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实践考察及优化进路

2024-01-03 00:10蔡杰倚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民事办案检察

蔡杰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6)

日常生活中,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劳务纠纷、赡养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领域中,对于部分弱势群体而言,由于诉讼能力存在困难和障碍,往往存在不愿、不敢、不能起诉等消极现象,其合法诉权往往难以实现。此时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作为新时代民事检察实现精准监督和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对民事诉讼适当介入,增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群体依法维权的能力,服务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①参见兰楠:《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人民检察》2022 年第12 期,第27 页。,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优势和检察人文关怀。

一、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概述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缺乏诉讼能力、无法有效行使诉权的弱势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文义解释,属于该条文的“机关”范畴。其担负着依法保障国家法治统一的神圣职责,因此也享有《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职能的一般授权。

(一)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基本内涵

支持起诉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源于苏联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的公权属性,“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扬弃性改造”②王炜、张源:《浅谈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细化与完善》,载《检察日报》2021 年5 月12 日,第7 版。,是国家干预理论与处分原则、当事人主义妥协平衡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支持起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人民检察制度探索发展阶段③参见冯小光:《以民事支持起诉助力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载《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6 期,第4 页。。从1982年开始试行、1991 年正式实施至今,《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支持起诉是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设计较为粗放,在实践层面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这项制度长期被视为“沉睡条款”,甚至引发了理论界对支持起诉制度存废之争④参见陈刚:《支持起诉原则的法理及实践意义再认识》,载《法学研究》2015 年第5 期,第100-101 页;陈彬、覃东明:《关于建立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构想》,载《政法学刊》1986 年第3 期,第37 页;何文燕:《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载《法学》1997 年第4 期,第30、36 页;陈文曲、伍贤华:《略论支持起诉原则的缺陷与出路》,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4 期,第53 页;蒋集跃、梁玉超:《存在未必合理——支持起诉原则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5 期,第141 页。。然而一直以来,支持起诉都有着强烈的社会需求,一些弱势民事主体虽有合理的诉讼理由,但因当事人双方诉讼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其陷入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困境。在其他机关和组织未依法有效履职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当事人克服行使诉讼权利面临的各种障碍,使其切实享有民事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程序来及时解决纠纷,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

支持起诉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等具有积极效应,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创新能动履职,加大力度积极探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科学发展路径,积极维护农民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成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特殊群体维权的良好氛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二)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现实价值

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支持起诉作为一种诉权补强措施,其价值追求与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理念高度契合,有利于提升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当事人一方能够平等行使法定诉讼权利,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充分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治需求,有效保障了民事主体诉权实质平等,对于丰富和完善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1.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不仅是政治机关,还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实施的职责和使命。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支持起诉通过补强弱势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克服弱势直接抗衡强势的不对称制约,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是检察机关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使命,能够站在更加客观公正的立场看待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为相对弱势、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关系和谐。而且,对于弱势群体一些不合理的预期和不规范的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提出专业、权威的解释,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⑤参见肖建国、丁金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制度功能与程序构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22 年第1 期,第30 页。。

2.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以弱势群体居多,其一般处于社会底层,诉讼能力较弱,权利被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需要更多地“从政治上看”,以更优检察履职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抓手,支持起诉有力回应了社会现实的法治需求与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16 万余件”⑥于潇:《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上体现民事检察担当》,载《检察日报》2023 年2 月22 日,第2 版。。检察机关通过救济性手段对利益受损的特殊民事主体给予倾斜性保护,以能动履职帮助其排除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阻碍性因素,补强其在诉讼中的劣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纳入诉讼范围⑦参见刘霞:《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下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定位》,载《检察日报》2021 年2 月3 日,第7 版。,实现民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

3.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日益突出,要求检察机关不能机械办案,而是要深入考量问题背后的价值导向,积极践行能动检察理念,运用多种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一线,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为契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参与矛盾化解,不仅是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且,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深层次问题,及时提出问题指向明确、对策建议精准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以“我管”促“都管”,以制度建设破解共性问题,推动实现诉源治理,为我国社会治理提供优良司法产品。

二、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实践考察

(一)民事支持起诉的实践现状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切入点。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把支持起诉职能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紧密结合,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通过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案件类型、规范办案程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推动支持起诉制度不断完善。

1.支持起诉的办案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46 件,支持起诉24355 件⑧参见注③,冯小光文,第4 页。;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4.4 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9 万件⑨参见《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检察日报》2022 年3 月9 日,第8 版。;2022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8.9 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4.2 万件⑩参见《2022 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检察日报》2023 年3 月8 日,第3 版。。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已成为支持起诉的绝对力量,支持起诉案件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支持起诉对象以农民工为主。

