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言语行为理论述评

2023-08-19 06:38王专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3年16期
关键词:言者塞尔奥斯汀

王专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广西桂林 541004)

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是语用学重点研究课题之一,它自奥斯汀(Austin,J.L.)开创以来,经过塞尔(Searle,J.R.)及其他学者的修正补充,日趋成熟和完善。其基本观点,简单地说,就是“以言行事”,即通过言语实施某种行为,如命令、威胁、命名、致歉等。本文旨在梳理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并进行简要评价。

1 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1.1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次明确提出。有关言语行为的系统观点集中体现在其著作《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中[1]。他的研究先后有不同的发展,完成两种区分,即从言语行为两分法发展到三分法。

1.1.1 叙事句与施为句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源于叙事句(constatives)与施为句(performatives)的区分。叙事句是用来说明或描绘事物或状态的句子,有真假值;而施为句则是用来完成某种行为的,无真假值。如:在说出“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这句话时,“我”并非在描述此次事件,而是在实施命名活动,即施为句的功能是“以言行事”“言中有行”。

尽管施为句无真假值之分,但可用“是否适当”(happiness)来评价,有无“合适条件”(appropriateness conditions/felicity conditions)决定着所要实施的行为能否成功执行。简单理解,就是在特定情境中由特定的人在相应的特定程序下实施一定的行为。如:一般来说,奥委会主席(或国家元首)才有权宣布奥运会开幕,只有满足如此合适条件,“宣布”这种言语行为才算成功施行。

后来奥斯汀意识到仅靠“真假与否”“适当与否”这两个标准来区分叙事句与施为句并不科学,叙事句与施为句在真假值、是否适切(felicitous)等问题上并不存在本质区别[2],叙述本身就构成一种行为,于是他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修正,取消了叙事句和施为句的对立,变为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的三分法。

1.1.2 话语行为、施事行为与取效行为

奥斯汀区分了以言表意(the 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the perlocutionary act)3 种行为。

以言表意指 “说某种事情”的行为 (the act of “saying something”),以言行事指在说话当中实施某种行为(an act in saying something),以言取效指言后之效果、影响。这3种言语行为是一个整体,奥斯汀区分出这3种言语行为,但施事行为是他关注的中心问题。奥斯汀主要按施为动词的类型将言语行为分为5类。

(1)裁决型(verdictives)。 主要是表达裁决或评价的动词:acquit、convict、reckon、value 等。

(2)行使型(exercitives)。 主要是表现权力实施的动词:appoint、dismiss、announce、vote 等。

(3)承诺型(commissives)。 主要是表达许诺或承担的动词:promise、agree、guarantee、contract等。

(4)行为型(behabitives)。 主要是对某种行为表达态度的动词:thank、apologize、welcome、congratulate等。

(5)阐释型(expositives)。 主要是用于解释、阐述、论证的动词:explain、illustrate、deny、class等。

奥斯汀关于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将施事行为的分类混同于施事动词的分类,所以类的内部内容芜杂,多有交叉重合,未被广泛接受。但不可否认,奥斯汀开创了言语行为理论,开辟了从行为角度来研究语言使用的新思路,并为后来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在批判性继承奥斯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修正、发展——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原则和标准,从而使该理论更加系统化。他将言语行为理论提高到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高度,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体现在其 《言语行为》(Speech Act Theory)[3]、《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4]、《词句和意义》(Expression and Meaning)[5]、《言外示力逻辑基础》(Foundations of Illocutionary Logic)[6]等代表作中。他探讨了实施言语行为的4大条件规则,阐述分类标准并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从而使言语行为系统化并日趋合理完善。

1.2.1 言语行为的4个有效条件

塞尔首先修正了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切分,将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分为4个部分:①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②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③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④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 塞尔认为句义(sentence meaning)和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不存在根本区别,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通过句子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就是句义的功能,句义在合适的语境里确定言语行为。

塞尔提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4个有效条件[7]:①准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②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③命题内容条件(the pre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s);④本质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以实施“请求”“许诺”言语行为为例,具体说明了成功、恰当地实施这两种言语行为所具备的4个条件,如表1所示。

表1 “请求”“许诺”言语行为的4个有效条件

在实施言语行为的过程中,言者暗示了准备条件,陈述出命题内容条件,表达了真诚条件,体现出本质条件,故这4个条件成为分析言语行为的重要依据。

1.2.2 言语行为的5大类

塞尔反对将施为动词与言语行为混为一谈,以施事行为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适从方向(directions of fit)、所表达的心理状态(expressed psychological state)为主要标准把言语行为分为5大类。

(1)阐述类(representatives)。阐述类的施为目的是言者对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性做出断言、阐释;适从方向是言者话语符合客观现实;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相信 (belief)。用于这一类型的动词有陈述(state)、断言(assert)等。

(2)指令类(directives)。指令类的施为目的是言者试图让听者去做某一件事;适从方向是客观现实发生变化,从而适应言者话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希望(want)。 常见的施为动词有命令(order)、建议(suggest)、请求(request)、邀请(invite)等,提问(ask)是指令的次类,因为言者提出问题便是要听者作答,也是在实施一种言语行为,即言者要求听者以某个言语回答作为未来所实施的行为。

