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卖房 妻子怎么办

2023-03-27 15:35吕若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2期
关键词:继子李女士男方

吕若琦

李女士最近遇到了糟心事,丈夫偷偷将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过户给了继子。李女士与丈夫都是再婚,结婚至今已20多年,虽然李女士与继子的关系不太好,但也算过得去。得知丈夫背着自己将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了继子名下,李女士感觉遭到了欺骗。李女士与丈夫沟通后,丈夫坚持认为房子是房改房,二人婚前便已由自己承租,婚后买房子的钱也是自己出的,房子与李女士无关,他有权自行对房屋进行处置。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释疑1 房子到底属于谁

律师表示,李女士如果想将房子要回,首先需要判断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子婚前已由男方承租,但当时男方只是享有承租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在二人婚后出资进行购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房子应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也应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虽然男方认为买房子的钱是自己一方支付的,李女士未出资,但事实上男方支付的钱款也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由购房款转变为房屋,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不影响二人共有的认定。

而且由于夫妻二人没有对婚内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男方无法提供书面證据证明财产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故该房无疑应属二人共有。

释疑2 卖房子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本案中,男方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房子,单方出售,该行为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转让行为对李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且结合本案情况,继子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男方和继子二人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房应恢复登记至转让前的状态。

最终,经律师争取,法院认定男方与继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判令二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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