为的管理规定,从国家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启了科研不端行为管理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但政策较为宏观,从科研实际来讲可操作性不强[5]。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局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定义。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发展迅猛,“科研不端”“科研诚信”等概念界定在学术和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2000年,美国出台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科技活动全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6],简称为FFP[7],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和内涵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019年9月,20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7个方面内容:一是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是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是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是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是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是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国家层面对科研诚信建设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从政策上对科研失信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基层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2 科研诚信概念

对于科研诚信的理解,纵观文献,有相类似的多种定义,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定义得到广泛认可,其倡导“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强调在科研项目、成果等的申报、实施及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用的方法、数据要经得起重复和验证,研究成果应符合科学实际并遵守法律法规及被普遍认可[8-9]。认真履行负责任研究、遵守科学客观规定,是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准绳。数据的获取、整理和使用,论文发表与署名,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同行评议与鉴定,师生之间良好的行为、关系与责任,科技合作各方责任与义务的履行,科研经费及财务责任信誉等等,都是负责任研究中的主要体现。

3 科研失信的影响因素

3.1 科技创新氛围需净化

大多数科研工作者尤其是年轻的科研工作者,把科研工作指标如项目到账经费数、发表论著数及等级、科研成果获奖等作为科研生涯的追求。科研工作者之间形成互相攀比、甚至相互妒忌,而不是聚力创新的氛围,主客观上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精力向科研的深度、广度进军和探索。

3.2 科研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评价往往以发表论文数、指标完成率、成果转化率、获得科技奖励等级等判断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工作成效。致使科研工作者只要完成了这些在已有大量研究基础之上产生的成果指标,就能在下一次的项目申报、职称评聘等方面获得优先资格,致使其科研动力不以事业、兴趣为主,显得较为功利。科研评价体系指标作为指挥棒,尚需进一步细化。

3.3 科研失信成本低、处罚不力、惩治不严

一是学术上仍存在一定“圈子文化”,对科研失信的声讨不能形成强烈的谴责氛围,反而互相包庇;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能够及时、主动发现苗头性问题的监督检测方法;三是科研单位较为宽容,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的低调处置方式,对于已有失信行为惩罚不严,没有伤到失信者的筋骨。诸如上述种种原因,致使科研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

3.4 生活压力骤增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城市,科研工作者尤其是年轻的科研工作者生活压力很大。随着新兴事物不断发展,他们越来越追求高质量高品质的衣食住行、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等。生活的压力和社会的诱惑使一些科研工作者失去了科研初心和使命。

3.5 科学家精神不足

利益的驱使是科研工作者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在实际科研工作中,急功近利现象明显,科技资源争夺强烈,科研人员存在小圈子文化,科研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相同研究领域协同作用难发挥,科研工作者利己主义表现突出。如果利己主义战胜了道德规范,就出现了“失信”行为。

4 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要求

4.1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要求

2018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办法。

2018年8月,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称“省科技改革30条”),明确提出在科研管理机制改革中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2018年10月,江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率先细化落实《试点方案》已明确实施的17项改革举措,积极探索5项改革试点,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2018年12月,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关于确定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正式成为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试点单位,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确定的2年试点期限和工作时序进度,率先细化落实《试点方案》已明确实施的17项改革举措,积极探索5项改革试点,“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2019年1月,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与部署,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加强科研全过程诚信建设与管理、不断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对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明确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坚守诚信底线,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

2019年9月出台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范围进行了明确,对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申诉复查等程序给出了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出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

5 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5.1 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工作机制

一是根据国家省级层面的政策要求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实际,出台依托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科研失信范围,明确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处理规定,使科研诚信建设形成长效机制,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二是修订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将科研诚信管理纳入单位学委会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单位学委会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职责,切实发挥项目审议、成果评定、案件受理、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联合惩戒等职能;三是强化研究所层面主体作用的发挥,引导研究所等二级单位建立符合本单位科研研究特点的科研诚信管理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突出科研失信的警戒性。

5.2 强化贯彻落实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一是在组织各类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科研推广计划、科研基地设施、人才评价、高级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二是在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关键环节相关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三是建立成果管理制度,包括科研论著发表、专利申请授权、成果奖励排名、科研数据记录诚信承诺制度,使得科研责任主体得到有效监督和追踪。

5.3 加大科研失信行为处罚结果运用

一是建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以项目、成果、平台、职称等方面的科技活动为主,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科研诚信管理,当发现科研工作者出现失信行为或有不良苗头时,应及时向院科研诚信管理小组反映,由院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是否将其拉入黑名单的建议。二是利用现有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或基于院门户网站平台新开发“科研诚信”管理系统,经认定后,对确有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工作者,由院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黑名单相关信息。三是落实监管结果的运用。一旦科研工作者出现失信行为,经认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曝光和通报,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者在项目申报、成果评价、职称评审、科技奖励、当年绩效考核各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在研究所年度管理综合考评中,取消该科研工作者当年的单位评优资格,并在其当年绩效工资中有所体现。对于严重影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事业失信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可探索采用开除公职的处罚形式,切实提高科研失信的行为成本。

5.4 强化日常宣传

一是在单位网站开通“科研诚信建设”专区,公布国家、省、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科研诚信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实时跟进、更新,保证政策传达的系统性,使每位科研工作者都能及时了解国家科研诚信的大局大势;二是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等正能量,树立身边正面典型,营造风清气正、奋斗创新的良好氛围;三是开设院内曝光区专栏或通过院官微将科研失信行为及相关处理情况进行适当曝光,以儆效尤。

5.5 推进常态化教育

一是抓关键环节。在新进人员入职、申报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宣传与教育,告知其不可轻视科研失范行为,如有违反,将全方位影响其科研生活和社会信誉,一定要杜绝科研失信行为。二是把科研诚信作为支部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切入点,将其列入党支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三是将科研失信教育、警示案例分析等纳入每月固定学习日的学习内容,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警钟长鸣。科研诚信建设意义重大,任重道远,需要不断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打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研工作者发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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