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治理视域下《吕氏乡约》治安治理模式探析

2023-01-31 13:32□袁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吕氏乡约乡民

□袁 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研究缘起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化研究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建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明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实践提供有力理论支撑。”[1]社会治安治理有其自身独有的历史、文化和根深蒂固的传统,即使其历经数次革命性改造,其内在基因都难以改变。乡约是中国传统基层社会开展治安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价值系统,作为中国古代昔贤先觉建设乡村的一种理想,一种实验,发展历史源远流长。[2]22它是由士绅阶级的提倡,乡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管理社会秩序、谋求公众利益的行为。

《吕氏乡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首部乡约。具体内容涉及乡民的道德教化,矛盾纠纷的调处,社会互助等诸多方面,蕴含着丰富的乡村治安治理思想,对于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的基本理论,发挥得淋漓尽致。[2]58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治安治理模式大都嵌入了权威、道德和人情等基本元素,自然也吸收了情感治理的基本思想,只是很少有理论的发挥,《吕氏乡约》也是如此。本文尝试以情感治理视域切入对《吕氏乡约》的治安治理模式进行探析,以期为当今乡村的治安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吕氏乡约》概述

《吕氏乡约》有效弥补了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向郡县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治理疏漏,修补了法律与乡村习俗间治安管理的裂痕,并深谙儒学、理学和关学的逻辑链条和思想精髓,于历史实践进程中不断完善深化,最终凝炼为中国基层治安治理的特色文化基因。

追本溯源,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和查阅史实资料探寻《吕氏乡约》的起源历程,并对其实体内容和相关制度支撑进行简要分析,进而评述其历史意义。

(一)起源追溯

宋神宗熙宁九年的陕西蓝田,在吕氏兄弟的倡导下,一个树立中国民治基础的乡约制度应运而生——《吕氏乡约》,它是一切乡约创建的源泉,[2]36创建者是吕大钧。

吕大钧(1029—1080年),字和叔,陕西省蓝田县人。虽然《吕氏乡约》的起源具有一定的学术和政治的历史必然性,但其中的具体原因说法不一,主流观点之一是源于吕大钧对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不满。[3]190

但之后不久,因北宋为金人所灭,故《吕氏乡约》在蓝田仅推行了五年之余便逐渐淡出世人视野,直到南宋朱熹将它发现并在此基础上编纂了《增损吕氏乡约》,至此《吕氏乡约》重出历史舞台,以进一步发挥其价值功用。《吕氏乡约》流传的版本很多,但最好的是南嘉徐氏的影宋嘉定本,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中最好的版本《朱子大全》。[2]57

(二)实体内容

《吕氏乡约》由乡民公约,以道德教化和自我治理为根本遵循。主要涉及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项内容。每一类事项下,又有具体细则予以规定说明。

德业相劝对“德”与“业”的含义并未进行详尽明确的界定,二者彼此交融,浑然一体,这一模块从正面论述了如何加强乡民的自身道德建设这一事业;过失相规相当于德业相劝的反面,其中规定了“十五之过”,从反面阐述了乡约中的诸多禁止性行为;礼俗相交对乡民的人际往来规则作出了礼节性规定,比如婚姻、丧葬、祭祀等仪式;患难相恤规定了乡民在处于水火、盗贼、疾病、丧葬、无助孤弱、被诬陷冤枉和穷困潦倒七种境遇时,需相互帮助,共渡难关。[3]190-191正所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慕(《孟子·滕文公上》)。如果说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注重乡民“利己理智”的培养,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则侧重于营造约里内部人际良性关系的运行,培养处于群体中个体的“利他同情”。

在四个模块规定的具体事项中,涉及众多维护基层治安秩序和稳定的内容。[4]比如在第二模块过失相规中对三种过失进行了指正说明。一为六大“犯义之过”,酗博斗讼,行止逾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涵盖酗酒闹事、赌博、打架斗殴、栽赃诬告、侮慢年长、持人短长、恃强凌众等违反逾越礼制的行为;二为四大“犯约之过”,也就是违反《吕氏乡约》所规定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行为举动;三为五大“不修之过”,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对这些交友不善、不务正业、行为粗鄙、遇事懈怠等不修之过,乡约规定每次触犯都要进行记过存档,三次触犯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制度支撑

