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能有“双重面孔”

2023-07-13 16:08章梦晗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3年6期
关键词:迁安市判罚裁量

章梦晗

近日,一农民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一事,在历时4年之后,终于以法院的二审裁定,给了公众一个交代。

2019年9月,福建闽侯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转手卖给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但陈依伯未按期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催告无效后,加罚5万元,并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处罚畸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法院判决有相关法规为凭据,这说明,其实在一开始判罚时,当地市场监管局就可以依据情节酌情做出减罚,但其不减反增,又是出于什么思路呢?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怎么罚”一直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杆秤。而新闻中经常可见对普通民众判罚畸重的情况,广东梅州一50岁农民也曾因杀自家5头猪,没有经过检疫许可而被处以44万元的行政处罚。与之相对的,是面对企业等处罚对象时,行政处罚力度常常与公司规模不相匹配,做出的处罚显得“不痛不痒”。

近日,河北迁安市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的处罚判定就引起这方面的质疑。涉事企业河北鑫达矿业集团在没有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去年5月中旬进行了非法采矿活动,违法所得49686元。迁安市沙河驿镇政府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违法所得金额30%(1.49万元)的罚款。

这一罚款金额立刻引来大众质疑,不少人发问,对一家矿业集团如此违法,仅仅罚款1万多元,合理吗?

記者就迁安市非法采矿案件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违反矿产资源法,如果确不属于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中“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的罚款范围在1万元—10万元不等。因各地资源存量情况不同,处罚裁量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显然,对于一家大型企业的非法采矿行为,1万多元的惩罚和勒令清退实在是不痛不痒,距离10万元的顶格处罚也相差甚远,显示不出当地有关部门对涉事企业的教育、警示以及引导力度,这种判罚难以服众。

曾有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对有些相关违法实施经营者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威慑力有限;而有时涉及底层群众,一些地方却动辄高举行政处罚大棒,以至于让人觉得有失公平。

从新闻中可以看到,私自杀猪和卖所谓不合格芹菜的农民、商贩,由于不懂法,无意中犯下无心之过。而专门的采矿企业非法采矿,你能相信它的无心之过吗?并且农民、商贩的涉案金额也远远不及采矿企业,而这两种情况的处罚金额却明显倒挂,这种对比让人很难在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裁量中感受到公平合理。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关部门应反思自己的判罚是否充分发挥了治理智慧、兼顾了法理与现实的平衡。面对涉事企业,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不仅仅是经济处罚上的小打小闹?什么样的处罚标准,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在处罚时,如何释放“强监管”信号,以起到震慑作用?

如今,面对不合理的罚款额度,许多部门也开始联合相关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企业,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不过,面对“该怎么罚”的思考,也许要同时抓好法治味、人情味,才能更显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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