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中央地方关系的政策机理与趋向

2023-11-24 07:31王阳亮蒋心悦
行政与法 2023年11期
关键词:事权中央政府

王阳亮,蒋心悦

一、问题的提出

中央地方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纵向体制安排,广泛影响着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运行,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是中国经济社会取得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奇迹的重要因素。中央地方关系框架中的体制机制性安排决定了各级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权责分配与行动空间,直接影响着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在政治学、财政学、管理学领域,以往研究从不同学科、不同层次、不同视角对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脉络、制度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动进行了分析。政治学、财政学领域的研究大多从国家视角出发,侧重在中观层面讨论政府间关系的体制机制运行特点与规律,论述中央权威之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中央地方关系涉及到府际关系、政社关系与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国土结构,深刻地打破了既有行政区划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区域关系、府际关系和行政逻辑。府际关系的重构和优化,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战略选择。[1]也有学者认为,强有力的中央权威是中国发展道路的核心特征,中央通过强有力的权威破除了转型过程中的利益藩篱,成功进行了顶层设计,构筑了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新型国家治理体系。[2]还有学者认为,包容性财政体制兼顾了地方活力与中央驾驭能力,是中国能够兼顾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化改革双重目标的重要制度逻辑。[3]管理学领域的研究侧重从组织角度、从政策执行角度看待中央地方关系框架下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行为,认为晋升锦标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地方官员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式。[4]

中央地方关系是链接国家治理体系各部分并使之有效运行的最为重要的体制架构。国家治理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体制、机制等不同层次的结构以及资源、组织和个体等有机要素。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内生性的战略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为更好认识中央地方关系的机理和趋向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看待中央地方关系体制,需要从国家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层面来把握中央地方关系的机理和前提。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央地方关系调整

中央地方关系的动态调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问题,牵涉到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方方面面。新时代,中央地方关系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布局,在政治上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权力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严考核监督干部,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在经济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权力下放;在民生上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举措紧密结合,以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导向,简政放权,将纵向上的改革举措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将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心向基层治理下沉。

第一,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是新时期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牵引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党内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根本上强化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针对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党风、政风。党的十九大以来,政治巡视作为党章规定的重要制度,从党内监督上切实强化了中央对于地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了中央的人事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层面加强了中央权威。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党政体制实现了党对干部的全流程管理,通过明确“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以纠正地方政府的偏差。[5]

第二,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中央地方关系调整方面的战略重点。只有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非只有一个积极性,才能极大增强党和国家的生机活力,从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当然须以科学规范的现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为前提。[6]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在控制地方主义破坏性和调动地方积极性方面的举措主要有两个:一是以集中化措施控制地方财政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管控,针对地方财政存在的弊病特别是土地财政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财权集中化的举措,如通过土地出让金大审计、非税收入征管集中化确保中央全面且实时地掌握地方的土地财政信息。二是从支出性事权的划定入手明确了中央事权、央地共同事权和地方性事权的范围,以此作为重塑央地关系的突破口。在强化中央对于地方财政控制能力的同时,中央政府依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加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移支付水平,推动事权划分改革,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权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7]事权划分改革从总体上适度加强了中央事权,按照事权属性,涉及国家主权、经济总量平衡和区域协调发展、全域要素流动等领域的事权必须要完整地集中到中央,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则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同时,中央提出在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过程中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增强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

第三,赋予地方自主性的放权改革主要表现为中央及省级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权。简政放权以“放管服”改革中的行政审批权改革为主线,行政审批权是各级政府之间互相制约的结构性要素,对纵向政府关系以及组织基础有较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行政审批权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间关系的调整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审批和许可的事项大幅缩减。中央层面,国务院以职能转变为导向,先后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地方层面,行政审批改革突出“下沉”的特征,跨层级的纵向简政放权使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街乡一级。与审批权下放并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和事权也下沉到基层政府,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同时,监督管理及执法的权力也下沉到基层政府,且强化了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

三、国家建设与治理:中央地方关系的内在机理

中央地方关系是国家政治运行的神经,其贯穿于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发展脉络,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运行的方方面面。回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不同时期中央地方关系的设计和调整是根据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进行探索的。我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安排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的政治体制,但更多是基于建设、改革实践的自主性、内生性来设计的。宏观上,中央地方关系的建构和调整方向始终服务于国家战略,一方面要确保中央权威和资源配置能力,另一方面要平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与地方主义的保守性、破坏性,以实现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在国家建设与治理的不同时期,中央决定资源分配的方向、手段有着不一样的特点,反映着不同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目标。

