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流转中的安全责任转移

2023-09-16 13:56冯清源广州艺术博物院
文艺生活(艺术中国) 2023年7期
关键词:清点陈列藏品

◆冯清源(广州艺术博物院)

本文所谓博物馆藏品的流转,是指博物馆在日常运营中,藏品在馆内不同人、不同场所之间的流动,或在馆际之间出馆、运输、入馆等环节的流动。至于跨境流转,本文暂不讨论。博物馆藏品中包含文物藏品和非文物藏品。就风险分析而言,藏品是否文物,对安全责任的转移没有直接关系,只存在责任后果的区别,因此本文统称“藏品”。

一、博物馆藏品安全责任转移的法律原则

(一)《民法典》对博物馆藏品管理的重要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对其直接支配的藏品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按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按照其章程,属于举办人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国有博物馆日常管理藏品,以及将藏品用于馆内外展览、依法出借等行为,即为上述第256条所谓的“占有”“使用”,有时还包含“收益”等行为。因此,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不论在馆内还是馆外流转,其安全责任的转移,均适用《民法典》关于“占有”与“交付”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条例》作为专门法律法规,并未对藏品流转中安全责任的转移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藏品安全管理责任应遵循“谁占有,谁负责”的原则

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民法典》第459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实际上明确了一个原则:“谁占有,谁负责”。该原则运用到行政管理上,即耳熟能详的“谁主管,谁负责”。而“谁占有,谁负责”只是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实践中,安全责任应该在哪个时间点发生转移,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三)“交付”是分析藏品安全责任转移的关键节点

在转移占有的过程中,“交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交付”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转移标的占有状态的法律行为,比如甲将手表亲手交给乙,手表由甲占有变更乙占有。“交付”的标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不具实物形态的权利(如股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这里不做深入讨论。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博物馆内部,具体负责藏品管理的部门和责任人,是代表该馆具体行使对藏品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和履行相关责任的人。博物馆在馆内外的陈列、巡展、展品出借等工作中涉及的藏品流转,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在单位内部具体责任人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藏品的占有状态发生转移,藏品使用权发生“转让”的过程。与之同时转移的,还有藏品的安全责任,也就是本文讨论的安全责任。第224条明确了使用权和安全责任发生效力的时间起点,为交付成功那个时刻。因此,“交付”的时间点,是分析藏品安全责任转移的关键。

对于非国有博物馆,其藏品所有权归属虽与国有博物馆不同,但均属《民法典》所谓之“动产”,因此,也受《民法典》“占有”与“交付”制度的规范。

二、博物馆藏品安全责任转移的具体适用

探讨藏品流转中的安全责任转移,目的在于明确责任。唯有责任明晰,才能将藏品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现就馆内流转与馆际流转分而述之。

(一)馆内流转

博物馆运用本馆藏品在馆内举办展览或其他活动,藏品不出馆的,为馆内流转,其安全责任在内设部门及相关人员之间转移。

体制健全的博物馆,由藏品管理部门负责库房管理以及藏品保护和研究;由陈列部门负责展览陈列的设计和实施;安保部门参与相关安全工作。这三个部门是与藏品安全关系最为紧密的部门。在这几个部门之间,按照法律原则明晰藏品安全的责任分配,对规范单位内部管理至为重要。

1.出库

保存于库房中的藏品,其安全责任在其管理者。当需要出库时,就涉及保管人、借用人之间安全责任的转移。实务上,借用藏品一般需要由借用人、出库人共同签署藏品出库单据。实务工作者或以为该单据的签署就意味着安全责任转移,其实不然。

据前文的分析可知,藏品由谁占有,谁就对藏品负责。设若在库区内完成了单据的签署,但藏品仍在库区范围内,则藏品的占有状态可能有二:一是借用人直接接过藏品,将其带出库区;二是由藏品管理人员护送至库区大门,再由借用人将藏品带离库区。第一种情况,藏品在库区内部交付,但其仍处于藏品管理部门的责任区域内,若出现事故,在责任归属上极易发生纠纷,以至于实务处理中可能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采取第二种处理模式。单据的签署,类似于提取藏品协议的签署,而其效力的发生当以“交付”完成为起始点,即借用人切实地“占有”藏品。制度设计上,将“交付”行为安排在库房门口,安全责任转移的节点清晰明了。

