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探索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实现路径

2023-10-15 15:35贾彦刘申燕
产权导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流通要素交易

贾彦 刘申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释放数据价值,实现数据要素产品创新,同时有效确保数据要素安全性,是实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亟须构建数据交易全链条管理体系,培育数据要素一二级市场,创新数字金融产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高标准、多层次数据市场交易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实现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转变,助力数据要素充分释放其经济价值,为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构建数据交易全链条管理体系,强化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保障

(一)明确数据权属登记,为数据交易提供制度依据

1.明晰数据权属,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清晰规范的数据权属是数据流通和交易的前提,也是实现数据要素从资源化向资产化转移的基础。数据要素有别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具备流动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容易导致数据权属产生重叠的情况。长期以来,我国数据产权归属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实现数据要素有效流通的掣肘。因此,合理界定各方主体的权责,确保数据要素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是数据高效流通的必要前提,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2.搭建数据权属登记框架,实现多元技术支撑

在顶层设计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宏观法律和政策制度,为数据确权提供清晰权利界定。2022年12月,我国首份针对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文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仍需积极探索并填补在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方面的法规空白,进一步完善数据确权的制度框架。二是在微观数据的分级管理上,可以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进行三元划分,分为面向大众的公共数据、面向特定机构的商用数据以及只能由特定资质机构使用的高价值个人数据。依托于数据权谱系,分置数据的权利与权力,“数据主权”确定国家在数据治理层面的话语权,“数据权利”将数据要素进行人格和财产的二元划分,限制数据人格权让渡转移,发挥数据财产权配置属性,鼓励数据合理合法地使用。

在技术赋能方面,一是利用区块链防篡改、去中心化、可追溯的优势特性,针对数据传输“主体多”及“流动性强”的难题,建立“多方记账的网络分布式账本”,保证数据在流通、存储和利用的过程中产权的唯一性和全程可追溯性;二是利用数字水印等加密技术,防止数据要素在传播过程中的盗用、篡改、复制等情况,有效保障数据所有者的权利;三是利用NFT(非同质化代币)技术,生成数据所有权凭证,在链记录数据所有权及访问权,有效实现数据的跟踪与交易,保障数据有序自由流通。通过上述方式,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交易,为数据要素一二级市场建设、数据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制度和资源的“蓄水池”。

(二)聚焦数据估值,为数据流通提供定价参考

1.数据定价估值是数据价值化的重要保障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传统要素的定价原则往往基于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然而数据要素的估值在實践过程中有其特殊规律,表现为数据要素在形态、权属、估值标准等方面均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数据要素在实际流通中暂未形成统一口径的定价估值规则。同时,《数据二十条》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基于新发展要求的数据定价评估体系仍有待探索,亟须形成统一的数据估值定价标准,进一步量化数据价值,激活数据交易,助力实现数据资源有效配置。

2.构建估值体系,实现数据要素有效定价

构建多层次多指标定价框架,为数据要素量化提供参照系,为数据产品创新提供标准化基础。一是在基本维度上,可根据数据的颗粒度、时效性、质量、规模、使用频率等基本特征变量对数据定价估值;二是可根据数据要素所处的不同生产阶段和产品周期,结合会计学和财务管理理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差异化的定价方法,对数据要素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当数据资源处于初始原材料阶段时,数据定价估值可采用成本法,计算采集、加工、传输、储存、管理、应用等数据所用的成本为数据的价值;当数据处于半成品阶段时,数据要素可采用收益法将未来的净收益折现以实现估值;当数据处于产成品阶段,可参考采用市场法定价方式。

(三)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数据要素流通与共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进程来看,数据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平台支撑,导致现有的数据要素市场仍以点对点交易单向为主,数据未实现完全开放共享。由此,亟须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以交易平台作为有效载体,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以覆盖全领域的制度规范和全流程的运营体系,缓解数据要素市场相互孤立和割裂的局面,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数据要素从资源化向资本化转变,深化数据要素流通与共享。

一是强化数据交易所市场配置作用,围绕数据开放、交易共享、数据监管等数据要素全周期,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形成集约高效、多层次的数据交易市场,提升数据供需交易双方的积极性,破除数据要素流通中存在的“信息孤岛”。二是深化数据交易平台的机制探索作用,应在探索过程中逐步细化数据交易全流程的制度规范,发展出具备数据要素特色的交易模式,利用市场化手段激活数据释放价值,为数据要素一二级市场交易提供平台基础。三是强化区域示范引领,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市场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国内数据要素市场的互联互通和区域合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体系。