(一)国家现代化是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战略目标

中央地方关系是纵向不同层次行政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支撑国家结构的基本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地方关系的总体脉络是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权威来源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政党驱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逻辑[8]决定了中央地方关系的体制从根本上服务于现代化建设。

实现现代化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从事国家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奋斗目标,中央地方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成和调整也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紧密相关。早在1954年,党就把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正式确定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国现代化的实践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技术等方面,包括了经济上GDP持续高速增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人口的地区流动和阶层流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及重大技术上自主创新保障国家安全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也就是在四个现代化基础上强调建立一套相对成熟的政治、经济、管理领域的体制、机制,使纵向和横向的机构体系高效运行,从根本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总体战略付诸实施。

中央地方关系是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这一对关系的变化显示出中国政治体制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其一是体现中央层面上党的领导对推动现代化的主导性作用,其二是映射出现代化进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治体制运行与调整的影响,可以概括地划分为从国家建设到国家治理的两个维度。从国家建设到国家治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连续性主线,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有着共同的中心化和系统干预的特点,但又有不同的需求和取向。国家建设与治理都需要中央层面高度的干预能力,只是在干预目的上国家建设侧重于保供给,而国家治理侧重于调分配。从时点看,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央针对地区差距的政策标志着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发展开始从保供给向调分配的转换,这一转换最终通过调整财政收入与分配关系的税制改革得以实现。

就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系统工程而言,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的制度演进是一个连续体。从国家建设到国家治理,中央地方关系始终都需要保持中央对社会系统的控制和干预。换言之,无论在哪一个主题下,中央地方关系都是以确立和维护中央权威为根本的,通过中国共产党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以及党的组织广泛而深入地进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确保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中心地位,形成中央地方之间对社会资源的“集中提取-再分配”[9]的模式。这种模式取决于一定时期有限的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物质文化需求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也受到国际环境中的外部压力影响。中央地方关系是一套动态调整的政策体系,根据系统内外部环境的资源与风险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纵向干预,同时这种干预直接作用在资源的流向上,把有限资源用在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工程、重大战役上。与之并行,通过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教育的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中央地方关系在实践中不仅是一种结构性关系,还是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社会观念与意识,体现为社会公众对中央政策的赞许性支持和对中央的高度信任。

(二)嵌入社会结构变迁的中央地方关系

从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央地方关系的演进不仅反映出政治领域不同层级行政机构权责关系的配置,更在深层次上映射出社会结构变化。从根本上说,国家建设向国家治理的更新迭代是由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与调整所决定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要素流动与利益分化,叠加不同时期国际上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推动着中央地方关系建构的主题从国家建设迈向国家治理。

从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看,国家治理之于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治理所面向的经济社会条件以流动性为显著特点。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资源、要素流动和产业集聚,带来了体制内外、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见图1、图2)以及由流动带来的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保障问题。社会流动性从根本上使地方各层级政府收入和支出水平逐渐差异化,最终促使中央地方关系的走向从“保供给”向“调分配”转换,尤其是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来调节财力分化,保障地方政府运转,实现托底标准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等。二是国家治理所面对的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利益分化不断加深的格局。客观上,社会利益分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主义经济积累与外部压力下降的情况下发生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源要素流动、集聚的取向。然而,作为工具的市场机制及其适用范围本身也是有限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够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甚至其本身就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是侵蚀社会规范价值的风险之源。制约市场价值观和市场逻辑的负面影响所指向的是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体制,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规范。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就是要强调中央政府的调控功能,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势。

图1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体制内外就业人员所占比例的变化①数据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21》,其中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总数按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的总和估算。

