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

  • 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
    出了伤害行为的过错方(wrongdoer)的正面(当面)宽恕,且此宽恕行为发生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的特定时间之内。这里的受害者和过错方均指伤害行为或事件的当事人(本文称作“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以此模式为参照,其他形式的宽恕均为标准宽恕之变体,如个体对集体、集体对集体、被害人对犯罪的罪犯以及代际的宽恕等。本文所讨论的“人际宽恕”就是这样一种标准模式的宽恕。在当代,德里达提出了“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的命题①德里达提醒说:“如果存在宽恕,它就只应该并

    伦理学研究 2023年3期2023-10-03

  • 离婚时,承担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较多义务的一方能否多分财产
    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或者协商未果的,应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当然,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补充原则:一是照顾子女的原则,即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二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即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三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

    伴侣 2023年7期2023-07-25

  •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责任构建研究
    ,新增了离婚时过错方配偶婚内具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时,无过错方配偶也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加大了对无过错方配偶权益的保护力度。但遗憾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将《民法典》第1091条的主体限定为夫妻双方,对于第三者并不适用。而《民法典》第1043条虽然肯定夫妻间具有忠实义务,但因该义务的高度伦理性与道德性,又受制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不得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提起诉讼的规定,导致无过错方配偶也不能依据《民法典》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1期2023-04-05

  • 约定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有法律效力吗
    解体,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夫妻共有房屋歸无过错方所有。请问,约定的这两项内容有效吗?答:根据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否则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子女抚养涉及人身身份关系,因此夫妻双方约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伴侣 2023年2期2023-03-07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研究
    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要基于时代发展做好内容修正,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适用性,强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实际的保护能力及保护有效性,提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相关法律纠纷、婚姻纠纷及家庭纠纷的解决能力,弥补部分法律保障的内容不足,为后续阶段更好发挥《民法典》法律保障的积极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前瞻性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施,明确婚姻家庭中各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加强对妇女、儿童及老年群体家庭保障。

    普洱学院学报 2022年4期2022-12-30

  • 《民法典》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时也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男女双方相亲相爱并最终建立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互相忠诚。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有可能发生变化,一方可能出现暴力、虐待、吸毒、婚外情等行为,夫妻双方关系变淡最后走向家庭解体。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是由于过错方过于放纵自己、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配偶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对于这样

    法制博览 2022年9期2022-11-21

  • 体系视角下《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
    ,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此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遏制婚姻家庭消极面,“通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惩罚过错方来发挥伸张正义、明辨是非的警示和预防作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高举公平正义旗帜,牢牢占据道德伦理制高点,但却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并最终获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固然有公平正义的伦理依仗,但其本身理论构建先天不足、根基孱弱,相关争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4期2022-10-31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普法講堂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多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特别强调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障。当然,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2年9期2022-05-30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并用吗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同时适用。本案中,罗某对你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内存在重

    伴侣 2022年12期2022-04-03

  • 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者的“戒尺”
    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丈夫多次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

    公民导刊 2022年3期2022-03-10

  •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有哪些后果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普法讲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五个法律后果:一是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即自当事人结婚之时起,其婚姻便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等。三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2年12期2022-02-01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追偿』精神赔偿吗?
    ,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法官说法】无锡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丽娜表示,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她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维权提醒】女性在婚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或难题。当婚姻

    恋爱婚姻家庭 2021年13期2021-07-14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追偿”精神赔偿吗
    ,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法官说法】无锡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丽娜表示,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她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维权提醒】女性在婚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或难题。当婚姻

    恋爱婚姻家庭 2021年5期2021-05-12

  • 浅论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完善
    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损失向过错方主张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该制度是为了顺应当前国际婚姻立法潮流,满足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现实需要确立的。这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关系法律制度,满足了当今司法实践中保护离婚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明确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使重婚、家暴等行为受到有效的抑制,