《吕氏乡约》以乡为单位,在入约条件上,奉行自愿原则,即只要愿意加入其中便为吕氏乡约成员,既无等级歧视也无强迫压制。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一名正直不阿、德高望重的人担任“约正”,两名有学行的人为“约副”,职责是立公道定赏罚,决是非息讼争。除此之外,设置一名“直月”,按乡约成员年龄轮流担任,无论贵贱,每月一换,负责处置乡约中的具体事务。

约中成员的善行会定期公布和记录;对于乡民的恶行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乡约规定,犯义之过,罚五百钱;不修之过、犯约之过,罚一百钱;过失轻微,经过规劝能改正的,只是记录在册,没有经济惩罚;对于屡教不改的乡民,经全体乡民共同商议,可将其开除出约。

乡约成员每月举办一次小型聚会,每个季度举办一次大型聚会,由“直月”组织,其资金开支由乡民共同分担。在聚会上会对乡民的善举恶行进行记录、评判、公布,并对乡约中具体事项的处理进行讨论。

(四)意义评述

一方面,从理论贡献来看,《吕氏乡约》所蕴含的许多基本理论都极其接近现代的社会理论。凡现在所认为的许多社会基本概念,譬如邻里社会、互相倚赖、社会距离、社会互助、社会道德标准等,大都可从《吕氏乡约》条文里面追溯。[2]59另一方面,就《吕氏乡约》实践价值而言,其所形成的不仅是村民自治组织,更是民众自我管理的基层治安组织。[3]191它的自治内容既包括生产、生活的互帮互助,还包括众多涉及邻里秩序、乡村安全的预防措施和解决途径。譬如预防火灾、洪水、盗贼,禁止赌博、打架斗殴、诬告陷害等危害乡村治安秩序的行为,将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嵌入日常生产生活。

虽然《吕氏乡约》仅仅在陕西蓝田推行了五年半的时间,但它所取得的良好治安效果却不容小觑,并逐渐成为邻里乡民共同生活的准则和参照。它于细微之处着手,循序渐进、潜移默化地实现了化民成俗的目标。《宋史》记载,通过吕大钧的推行,“关中化之”。[5]明清著名学者黄宗羲评价《吕氏乡约》如此说道:“先生(指吕大钧)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6]

三、情感治理视域切入《吕氏乡约》的必然性剖析

二十一世纪以来,出于对理性主义的反思,社会治理中的情感转向在理论和实践中正式出场并不断开展,而自古以来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所蕴含的类似于道德教化的情感力量,与情感治理的核心要素不谋而合。

(一)情感治理的话语转向

早在古希腊城邦治理思想中,“道德共同体”的理论图景已被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描摹出来,其中就蕴育了早期情感治理的思想。[7]但随着启蒙运动和工业化的推进,伴随着工具理性蓬勃兴起,架构了一种理性主义的规则政治,“几乎所有政治都成了理性主义或近理性主义的”,[8]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情感政治的发展空间。

尽管理性主义在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发挥了显著优势,占据着重要地位,以“体制、技术”为表征的治理范式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使得社会治理的效能迅速提高,朝向可计算、可模拟、可重复的方向发展。但也引起了休谟、亚当·斯密、卢梭、涂尔干等诸多情感主义者的批判反思,包括其中存在的“过度批判”“零和问题”“无法自生动力”“极端非理性主义发展的可能”等问题。他们认为理性主义在对有关社会失序议题开展诠释时,常常陷入失灵,无法做到自洽,[9]而情感是理性之源和最终归宿,只有以情感为基础的理性才能够发挥作用。

二十一世纪以来,出于对理性、制度和技术治理的反思,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不断强调社会治理中情感的回归。[10]不同时期的学者前赴后继,以情感为视域开展对社会治理模式的讨论剖析,情感成为众多学者理解思考社会问题的重要维度。

(二)情感治理的理论关照

理解情感治理的关键是对“情感”的定位和把握,它是使认知发挥作用的结缔组织。[11]