图2 1998-2021年城乡人口所占比例的变化

对照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央地方关系,从经济发展阶段和积累性角度能够看出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下的系统目标转换与体制机制调整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地方政府主要以执行中央的计划和任务为主,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根据统一计划指令而匹配,地区间发展相对均衡。由此,在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目标下,中央到地方再到社会成员的利益结构有了一致性,形成了强化积累、保障物资供应的体制。这一时期,中央通过政治动员实现了全党全社会以现代化建设为意志目标的内部凝聚,通过资源调配和动员完成了工业化和产业战备转移,这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均衡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对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向企业下放权力;对于条块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中央各部门对人财物、产供销所掌握的经济管理权限进行下放。这一时期,放权的目的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劳动力的参与,也就是动员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随着放权的进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管理事务和职责持续增加,以发展为导向的政策激励地方政府推动各类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项目,积极扩张地方财政。由于资源禀赋和政策优惠不同,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渐分化,在东中西部、省内不同层级的地区间开始出现资源、人才虹吸效应,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从物资短缺转变成物资相对充裕,以往计划性分配生产生活资料的机制被取消。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在市场机制推动下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即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不断向城市集中、向发达地区集中。这就需要中央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从原有相对集中化的“保供给”转向以资源均衡、缩小差距为导向的“调分配”,通过中央集中财力再分配以克服地方利益结构的局限。由此,国家治理的内在涵义也就是强调在国家建设和积累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以体制机制调整分配结构的必要性,其显著标志就是20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

(三)中央与地方权责配置的结构特点

从权力结构来看,中央地方关系主要涉及财权、人事权、监督权和管理(审批)权,其有效运行得益于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两个规则:一是始终坚持财权、人事权、监督权向中央集中,二是持续下放管理权抑制中央各部门的官僚主义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能动因素。

从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长周期看,财权、人事权和监督权始终是向中央集中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放权改革与80年代的放权改革中财权经过短暂的下放而收回,总体上呈现出财权、税权向中央不断集中的趋势,确保了中央财力在“保供给”乃至“调分配”上的客观需要。尽管财权、税权向中央不断集中,但地方及企业必须的机动财力在政策范围内依然保持弹性。在财税体制完善的同时,中央的人事权和监督权是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在党管干部原则基础上,体现于干部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干部监督和干部教育等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切实强化了中央的人事管理权,中央对于地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也巩固了中央权威。

对比而言,行政管理权力则是一个持续下放的过程。自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开始,我国就提出了中央不能过分集权的原则。因此,基于国家经济工作的现实需要,如何进行行政管理权力下放始终是中央层面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主要从管理职能上探索放权改革,即以职责的下放来推动完善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这也是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发展和完善的线索。总体上看,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中央层面始终在探索放权的方式和方法,其间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但这种调动地方以及社会积极性的思路一以贯之。就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体制改革而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用到的主要政策工具就是行政管理性的放权,划分央地职责,强化属地责任。

行政放权改革是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调节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高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之前,行政放权的意图是在统一计划下建立政府内部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制度,在国家计划之下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使经济管理体制内部的地方政府及企业能够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有一定的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企业从体制内转移出来,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市场主体,由此行政放权不仅是体制内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权力调整,还叠加了政府向社会简政放权,以期在地方政府职能转换中培育社会主体,使多元的社会主体参与到调节分配的治理过程之中。体制内部自上而下的放权和政府向社会的放权机制是调动地方和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必要机制,也是理解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点。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例: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改制,大量人员流出体制,冲击了原有“单位福利”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各地开始了诸多自发探索,以解决职工退休和国企脱困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一时期,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始与政府互相协作,治理主体多元格局开始显现。其后,在中央指导下,通过地方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并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体系预防贫困、减少不平等的作用,使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10]

(四)权责配置成效与内在张力

要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其背后的制度保障在于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和支出责任并形成协同有效的平衡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宏观调控与统筹的能力不断加强,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见图3)。大规模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调整了区域财力分布(见图4),在托底基本公共服务和健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实现了公共产品供给城乡间相对均等(见图5),逐步完善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图3 1999-2021年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总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变化

图4 1994-2020年东中西部四省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变化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整理自CEIC数据库。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衡量中央转移支付调节后地方实际财力水平,东中西部四省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水平趋近。(单位:万元)

图5 1997-2019年城乡人均转移性收入差值增长率的变化②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整理自CEIC数据库。城乡人均转移性收入差值增长率衡量财政体制中社会保障支出的调节作用。城乡人均转移性收入差距趋于缩小。

