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3-05-30 10:42马婧
中国民商 2023年3期
关键词:对策探讨商标权

马婧

摘 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当前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深,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表现,为此,要想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就要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内涵和特征,在把握特征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因此,本文主要就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与对策展开讨论,并分析了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因等问题,希望给相关的单位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对策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很多企业都在加强品牌建设,在一些优秀的企业中形成了响当当的品牌,打开了企业产品的销路。其中有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宣传成本,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往往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品牌在先权注册为商标,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一旦在先权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将有可能与侵权人对簿公堂,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基于此,加强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十分必要。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内涵与特征

(一)商标权的内涵与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对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商标权与著作权、财产所有权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实行注册原则,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商标权需要注册和登记才能获得,如果不注册将不适用于商标权取得,同时谁先注册谁便获得商标权,基于此,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树立维权意识,当产品和商标一经落实,就要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占权。独占权也被称为专有性或者垄断性,独占权是商标权最显著的特征,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专门享有对商标的处置权利,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时效性。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组织和单位对于商标权的拥有不是永久的,它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作用,可以对其他行为人有约束作用,当商标权期限到期前十二个月内要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其次,地域性。商标权只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比如在注册国家享受商标权,但是在非注册国则不享受商标权。最后,财产性。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标权中凝结着人们智慧的结晶,所以企业凭借商标权可以提高一定的销量,获得更多的财富。

(二)在先权的内涵与特征

在先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商标法》规定如果有企业或者个人申请相似商标,或者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抢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的行为,法律会优先保护先使用商标的企业。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

(一)权利主体不同

当商标权与在先权的主体相同时,因为两者之前不存在利益竞争,所以就不会有商标权和在先权,但是如果两者的主体不同,商标使用人侵犯商标权所有者的权利,那么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导致拥有商标权的人利益受损,进而产生冲突。当前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中忽视商标权的重要性,并且对于一些产品很难区分商标权和在先权的差异,产生错误消费,加剧了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

(二)客体相同或相似

当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客体相同或者相似时,消费者会难以从商品中辨认出来,比如两个产品在形状、色彩、图案等方面存在很多相同之处,甚至是一模一样,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辨认难度,如果消费者对商标和企业文化十分了解,便可以分辨出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權利客体存在的不同,但是当前市场上产品种类多样,消费者也难以从中分辨真假,会使商标权人或者在先权人一方“借势”,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相抵触

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依商标法并因时间或者程序在先而获得的、相对于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样依商标法而获得的、根植于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共同客体的其他权利而言,享受在先保护的权利。商标权与在先权相抵触并不是两者在内容方面完全冲突或者完全不同,这还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导致第三人难以辨认,如果第三人可以一眼辨认出两者的不同,那么就不会存在商标权与在先权相抵触的问题。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冲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当前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因为商标权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会借助之前在先权人已经拥有的品牌抢先注册商标,在先权人的品牌在社会已经有了较大的知名度以及客户群体,商标权人利用此赚取更多的利益。第二种是商标权人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过,所以商标权标榜自己的品牌,从中赢取利益。但是在先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是不告知对方或者等对方壮大之后再与之理论,这也会使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冲突。

(二)立法的缺陷

商标权与在先权直接涉及到人们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所以两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尖锐,《商标法》在我国实施多年,但是在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解决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比如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但是并没有将在先权列入其中,造成立法缺陷,不能约束在先权人的行为。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同时社会中还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商标法》中却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这就使不法分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获取非法利益。

(三)行政执法的问题

在我国在商标申请方面的监督主要依靠之前建立的数据库,當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商标的申请后,审核人员会借助数据库搜索是否存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如果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将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但是从民法角度来说,在先权是一种隐私,审查人员在工作中有必要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权的企业和单位数量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审查人员的工作压力。另外,在先权的涵盖范围,不同的部分分管不同的权利,并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降低了管理的效率。

(四)司法的缺陷

商标权与在先权产生冲突的现象经常出现,但是当两者出现冲突寻找法律途径解决时,需要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只有通过复审之后才能走法律诉讼程序,这严重影响了在先权人的维权,在正常情况下,除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民事纠纷都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选择是否走诉讼程序,但是当前在先权人维权还要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在先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维权之路将会更加艰难。

四、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控及冲突解决的措施

(一)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控

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可能会发生很多风险,所以我国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对商标权与在先权的管理工作,总结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中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提前部署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以不变应万变,将潜在风险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其次,商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对在先权利的概念进行明确,避免侵权行为存在。最后,我国相关部门还要健全和完善保护在先权利的保护方式,在管理中充分利用现代数字网络信息平台和云端技术,提升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控能力。

(二)遵循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保护在先权原则。保护在先权原则是各个国家公认的一种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也应该遵循保护在先权优先原则。其次,商标管理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商标权与在先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使,所以在处理商标权人与在先权人冲突时不能站在一方的角度采取措施,但是如果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冲突解决问题,往往又不能达到有关客体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这就需要我国商标管理人员要处理好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关系,做到利益均衡。最后,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管是商标权人还是在先权人都应该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经济生产发展中不冒用他人的商标,或者不与知名品牌的商标设计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内容,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区分。

(三)完善立法与司法

完善立法与司法是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有力武器,所以我国法律部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流程。首先,要明确在先权的种类。当前对于民事权利处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度化方式,一种是衡平的方式,制度化方式就是在先确定制度,然后给行为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按照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衡平的方式在事前不设置预定的框架,当问题出现之后再对其做出合理的处理。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地要求商标权人不得侵犯在先权人的合理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在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就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使用的事实,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的当然可能性,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后,又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不能够妥善解决。当前在先权种类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在先权,所以需要分析在先权的特点,并根据特点进行分类充分利用现代数字信息网络平台,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其次,我国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时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谁出现过错谁便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管理部门有必要引入无过错原则,从而保障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最后,是国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公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所以必须意识到处理两者关系利益的重要性,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各项权利和内容进行研究,为商标权与在先权矛盾冲突的解决提供帮助。

(四)加强社会宣传

只有不断提高政府、社会、企业和公民的道德与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完善商标权相关法律的重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自觉做好商标权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管理工作。其次,要与时俱进,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地借助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和媒介,比如微信、抖音和微博等社交平台宣传商标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自觉树立维权意识。最后,社会各企业和部门应该做好内部宣传工作,向员工宣传商标权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权或者在先权受到侵犯,应该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五)规范行政执法

针对当前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冲突越来越多的问题,我国必须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双方的权利。首先,要实行在先权的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比如不动产登记、商标权注册登记制度等,实行备案登记可以及时查询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时也会对各项权利有一定的了解。当前在先权的备案登记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先权人不能马上注册商标权同时又担心在先权受到侵犯,所以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和云端数据存储技术对已有的在先权进行备案,方便及时准确的查询。其次,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理。要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给侵权人员必要的警示和惩罚。

五、结语

近年来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不断,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在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所以我国必须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遵循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加强社会宣传,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促进社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商标权的法律制度将会更加规范,管理体系也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姜春媛.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相关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20.

[2]李慧颖.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0):132-133.

[3]王雯君.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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