情感兼具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个体生理、遗传和社会结构、文化等诸多因素嵌套于情感唤醒之中。其中,社会因素是决定情感的主要因素。同时,情感还存在着积极、消极之分。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之中至少包含着自我实现、获益交换、群体归属、信任和确定性五种交易需要,它们都将生成互动双方的期望对象,生成的期望对象得到越多的满足,互动之中的双方将体验到越多的积极情感,并进行自我归因,同时对互动仪式中的彼方予以积极情感奖励。[12]简而言之,情感是一种由生物体力量、社会文化、结构共同规约、构建于人的结果,既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也作为一种社会性应用而影响他人行为。

不同学者对“情感治理”所作出的定义不尽相同。何雪松认为:“情感治理是一种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情感回应,以情绪安抚和心灵慰藉为目标,分为宏观角度的社会心态、中观角度的群体心理和微观角度的个体情绪三个层次。”[13]唐亚林认为:“情感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是指在日常人情事理处置过程中,主责组织与相关人员在遵循既有规则与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诉诸一系列的情感劳动,达到问题处理成本最小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14]孙璐认为:“情感治理的本质是对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以此来激发社会的内生运转动力。它偏向于社会柔性治理,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情感回应来满足和引导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与情感实践,以慰藉心灵和安抚情绪。”[15]吴晓凯认为:“情感治理借助‘解释学’的方法,将行动者视为具有意义结构的文化特质以便理解意向性情感活动的伦理意义,将社会视作由情感相互交织而形成的网络与空间以便从情感关系认识社会行动的动力,并通过治理行为的增生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和认同感,促使心理因素与现代社会治理的其他要素融汇贯通。”[16]

在不同的时空场域和话语体系中,情感治理蕴含着差异化的逻辑内涵和行为方式。[17]但其内在机理与运行逻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诸多学者的解读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笔者继承并发展已有的逻辑内涵,认为情感治理是指治理主体从社会的系统性、整体性视角出发,依托情境运用规范或非规范化的情感策略,通过引导个体内生性积极情感和促进集体积极情感再生,来巩固发展情感联结,柔化协调社会关系,以构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一种范式革新。在此过程中,情感这一要素既是治安治理的对象又是治安治理的手段和方式。

(三)情感治理之于中国乡土

稳定成熟的现代化治安治理模式,绝不可能是舶来品,必须要以本土礼俗、情感、伦理、道德作为滋养,才能持久稳固,行之有效。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情感规约与治理,[18]情感互动大量存在于中国传统治安治理模式与经验中,它作为一种无形的治理资源,在不同时期都彰显着自身的实践价值,已成为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9]费孝通先生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与双轨政治论。简而言之,差序格局就是“以一己为中心,社会关系层层外推”。圈子的形成可能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中国自古以来的情感本位的文化环境下,[20]“人情”“关系”等情感因素从未退场,影响着圈子的大小、厚薄。除此之外,费孝通先生在“双轨政治”中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平行的轨道展开的,自上而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是一条轨道,而自下而上的以乡村精英为主体开展治理的自治轨道是另一条轨道。[21]通过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基层治理资源的挖掘,乡村精英主要依靠家长权威、道德传统、风俗习惯和人情伦理等在乡土社会的治安治理中发挥作用,“情感”元素在基层治理中的意义十分凸显。[10]梁漱溟曾指出,中国人善于用直觉与情感,重“人情上的理”,即“情理”。[22]脱离了情感是无法从根本上理解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而情感治理已构成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微观治安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情感治理视域下《吕氏乡约》的治安治理模式演绎

《吕氏乡约》的核心宗旨在于实践应用,使得“乡人相约,勉为小善”,所以作者并未对其学理依据深入阐述。但它以极高的智慧利用人性情感的天然能力,蕴含着丰富的治安治理思想,值得后人发掘探索。本文试图在情感治理视域下认识《吕氏乡约》治安治理模式的技术路线(如图1)。

图1 情感治理视域下《吕氏乡约》治安治理模式的技术路线

(一)情感认同发轫:形塑治安治理共同体

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简易联合,而是强调基于人们之间的自然本性、情感需求、历史传统所呈现的社会关系。不难看出,共同的情感认同是真正共同体的必备要件之一,情感要素已成为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核心面向。