随着人口流动、城乡融合的进程加速,政府简政放权改革不断深化。放权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促进了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但是财权、人事权、监督权集中与行政管理权分散的复合型体制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张力。如财权与事权逆向运动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共性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单一制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在运行过程中往往没有赋予地方以对等的收入与支出权。[11]从改革结果看仍然是持续将事务和责任移交给地方,并没有伴随相称的资源转移,地方负担日益增加。[12]再如财权下放改革后各层次政府间的协同问题:以往研究发现省级以下政府间关系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权力如何分配,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间关系的协调。尽管财政体制改革后缩减了管理的层次和层级,但并没有明显地提高行政效率。在实际运行中,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层次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如何妥善协调市级、县级关系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四、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政策趋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同时提出“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各层次政府的职责分工,合理划分央地财权和事权,既要发挥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再分配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地区均衡发展。

(一)合理配置省级政府以下的事权和财权

事权不仅决定着财力分配,而且事权划分本身就需要克服科层体制的惯性。单一制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对于事权分配的影响能力较小,相关制度也偏重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以往,地方政府事权都是向上对口,同时还包括一部分上级交办的任务。放权改革以来,省级以下政府的事权往往会向基层政府下沉,不仅需要基层政府制定负面清单,更深层次上还需以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导向来确定省级以下政府间的差异性事权,扩充市、县(区)两级政府的指导功能。

向地方政府下放行政管理权还需应对地方财政能力的问题。目前,基层大都存在基本民生保障支出、运转性支出和经济调控支出三类需求同时大规模刚性增长的情况,这种增长具有基本制度要求和基本经济社会格局变动双重驱动特征,公共产品标准上移引发单位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上升从而导致支出急剧膨胀。[13]从发展趋势上看,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不断增长且支出规模远超自有财力规模,财政收支缺口呈现逐渐扩大的迹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程度较大,还有些地区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14]对此,在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应统筹推动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充分考量各层级政府财政收入结构,进一步巩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规范市一级和县市级收入划分,增强县级财政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针对行政放权中遇到的条块之间的协调问题,要探索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15]对于跨域的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管理问题提供协商平台。

(二)建立政府间的协商、协调机制

政府间职责发生争议一方面是由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与现行对于地方政府事权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庞杂有关。在行政管理权方面,中央地方之间权限划分的依据较为繁杂,既有宪法、组织法、行政实体法,也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党中央及其部门的党内法规和党政联合发文。[16]其中争议既有制度未尽说明的原因,也有不同时期规定前后存在矛盾以及不同部门之间、制度文本之间相互“打架”的现象。因此,中央地方关系运行不仅要遵照制度规范,也需要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机制去调节。

这类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英、日等国的惯常做法是通过司法途径建立央地关系的仲裁机制。例如,以独立、专业、权威的司法机构来担当央地纠纷的仲裁者,通过调解或判例来丰富央地关系运行的规则,平衡央地之间的利益博弈。[17]这种类型的仲裁机制也适用于横向部门之间的政策争议或者跨区域问题的治理。以日本为例,中央政府在总务省设立了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同时还在都道府县与市村町之间建立了自治纠纷处理委员制度。[18]

在我国,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上一级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地方政府尤其是属地街乡镇一级往往因缺乏与上一级政府协商的机制而难以为决策提供参考。笔者认为,除了构建司法性仲裁机制,还需要在行政体制内部创设基层逆向调动上级部门政策、资源的弹性化、协商性机制。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开始了有益探索。如北京创建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为基层政府下情上达提供了途径,通过上下级政府间的互动让基层政府参与到上级政府的决策中,以此整合各层次政府的政策诉求。

(三)以公共服务为中心,切实增强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是体现制度优势、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大幅提高。新时代,推进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迫切需要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统筹和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地方发展经济,促进区域均衡和共同富裕实现。

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需要从根本上转变唯GDP的导向,进一步鼓励地方政府围绕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政府效能,减少行政成本,推进治理创新。一方面,关注新技术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效率提升的作用。面对下沉到地方的权责,新技术应用是未来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应通过优化信息共享和信息传导,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扁平化和行政流程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为地方政府减负,特别是要把基层不具有承接能力的事权剥离出去,使基层干部集中精力聚焦公共服务,回应社会需求。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应完善干部选拔晋升、容错机制,鼓励并支持基层干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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