    魅力中国 2020年7期2020-12-07

  • 被家暴后离婚,她能要求多分财产吗?
    财产分割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保护无过错方。对于实践中的出轨、家暴等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少分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由以前的于法无据变为于法有据。插图/小宜■ 故事聚焦杜晓娟和梁某结婚后,就承担起了照料长期生病的婆婆的任务。孩子出生后,抚养孩子的任务也全部落在她肩上。杜晓娟非常劳累,但梁某不仅不体谅,还常常跟她发脾气,并出手打人。现在,杜晓娟想离婚,她想知道她是否有权以梁某有过错为由主张多分财产。■ 律师有话说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最大的变化是民法典注重对“过错

    江淮法治 2020年17期2020-11-27

  • 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的违反,对于无过错方而言,无疑会产生极大的心理伤害。为进一步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样,姘居、嫖娼、婚外生子等过错情形,都可以列入“有其他重大过错”之中。因此,你如果等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后起诉

    伴侣 2020年8期2020-09-27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分割确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夫妻债务认定问题规定解决配偶一方“被负债”、离婚经济帮助等,对司法审判实务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了深远影响。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中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妇女研究论丛 2020年4期2020-02-25

  • 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
    撤销后,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只体现在分割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获得多一点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效力与合同行为被撤销的效力一样,溯及既往,行为自始无效,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增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不足之处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因欺诈缔结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但欺诈的情形仅限于对重大疾病的隐瞒,这显然过于狭窄[4]。对此,可以借鉴比较法上

    文化学刊 2020年6期2020-01-02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保护之司法展开
    内容,例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等相关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据此,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编无过错方保护之司法展开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其展开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从根本上有效落实正确司法裁判原则从学术领域来看,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相关问题而言,存在着存废两种相反的意见,这种争论持续进行,并没有充分的明确,除这样的争论之外,在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往往也有一定的认知误区,例如,离婚双方之中的无过错方很难实现相对应的区分和判断,无过错方保护

    赢未来 2019年32期2019-12-18

  •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法条具体规定的内容来看,恰恰是遵循了一夫一妻及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婚姻自由且夫妻双方负有忠诚等法律义务的体现。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对我们未来的司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笔者就该制度作简要剖析。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2019-12-15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
    婚姻关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现状分析2001年我国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之后,在原有基础上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各项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在这次修订当中以立法的方式确立。通过我们对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分析,不难得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的是有夫妻关系的两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并导致离婚,因而过错方需要给予无过错方赔偿金的民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2019-12-15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受到的侵害是否应被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中。相关专家对于上述情形进行激烈的争论,一致认为目前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情形过于苛刻,不能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发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效力。(二)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规定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的划定范围过于狭窄。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仅仅是配偶双方中的无过错方才能作为离婚中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其他家庭成员无法成为赔偿主体,这一点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
    害配偶权时,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请求权。因此,可以借助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实现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方依法享有的配偶权,对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了侵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第三者的此种侵害行为进行制裁,即第三者应当对自己的侵害行为向婚姻中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2019-12-13

  • 试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偿义务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则有越来越多的离婚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的。但在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那些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仍故意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他人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及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目前不承认向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三)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我国审理民事案件时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决定了无过错方需要对配偶的过错进行举证,但在实际情况中,举证工作往往存在种种困难。无过错方难以进行调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理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并为追究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关键词:过错方;损害赔偿;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而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2期2019-09-10

  • 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归责边界和规制路径
    为,从而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然而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却很难应用该条款,有效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方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不多;另一方面,法院准予赔偿的比例较低。主要原因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范围过窄、当事人举证困难、赔偿的责任主体有限等。(一)过错范围过窄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与第三者有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2019-01-20

  • 离婚后才知道前夫出轨,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

    伴侣 2018年4期2018-04-20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关系后,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救济制度。结婚是男女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二)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2018-01-23

  •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破裂的情况下,过错方应当对另一方物质与精神上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则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认定,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社会范围内,基于法律认识的不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观点也就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物质损害赔偿应当建立在过错方是否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为依据,依照《婚姻法》第46、47条中的相关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2018-01-22