地域是情感认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维度,这主要是缘于地域性背后的元素,即本土性的文化基础。从空间距离上来看,《吕氏乡约》所构建的地域性组织是以乡这种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为领域开展的。从小从下做起的事业才能根基稳固,这顺应了修齐治平的内在规律。[2]59一乡之内的空间优势自然而然也拉近了社会距离,民众交往大都局限于方寸之间,即便不相熟识,以自我为中心扩展出的差序格局也会接纳它者。依靠地缘、血缘,中国古代一乡之内的百姓有着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3]换言之,一乡所独具的本土性、地方性的社会文化条件,为乡民的情感认同营造了空间。

就乡约参与主体的主观意愿而言,乡民是自发自愿入约的。《吕氏乡约》纯粹是由基层乡绅儒生自发聚合而形成的契约性组织,[24]一方面,乡约内部成员的等级差距较小,故而更加侧重于横向的扁平化治理,而非纵向的管理,也极为注重参约成员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于入约或退约者实行民主化管理,没有上层力量的强制性介入,即“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25]而假如出于强制则没有志愿、没有生机、没有活力。

除此之外,《吕氏乡约》也没有贴上“奉献自我”“情、理、心”等价值标签,没有无形的情感压力,这拉近了乡民社会距离、心理距离,更易联结出共享的情感纽带,种种特质都正向作用于乡民对乡约的情感认同。乡民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同意权力”,共同认同,相互劝勉,自愿履行这套具有自治契约性质的伦理规则,凝聚出一种经由默认、契约、退让而形成的情感认同,以期形成相对具有稳定性的治安治理共同体,并通过动态、柔性、协调的情感治理方式深入治安细节,这反向又强化了参约乡民的内聚融合性,为乡村治安治理的开展培育了良好的群际关系土壤。

(二)内容盘活情感:扎根治安微观治理

《吕氏乡约》基于儒家的个人修身思想、本土的日常生活惯习、邻里间守望互助思想,从社会的系统性、整体性视角出发,对乡民的个人道德修养、人际往来等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的实践进路,以维护一乡的生活秩序、治安秩序。

约文通过对伦理生活中个体具体行为的规定,从引导作为自由意志主体乡民的内生性积极情感和促进集体积极情感的再生产两个维度出发,于生活细微之处着手,在复杂的人心和感情上开拓治安治理路径(如图2)。个体和集体积极情感的实践有特定时空、场景、境遇要求,虽然实践的规则可能是普遍的,但内容却是特殊的,《吕氏乡约》对当时历史时期下的积极情感的实践内容予以了阐明。

图2 情感治理视域下《吕氏乡约》实体内容设计

1.引导乡民内生性积极情感

情感具有主观倾向性,后天的培养至关重要。内生性积极情感的引导是一个使乡民能够在诸多的价值、关系中不断地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并调整规范自身的心理认知结构、道德观念的过程,而所谓“内生性”体现的是这种积极情感根植于人性的本质。简而言之,就是培养乡民判断是非善恶的正确认知,认识一般善恶标准在具体实际的义务要求中所具备的真实内容。

《吕氏乡约》具体详细规定了乡民生活世界的伦理关系中的具体义务内容,这主要体现在“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两个模块中。德业相劝一节中,作者将德和业分开论述,从正面角度论述个体应采取何种做法以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鉴于大部分参约乡民的文化程度有限,所以主要是通过描述生活情景中的具体事项向参约乡民叙述了儒家的修身、立业的方法,而并不使用诸如“性”“理”之类的抽象词汇,便于乡民理解运用;过失相规一节中,作者从反面角度对乡民在平日生活中常见的不良行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根据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惩罚,“物既恐惧,不敢为非”。乡约内容贴近生活实际,简单明了。通过对根植于人性的积极情感引导,并将这种积极情感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中再次强化以深入自由意志主体即乡民的内心。

2.促进乡约集体积极情感再生产

《吕氏乡约》关注于在集体中贯穿一种共同精神,架构出一套使乡民往来有序、良性运行的社会关系网络,促进个体所构成的集体的积极情感再生产。而集体的积极情感再生产是发生在个人与他人的互动之间的,并非抽象的发生。相对“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而言,“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两个模块较为重视乡民日常人际交往这一琐碎性领域,更加侧重于以“集体”为对象,借助集体积极情感再生产,将治安治理融入到乡民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之中。

