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有法律效力吗

2023-03-07 13:43
伴侣 2023年2期
关键词:过错方健康成长李某

问:

我与李某的婚生女儿5岁时,李某与婚外女子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为了5岁的女儿,也为了给李某一个改正的机会,我们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忠诚性质的协议书,载明:今后双方互相忠诚,任何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婚姻解体,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夫妻共有房屋歸无过错方所有。请问,约定的这两项内容有效吗?

答:

根据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否则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子女抚养涉及人身身份关系,因此夫妻双方约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关于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应根据该规定来确定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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