2.布展、陈列、撤展

一般而言,对于馆内藏品的陈列,其布展、撤展工作通常由陈列部门负责,实际操作中陈列部门或许委托相关公司参与布展工作,但陈列部门依然是布展工作责任的主体,承担藏品安全责任。如果在布展、陈列、撤展阶段,藏品安全责任均由陈列部门负责,则安全责任没有发生转移。

在完成布展,进入陈列期间,对于设有保卫部门的博物馆,有的馆是将陈列期间的安保责任交由保卫部门负责。这里就存在布展、陈列、撤展三个阶段安全责任转移的时间点的问题。其操作流程如下:陈列部门布展完成后,与保卫部门共同检查和清点藏品,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移交单据。因保卫部门不能变动陈列的状态,所以藏品安全责任移交单据自最后一方完成签署时便生效,安全责任即转移至保卫部门。陈列期满,进入撤展阶段,规范的做法是先由保卫部门、陈列部门现场再次检查清点藏品,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移交单据,自最后一方完成签署时生效,陈列部门开始撤展工作。

3.入库

撤展完毕,陈列部门将藏品送回保管部门。双方当面检查清点藏品,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若在库区内完成检查、清点、签字等程序,虽藏品已进入库区,但在签字完毕前尚处于清点阶段,并没有得到保管部门的最后确认,因此应以双方最后一方签字完毕为交付完成的标志,安全责任自此转移至保管部门。若因单位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在库区外完成检查、清点、签字等程序的,也应以双方最后一方签字完毕为交付完成的标志,由保管部门负责护送藏品入库。

(二)馆际流转

藏品的馆际流转通常需要由送展方或借展方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并购买保险。藏品安全责任就涉及藏品借出方、运输方、保险方、展览方四个单位。但由于运输方、保险方均属受其中一个馆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他们根据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对藏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的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对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运输方与保险方的参与,并不改变馆与馆之间的责任归属。

1.出馆

藏品从其所属的馆(以下简称为“甲馆”,展出的馆简称为“乙馆”)出库到进入运输公司的运输工具,是安全责任转移的过程。藏品在甲馆内由甲乙馆和运输公司三方完成清点检查。但藏品的安全责任由甲馆转移到运输公司,应以藏品的实际占有发生转移为标志。此时以车载运输为例讨论。原则上,如果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在甲馆馆舍接受藏品,自行装车,则“交付”的完成自运输公司工作人员接过藏品那一刻起算;如果由甲馆工作人员护送藏品并装车,则以藏品整体进入车辆时起算;如果大型藏品需要吊机搬运的,则藏品挂上吊钩那一刻交付生效。

藏品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对藏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但运输公司作为第三方,并不能替代甲乙两馆对藏品的责任。因此,若运输公司系由甲馆委托,则运输过程中藏品的安全责任并未转移至乙馆,仍旧由甲馆负责,运输公司根据与甲馆的合同对藏品负责,上述关于交付转移的分析则只在甲馆与运输公司之间有效。若运输公司系由乙馆委托,则上述分析既适用于甲馆与运输公司,也适用于甲馆与乙馆。也就是说,藏品的占有转移至运输公司的时点,同时也转移至乙馆。

2.入馆

藏品经由运输公司运抵并交付给乙馆,藏品安全责任将再次发生转移。通常由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将藏品卸车,搬运至乙馆指定的安全场所,并由三方清点检查无误,乙馆才能正式接收。清点检查应在将藏品搬运至指定的安全场所后尽快进行,由甲乙两馆和运输公司共同参与。清点检查后的签收应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甲乙两馆之间签字确认,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之时,为交付完成的标志;二是运输公司与委托方的交付,也是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之时,为交付完成的标志。此后,藏品的安全责任则完全转移至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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