礼俗相交一节从日常生活入手,详细地阐述人际交往中的礼俗礼节,为乡民塑造了行为标杆。在日常生活中开展个体间的人情互动可以帮助乡民对自我角色进行再确认,乡民能够从这种确认中获得自我正向的情感趋向。这种原生且积极的情感趋向会积累为情感资源而促使乡民期待下一次互动,进而使得群体中个体的关系更加亲密。

人际接触可能是表面的或者肤浅的,而如果要产生真正的社会合作,一定要到“患难相恤”的程度。[2]62在“患难相恤”一节,作者详细描绘了乡民在遭遇生活困难和处理意外事件时,应怎样自救与互助,以求村庄整体的和谐稳定,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和集体利益最优值。实际上,利益增损与情感变化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利益增损再造了个体的情感趋向。[18]患难相恤的过程中,利益的增加再次强化了乡民对乡民这一公共身份的感觉,也就密切了所在乡约集体中的个体之间的关系,自然而然地促进乡约集体积极情感能量的再生产、再凝聚,并逐渐转化为乡民自愿维护乡村治安秩序的一种资源。

(三)情感融于制度:柔化治安治理方式

在传统乡土社会,情感治理是通过具体的社会支持方式和互动关系实现的。[10]在这条自下而上的治安治理轨道上,为避免《吕氏乡约》沦为一纸空谈,作者设立了“约正、约副、直月”等职位,并由“直月”定期举办聚餐集会,在集会上“书其善恶,行其赏罚”。

首先,《吕氏乡约》规定的“约正”一般是德高望重的长者,他们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中,常常能有效地借用乡村本土性的道德舆论和伦理规范。一方面,他们时间较为充裕,参与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较高;另一方面,他们的道德威望以及在乡村中的独特地位无形地增强了他们作为情感放射中心的辐射力度,使其成为理想的积极情感传播中介,降低了在乡村开展教育规训、矛盾纠纷化解等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阻力。

其次,“直月”职位轮流更替,无论贵贱,这使得每名乡民都有机会参与集体管理行为。乡民在乡约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获得了表达情感的机会,并且这些表达能够被感知,乡民自身就会产生满足感、重视感,这种感觉将直接强化和引导着乡民参与乡约治安管理的意愿程度和行动趋向。

再次,乡约对每月、每季度的集会内容和流程予以规定。各种善恶的记录,赏罚的执行,都在大小会集中举行,集会中包含聚餐,由“直月”轮流准备。唤起个人对集体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周期性的仪式和节日,作用在于发挥情感这一因素在提升认同感和归属感中的功能以及抵御风险能力。正如互动仪式链理论所指出的,共同在场、互相认识、共同关注的教条、节奏同步以及团体的象征能够激发情感。[10]通过集会、聚餐这种定期的共同在场仪式,增加了乡民直接、面对面的情感互动交流的机会,有利于乡民共享心理状态,实现心灵相通,紧密情感连结,有效弥补了体制、机制等理性制度设计的不足,其中也内置着丰富的治安治理目标。

综上所述,乡民对于道德领袖和乡村精英的认同与尊重、定期的集体性仪式促进了大量积极情感互动的产生。这些情感互动有益于乡民进一步加深对乡约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在实践中习得明智权衡、慎思选择的能力,规范他们的行为不至溢出于标准之外,这都在不知不觉中增强了社会治安治理手段的柔性。

(四)“规”“情”双重赋能:维护乡村治安秩序

“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限之情”,而徒“规”不足以自行,徒“情”不足以持久。《吕氏乡约》正是“规”“情”双重赋能、互融互嵌的产物,形塑出动态的组织系统和精细化的治安治理模式。

“规”并非指上层正式颁布的法律文书,而是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行事风格和人际规则,是人们所处社会场域的文化和约定俗成的惯例,[26]它倾向于将情感作为治安治理的对象。《吕氏乡约》是第一部基层人民自动主持、起草的成文法则,贴近生活实际,伴有一套较完整的体制。相对比口口相传,见之于纸笔的成文规章,既有利于仿行,又便于持久,便于发展。[2]62