(3)承诺类(commissives)。承诺类的施为目的是言者(在不同程度上)对将要实施的某种行为承担义务;适从方向是客观现实发生变化,从而适应言者话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意图(intention)。典型动词有承诺(promise)、保证(guarantee)等。

(4)表态类(expressives)。 表态类的施为目的是对命题内容中所表明的某种事态表达言者的某种心理状态。这一类言语行为没有适从方向。典型的施为动词有感谢(thank)、致歉(apologize)、祝贺(congratulate)等。

(5)宣告类(declarations)。 宣告类的施为目的是使客观现实与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一致;适从方向是双向的,既要使客观现实符合言者的话语,又要让话语适应客观现实,它不需要真诚规则。这类施为动词有宣告(declare)、命名(name)、任命(appoint)等。

对塞尔的分类尽管仍不乏批评意见,但它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分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被人们广泛接受与采用。

1.2.3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的另一重要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理论。间接言语行为是“通过实施另一种施事行为的方式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施事行为”,由“字面语力”(literal force)间接表达“施事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 如:当有人说“屋里太闷了”,如果他的意图只是描述屋里的闷热状况,那么此时是直接陈述言语行为,但如果其意图是通过陈述来促使听者打开窗户,那么此时他就实施了间接请求言语行为。

塞尔进一步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的(conventional) 与非规约性的 (non-conventional)两种。前者指间接言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固定在语言形式之中,人们按照使用习惯推导便可得出施事语力。如:人们经常使用“好不好”“可不可以”等正反叠用的问句形式来表达请求便属于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要依靠语境、交际双方共知信息、听者的推理能力等来推导,情况更加复杂。如:

例1:

甲:今晚一起看电影吧。

乙:我得准备明天的考试。

甲意在提议或邀请,但乙的回答单从字面之义看似乎未遵循会话的合作原则,因为他的回答应该是接受或拒绝。塞尔通过10步推理得出乙的言外之意是拒绝。因此,塞尔将言语行为理论与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结合起来,从而使言语行为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2 对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

奥斯汀开创了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言语行为理论,从而使这一理论成为解释人类言语交际的一种有效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交际主体能够用语言做什么事 (言语行为的分类)、如何组织言语来做事(言语行为的交际策略)及产生的效果(言后之效)。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奥斯汀、塞尔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重在言语行为的分类研究,而这些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满足哲学思考的需要,要满足语言教学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考察分析。对奥斯汀、塞尔等人开创和完善的言语行为理论,评述如下。

2.1 忽视复合言语行为研究

“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是一个整体,“表意”“行事”的最终目的都是成功实现自己的交际意图,取得言后之效。正如吕明臣所说,“行事行为实际上就是交际意图,而交际意图是话语意义建构的核心”[8]。在复杂、真实的日常生活交际中,交际双方身份地位不同,客观事件难易程度不一,在这种情况下,为成功实现交际意图,言者往往不止需要使用一句话、行一件事,而是复合使用多个言语行为,即一个实际发挥着某种言外之力的言语行为能够被分解为多个言语行为。但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只关注单一的言语行为,只考虑有一个施为动词(或可补充出一个施为动词)的单纯言语行为,即主要是在探讨“一言行一事”,一定程度上范例化、原则化,却未足够重视“多言行一事”,而“多言”往往是多种言语行为的复合,他们未对复合言语行为这种交际策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该理论的不足。

2.2 忽视取效行为研究

奥斯汀和塞尔都把“施事行为”作为研究的重点,却忽视了对完整的言语行为不可缺少的“取效行为”的研究[9-16]。顾曰国也指出“会话的展开涉及许多取效行为现象,而这些现象绝大多数学者往往视而不顾”[17]。他们之所以未足够重视取效行为的研究,主要原因是“言后效果不总受言者控制,一个言语行为产生的效果很可能并非发话人所期望达到的效果”。但不可否认,一方面,在认知语境趋同的前提下,实施言语行为的策略与是否能达到发话人所期望达到的言后之效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密切联系的,是评价言语行为使用策略是否高效的重要标准之一。或者说,言后之效是否达成是言语交际行为是否成功的直接反映[18]。

复合言语行为的取效是交际当中很微妙的一个东西,人们的交际目的千差万别,具体语境也五花八门,交际者之间的关系、交际者本身的特点、事情本身的难易程度都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只有单纯言语行为,显然无法满足那么多不同的交际需要,也就是说,言语行为必须足够复杂,才能满足人们在言语行为交际中的各种需要。若干不同的单纯言语行为经过特定的组合搭配,成为复合言语行为,才能精确并高效地收到个性化的言后之果。鉴于此,我们认为言后之效的研究也是不应被忽略的。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一步对言语行为进行考察研究,尤其意识到复合言语行为是言语交际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复杂现象,有助于拓宽言语行为研究视野,深化汉语言语行为研究,也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言语交际过程中的复杂机制,从而使言语行为理论更加完善并适用于语言教学、语言翻译、编辑校对等语言实践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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