  • 绿灯也且等一等
    处理,往往会令过错方惭愧自省,而不会破坏关系,更为上策。现实往往却是:以为真理在握的,得理不饶人,其势咄咄,必欲压服对方,以致事态严重,不可罢休。得饶人处且饶人,是一种胸襟气度。但人们多半会觉得自己吃亏了:“凭什么?”或者,“谁怕谁?我是有理的。”即使被人劝回,嘴里犹自嘟嘟囔囔。实际上,因“饶人”而得利的,绝不仅仅是所谓过错方。那天我过马路,绿灯亮起,行人已经迫不及待。有一个老人牵着孙子,孙子急着要过,拉得老人差点跌倒。老人说:“别急,等一下。”孙子说:“

    莫愁 2017年28期2017-11-15

  • 绿灯也且等一等
    处理,往往会令过错方惭愧自省,而不会破坏关系,更为上策。现实往往却是:以为真理在握的,得理不饒人,其势咄咄,必欲压服对方,以致事态严重,不可罢休。得饶人处且饶人,是一种胸襟气度。但人们多半会觉得自己吃亏了:“凭什么?”或者,“谁怕谁?我是有理的。”即使被人劝回,嘴里犹自嘟嘟囔囔。实际上,因“饶人”而得利的,绝不仅仅是所谓过错方。那天我过马路,绿灯亮起,行人已经迫不及待。有一个老人牵着孙子,孙子急着要过,拉得老人差点跌倒。老人说:“别急,等一下。”孙子说:“

    莫愁·智慧女性 2017年10期2017-10-17

  • 配偶权侵害的赔偿责任及正当性基础
    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7年8期2017-09-26

  • 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无过错方配偶,应该将配偶权明确写入《婚姻法》,使其对第三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一、问题之提出民政部粗结婚率与粗离婚率统计数据根据民政部全国粗结婚率与粗离婚率统计数据显示,08年至15年我国粗离婚率增长0.73‰,且增速自13年起呈放缓之势。而离婚率自08年起一路持续走高,增长了1.08‰。高离婚率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据调查,50.16%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在司法实践中,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2017-08-12

  • 对方(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几种情形
    刷屏律师费可由过错方承担为标题的文章。看到标题脑中涌现很多疑问,所有的案件律师费皆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是否有额度限制等问题?笔者为大家解读《意见》核心条款第22條和其他可申请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几种情形。关键词:律师费;过错方一、解读《意见》中第22条条款《意见》第22条①,此条款的目的是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由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律师费只是作为调节的手段之一,并不是条款制定的目的。在适用此条款还应注意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2017-07-2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用来充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本文重点从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与不足,并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与完善的措施,希望能对促进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与进步略尽绵薄之力。离婚;损害赔偿;缺陷;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屡见不鲜,离婚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尤其是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使他们承受身体上的痛苦,更加遭受精神上的伤害。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着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2017-04-06

  • 浅析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制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为上述原因严重伤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一、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对方(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几种情形
    厦门)对方(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几种情形赖庆华(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1](法发〔2016〕21号)(下称“意见”)。朋友圈刷屏律师费可由过错方承担为标题的文章。看到标题脑中涌现很多疑问,所有的案件律师费皆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是否有额度限制等问题?笔者为大家解读《意见》核心条款第22条和其他可申请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几种情形。律师费;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2017-01-26

  •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涵,同时也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弊端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体制与之配套,真正使离婚赔偿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违法侵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有过错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2017-01-26

  • 丈夫有婚外情,离婚能索赔吗
    题。请问作为无过错方,我能否因丈夫有婚外情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有标准吗?答:对于婚外情引发的离婚赔偿,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其中物质损害赔偿包括了因收集对方有婚外情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目前因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需要根据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

    伴侣 2017年1期2017-01-10

  • 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以新乡市红旗区为例
    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以新乡市红旗区为例宋 森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为研究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以新乡市红旗区为调研范围,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裁判文书汇总整理的方法,找出当前社会状态下婚前赠与纠纷产生的原因,汇总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依据,分析目前对此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四项完善对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调解机制,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与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结案后遗症考量,加强公民个人自身修养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2016-12-29