“情”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和人情事理处置过程中,在遵循既有规则的基础上,基于情境所采用的一系列情感策略。相较而言,它更倾向于将情感作为治安治理的方式。道德领袖的存在和定期举行的集会等仪式,促使乡民之间存在着大量以权威、道德和人情等为基本元素而形成的情感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乡民为彼此提供一定的心理依赖和情感劳动,于细微无形处助推了对方情感而形成一种友好和睦的互动关系,双方绵绵用力,都能够获得积极情感,这种积极情感会积累质变为情感能量,进而实现了于生活点滴中发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如图3)。需要指出的是,“规”与“情”二者可能在某种角度彼此交叉,共振共生,并非简单互斥、非此即彼,相反,“规”中可能吸纳了某些“情”的成分,“情”中可能蕴含着“规”的色彩。

图3 情感治理视域下《吕氏乡约》治安治理模式的底层逻辑

五、总结与讨论

正所谓回首愈深邃,前瞻愈智慧。世界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安治理模式,一种治安治理模式在一段时间、一处地域是适用的、有效的,在其他时空条件下则难以复制。对《吕氏乡约》的治安治理模式不可机械套用,但是可根据其纲要思想,抽象一般规律,以进行差异化、精细化的应用。

《吕氏乡约》在倡导和推行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了情感媒介,具有鲜明的情感治理特征。它通过充分调动乡民在情感工作中的激情和责任,提升积极情感的总量来培育和发展乡民对乡村公共事务、治安秩序维持的奉献精神,对当前的乡村治安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据此笔者做三处发散性思考。

(一)挖掘本土特色乡规民约

在当前的乡村治安治理过程中,一是要善于制定和运用贴合乡村本土特色的乡规民约。这是中国乡村自根自生的治安治理资源,它的显著优势在于它更贴近本土实际,符合一地的历史传统与民风乡俗,其核心是包含着一村、一乡(镇)乃至一县百姓高度的情感认同,百姓的践行意愿更高,主动性更强,更容易推行。

乡规民约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要贴近地方实际,回应情感需要,以引导村民个体内生性积极情感。积极情感的培育作为软化的治安治理手段,既是对传统治安治理思想的回应,又是现实社会治安治理的迫切需要。

(二)培育和发展新时代新乡贤

杨开道先生曾指出,乡约的成功有赖于有高尚人格、满腔热情与教化感化能力的领导人物。在《吕氏乡约》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吕大钧、“约正”“约副”们的角色至关重要。

如今世殊事异,乡贤的内涵和范围也在变化。它不再仅仅是指基于血缘、地缘而与一地产生密切关系的族长、士人等,还包括出生和成长在外地,但立志于乡村建设并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的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企业管理者等社会精英。一方面,他们理解领悟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宗旨的水平较高,灵活运用能力较强。另一方面,他们往往习得更多的沟通表达技巧,善于共情,更懂得如何回应疏导负面情绪,能够将抽象的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渗透于乡民的思想。换言之,他们具备在借助法律法规开展治理时兼顾情感的独特优势,能够统筹法理情的和谐以进一步服务于乡村治安秩序维护。

(三)空间活动参与路径密切情感联结

情感互动的时间、频次和深度对情感联结的密切程度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可以立足于乡村本土特色文化资源的挖掘,拓展公共活动空间,借助“共同活动空间”这一地域性资源以强化情感联结的支撑韧性,比如开发建设“村民议事广场、老年活动中心、乡村文化广场”等。其次,要鼓励乡村社会组织大力开展相关文化娱乐、志愿服务、普法教育等集体性活动,并加大相应的资源投入力度。以空间活动参与为路径,在提高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同时,还能增强乡村整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深化集体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营造积极情感空间,夯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乡村不仅要塑形,更要铸魂。[27]而这个魂的形成必定需要村民情感的融合媾通,无人心的治安,无情感的制度是无法生根成长的。未来的乡村治安治理要继续在党的引导与监管下,通过鼓励社会自主创新,允许地方多样化的探索,下足功夫,因地制宜,探索出一套符合本土情理的良性治安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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