(四)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要素资产价值货币化

《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为加快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理论依据。202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数据要素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实现数据要素的“资产化”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入表的实现方式应当围绕“数据资产确认—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计量—数据资产披露”的路径,在数据资产确认的环节,建立资产认定与确权登记制度,并实现权益划分;在数据资产评估环节,对数据进行质量、安全合规以及价值的评估;在数据资产计量环节,确定数据资产入账在各个阶段的计量方法;在数据资产披露环节,当数据资产以存货或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表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实践操作中,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化和深化数据资产评估,如浦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实践报告》,将数据资产写入第四张表 “数据资产经营报表”;光大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研究报告》率先提出“将数据资产使用权和数据资产经营权列入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给出“衍生性数据”和“数据工具”的会计核算和入表方案,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和推动数据要素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方向。

二、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效率,丰富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层级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金融业是数据要素流通最为活跃的行业,数据要素金融化市场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数据资产交易服务体系依然缺失,导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暂未完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无法完全释放。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兼顾数据要素的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以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为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和数字金融产品创新奠定基础。

(一)完善数据交易一级市场,推动数据资产生产和分配

一级市场主要为数据要素的商品交易市场,旨在解决数据要素有效入场问题,明确数据要素的加工权和经营权并进行权属登记,并对数据资产进行质量评估、价值评估以及安全性评估,有助于实现数据资产的标准化处理,降低数据要素流通壁垒,为后续二级市场价格发现提供科学、标准的指导。

一级市场服务于数据要素的生产和分配,立足于数据要素的商品属性,培养交易撮合的运营体系,实现基于供需双方的标准化交易,推动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的内生动力,鼓励市场主体入场交易,提升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活力,为二级市场数据要素交易积累市场规模。

(二)打造数据交易二级市场,促进数据资产流通和价值发现

数据要素市场信息差和情绪差的产生导致各主体对数据要素价值感知有所差别,数据要素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等特点,其衍生产品也更趋向于金融衍生工具。数据要素交易逐渐具备广泛性和普适性,其金融属性被市场主体逐渐认可,数据要素交易二级市场由此形成。

不同于数据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搭建了更为开放流动的交易体系,除合规的数据供给、需求方以外,还包括引入数据投资人、经纪人,以及健全的交易制度和监管手段,使得数据要素在二级市场中实现自由流动,数据要素的金融价值逐步释放。此外,二级市场拥有自由流动的市场交易机制,价格机制及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推动实现数据资产流通、定价、交易、清算等功能。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发现以及促进数据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融通等方式,可进一步挖掘金融赋能数据交易的功能,充分释放数字金融产品的价值和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乘数效应。

三、推动数据金融产品创新,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市场化配置

《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近年来,多地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数据金融化的模式创新,例如《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中提出“探索数据资产价值变现”“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推进和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数据交易将逐步由价值发现、价值交换向价值创造的阶段演进,亟须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与金融市场的协同发展,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积极介入数据要素领域,形成各类创新型数据金融产品,实现数据要素从资源化到产品化、再到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全生命周期,更好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

(一)数据资产质押融资

传统的以质押贷款为代表的质押融资,是指贷款人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传统质押融资方式更为关注企业整体资产规模和信用资质,对部分数据资产资源丰富,尤其是对于掌握核心经营数据和真实交易数据的中小企业而言,难以通过抵(质)押物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和衡量,从而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

为进一步有效利用企业现有的数据资源,可将融资需求主体在生产、运营、交易中的各类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融资服务,并获得与质押物相对应的融资贷款。通过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资产化属性和加速推动数据资本化进程,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水平,并通过借助前沿技术实现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境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见图1)

1.形成涵盖前、中、后端的全流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体系。构建覆盖数据资产登记确权、价值评估、授信融资、运营管理的全流程链条体系,形成有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实现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在体系前端,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实现数据要素有效流通。以统一的流通标准和规则,积极推动数据要素资源登记确权、价值评估、合理定价、妥善入表,形成体系化、专业化的数据要素流通产业生态,有效提升业务效率;在体系中端,實现融资业务落地,助力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企业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和数据价值的稳定性及定价的公允性,依托有效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签署质押融资合同协议,并完成对企业的贷款发放,以金融创新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体系后端,强化运营维护,形成完整业务闭环。根据合规流程督促企业还款、推动数据资产变现,并针对数据金融创新模式做好相应风险管控工作。

2.充分发挥数据交易所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中的平台作用。发挥数据交易所在加快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据要素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基础设施作用,打通数据供给、需求、流通等环节的堵点和痛点,打造形成保障数据流通、授信融资、交易履约、风险管理的集约化平台。以交易所平台为“点”、金融机构和数商企业为“面”,积极导入金融资源、产业资源和技术资源,推动各类创新业务和监管模式的试点和落地,以及推动企业、金融机构等实现合作模式共享和交易信息互通。从国内数据交易所的业务拓展来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积极创新数字金融新服务,与商业银行快速落地“普惠金融数字画像”“企业贷后预警”,为实现数据价值化提供解决方案;上海数据交易所与商业银行探索推出针对数字资产的金融产品,突破传统信贷“重资产”“重抵押”的模式,为数据提供者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并应用于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方等多种场景,成为数商交易生态中重要的资金环节。