  • 论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救济制度研究
    论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救济制度研究孔翠兰(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我国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婚姻宣告无效后,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国家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维护合法婚姻要件的执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无效婚姻当事人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救济1 我国无效婚姻的制度缺乏对无过错方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8期2016-11-26

  • 男方家暴,女方回娘家,夫妻分居后离婚,女方算过错方
    提出离婚是不是过错方为女方?两个小孩是不是都会判给男方,女方没有稳定工作,男方家境良好。答: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由于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一方,根据你所说,如果你并没有上述情况,就不属于过错方

    分忧 2016年3期2016-05-05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拟对完善立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责任原则的相关条文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在飞速的前进,尤其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第一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基本法中,从立法层面将离婚救济法律体系创建起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16年4期2016-03-02

  •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然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狭隘、责任主体受限、救济途径单一等多个方面立法不足的影响,使得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体而言:一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将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奸、卖淫、嫖娼、酗酒、吸毒、赌博以及迷信活动等情形纳入进来;二是允许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插足其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损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2016-02-18

  •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自己的建议。无过错方;赔偿标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对方应有基本的人格尊重,婚姻关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国家法律法规能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夫妻关系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对方,应该有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因此出台离婚赔偿制度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在完善婚姻法的同时,也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互敬互爱,保障人权。[1]一、现行离婚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请求权主体限制过于严格《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请求权主体必须是“无过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2016-02-01

  • 浅议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是婚姻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2016-01-31

  • 男子出轨后满怀愧疚 事后发现妻子红杏也出墙
    有婚外情,属于过错方,自愿付给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此后李女士多次催促黄先生支付5万赔偿金,黄先生拒不履行,李女士便诉至法院。黄先生辩称,他和李女士离婚后,李女士当即便再婚生子。从时间上可以推算出,李女士在正式离婚前便已怀孕,而那时他和李女士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李女士和黄先生一样,也曾婚前出轨。黄先生认为,既然李女士也是过错方,那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对此李女士喊冤说,她和黄先生早就分居,拖了一年才办理离婚手续,这一年间双方并无过夫

    现代家庭 2016年1期2016-01-16

  • CVTree3 Web Server for Whole-genome-based and Alignment-free Prokaryotic Phylogeny and Taxonomy
    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该学说所谓的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作为权利和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配偶权包括了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忠诚义务等相对义务。配偶权相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是相对权,但对于婚姻关系以外的任何人也就是本文所讲的“第三人”来讲是绝对权。第三人不能干扰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性权利和同居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Taxonomic placement of newly-sequenced geno

    Genomics,Proteomics & Bioinformatics 2015年5期2015-12-21

  •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收集证据来证明过错方实施了重婚、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现在居住的封闭性,人们交往的少,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的力度不够,证人一般不给作证,有时无过错方自己或者雇佣私家侦探采取跟踪、偷拍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却被法官以非法证据给排除掉,对无过错方来说证据收集太难。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过于狭窄首先对于权利主体婚姻法只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赋予给无过错一方,可是对于“无过错”,现实中一般双方都有错,那对于夫妻双方都有错误但错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2015-02-07

  • 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获支持
    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

    分忧 2014年12期2014-09-10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失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而且原则上不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虽然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符合合同的一个构成要件,但是此时也只是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义务的原因。尽管我国学者将合法的婚姻关系视为一种类似于契约的关系,但是毕竟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因为我国《合同法》明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4-12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过错的一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存在比较大的缺陷。理由如下:首先,这一规定没能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从现实生活来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很复杂,通常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只有极少数是由单方原因造成的。例如,时下比较热门的“包二奶”现象,就很难单纯归咎到丈夫身上,妻子往往也有一定责任,如长期对丈夫缺乏关心,对丈夫不尊重等。而且,民法上对过错这个概念有多种多样的判断

    长沙大学学报 2013年3期2013-04-01

  • 关于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现实意义、构成要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方面着手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现实意义(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200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