(二)数据资产证券化

数据是重要的战略性要素资源,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价值发挥,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深度融合与发展的关键。在推动数据金融产品创新的进程中,可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相对发展成熟的基础上,探索形成证券化形式的数据金融产品,以金融属性赋能数据要素更好流通运转,提升数据要素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为权属明确、合规有效,能够产生可预测和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财产权利。从数据本身而言,本身存在权属认定不明确、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难以等分化分割等掣肘。但考虑到数据流可同时将供给端和需求端的行业数据进行有效汇集、整合、流通及共享,尤其是在数据要素权属明确、定价公允、交易可控、使用可追溯,以及数据资产逐渐纳入表内会计核算范围的前提下,探索借助数据底层基础资产在流通交易中的预期收益为偿付现金流,以此为载体形成数据资產证券化的创新金融产品。

1.推动入池企业提供优质合格的底层数据资产。底层资产的标准化、可等分化和持续稳定及可预期的现金流,是形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前提。借助有效的数据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高价值数据的挖掘能力,采用分层分类,循序渐进的方式,积极推动入池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优质合格的底层资产。可尝试优先筛选符合标准要求(如完备的确权登记、市场流动性强、预期收益有保障、有利于形成标准化交易合约等)的优质数据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做好对数据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测算和定价分析,在此基础上积极研发数据资产化金融产品,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拓宽服务实体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2.完善各类综合性制度和全周期服务。针对数据要素特征以及证券化产品特点,为产品各参与方积极提供各类综合性制度和全周期服务。第一,优先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融资需求,针对证券市场科创板企业和“专精特新”专板储备企业的数据产品融资需求,强化金融科技与数据金融产品的融合,助力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第二,借助数据交易所,深入挖掘优质数据资产,关注入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付水平、产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匹配度,围绕产品的挂牌交易、融资清算、登记托管、结算清算等一系列流程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第三,强化产品的交易信息披露,包括底层资产结构、交易现金流、存续期表现、增信情况等。同时,有别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数据要素非竞争性、可复制性、机密性等特有特征,在信息披露时要严格防止数据信息和商业机密泄露;第四,做好与各类外部中介机构的沟通衔接,积极提供承销、法律、审计、资金保管等专业服务。

3.优化数据金融产品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银行自营资金、各类资管产品等投资主体,加大对数字金融创新产品的投资力度,提升产品的一级市场发行承销能力和二级市场流动性水平。由于该项产品具有服务中小企业和降低融资成本的属性,其收益率和同期市场可比资产价格相比有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可尝试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适度降低产品风险资本占用比例、优化产品发行和投资流程等激励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投资积极性。此外,针对产品增信的问题,可探索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以及引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等手段提高产品的信用增级,在降低发行成本的同时,提升产品发行效果和市场流动性及活力。

四、加强风险管控,完善数据金融监管的配套机制

(一)以“监管沙盒”方式审慎推进创新业务

以“监管沙盒”的方式,安全、稳妥地促进数字金融产品合规有序发展。

一是以“监管沙盒”方式推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金融化创新,解决传统的金融监管“防火墙”存在的监管盲区的问题,使得被监管机构在受控的前提下,对创新模式进行“小步走”测试,为数据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具弹性的监管空间,进一步减少各类产品创新理念落实的时间和成本,助力创新业务模式更快更好落地。同时,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产品运行和风险“压力测试”情况,及时有效调整现有监管规则和框架。

二是以“监管沙盒”模式避免数据金融产品创新推广过程中的无序发展现象。例如,可借助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允许部分优质数字金融产品探索创新,开辟联通境内外的“数据金融试点”,实现数字经济、金融创新和有效监管的协同并进。

(二)数据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管控

由于数据资产价值有一定波动性和不稳定性,一定程度会增加数据金融创新的风险,需要产品业务各参与主体根据数据资产价值和金融产品市值做好动态调整,积极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

一是针对数据资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制定前瞻性预案和建立产品风险预警模型等方式予以应对。同时,密切关注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数据资产价值之间的联动关系,防范企业违约风险和数据资产处置风险。

二是加强数据交易的动态化监管,构建完整的信用体系。完善数据交易的前中后期风险管理,涵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控全流程;建立数据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企业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交易风险。

三是以“数据保险”等模式降低数据流通风险。以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底层技术,在数据合规安全、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精准定价、数据要素流转等方面提供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的风险保障,解决数据要素在交易流通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数据应用共享和数据价值释放。

(第一作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院长、首席研究员;第二作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业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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