2.支持起诉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近年来,支持起诉办案规模持续扩大,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已逐步扩展至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等方面。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新范畴、新领域案件方面也积极进行探索,笔者所在的S 省铁路检察机关成功办理全省首例铁路国有资产保护民事支持起诉案⑪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 民终526 号民事判决书。,为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2021 年12 月23 日,最高检首次发布5 起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案件主要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离婚纠纷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了支持起诉原则的可操作性,拓展了制度适用范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3.支持起诉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出台专门意见推进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完善支持起诉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与服务保障大局、参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促成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特殊群体维权的良好氛围,为支持起诉工作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2022 年3 月,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遵循。笔者认为,目前最高检在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基础上,以指导性案例和《工作指引》初步构建起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二)民事支持起诉面临的现实困境

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为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因受限于立法供给不足,支持起诉工作在日益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现实困境和制约因素,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认识不清、适用不当的情形,案件类型有待进一步拓展,工作不平衡仍然突出,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的期待要求还有差距。

1.支持起诉法律规定不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十五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从语义的角度来看,作为法律原则其应当具有相当强的正当性和普适性,但因该法律条文相对概括抽象,仅规定了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支持的对象,在总则之后并没有就支持起诉的工作范围、办案程序、介入程度以及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支持起诉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制定的《工作指引》对统一、规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作为内部办案指导性文件,位阶较低,效力范围相对有限,仍需进一步完善。各地出台的工作规定,对于丰富支持起诉工作实践具有重要价值,但囿于地域局限性,不具有普适效应。现实中,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支持起诉职能还存在一定分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面临诸多困难障碍,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2.支持起诉介入程度不统一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应当以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依法履职,在穷尽非诉讼渠道后,当事人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且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为前提条件。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制度所蕴含的法理认识不全面、不深刻,角色定位不够明确,支持起诉的方式不够规范,不仅在弱势群体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支持起诉,还有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再支持起诉,有的甚至进行“支持上诉”⑫参见徐清、徐德高:《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面临的困境分析》,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20 期,第60 页。。在案件受理方面,支持起诉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有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引导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也有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对弱势群体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支持起诉。在调查取证方面,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应该坚持有限原则,但是也有检察机关在介入案件以后,为了确保案件的胜诉效果,主动调取了大量证据。上述种种行为超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限度,阻碍了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3.支持起诉参与诉讼机制不健全

支持起诉制度最初被设计为帮助当事人接近司法的诉前程序,检察机关需要处理好支持与中立的关系,一般不参加支持起诉的庭审活动,也不发表意见,对案件审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由于该制度缺乏清晰明确的程序规则,具体实践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办案流程不规范、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全过程,有的部分参与,还有一些检察机关仅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不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⑬参见李德恩:《接近司法视阈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体制建构》,载《法治研究》2016 年第1 期,第159 页。。上述不统一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诉讼构造,改变了当事人双方的平衡状态,不利于对相对人一方的保护,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在个案中诉讼监督与支持起诉职能的边界不够清晰明确,与法院审判程序衔接不畅,导致部分审判人员对支持起诉工作难以理解,认为可能会破坏民事诉讼结构平衡,对法院独立审判形成不良影响。

三、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优化进路

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不仅对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对于新时代检察机关健全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助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检《2023—2027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专门提出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检察实践,针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参照,遵循《工作指引》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下一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路径优化。

(一)优化支持起诉制度架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以能动履职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明确遵循原则

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检察机关既要体现能动履职理念,又要防止大包大揽。应当遵循处分、谦抑性、补充性原则,以促进原告诉权实现为目标,严格把握好民事支持起诉的遵循原则和工作方式。(1)处分原则。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检察机关需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最终决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帮助的,检察机关才能依申请审查是否可以支持起诉。当事人有权决定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等,检察机关原则上不能干涉,也不能代替其强行起诉。(2)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基本规律,秉持司法的谦抑性,在能动履职与检察权谦抑之间保持平衡,不能破坏司法权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当事人在穷尽非诉讼渠道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可依申请,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个案情况,客观、合理地提出支持起诉意见。(3)补充性原则。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平等⑭参见陆瑞芳:《民事支持起诉的实践与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3 期,第49 页。,帮助弱势群体接近司法。检察机关作为兜底性介入,要牢固树立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意识,坚持将是否有其他组织的依法有效履职作为前置性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是否穷尽。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组织支持,诉讼能力得到保障,此时检察机关非必要不介入。

2.健全程序规范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把握支持起诉适用条件和标准,积极稳妥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在程序的启动上,尝试探索从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到依职权启动诉讼保护。一般情况下,程序启动应坚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没有其他组织依法有效履职时,此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及时介入以避免损失扩大。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职能互为补充,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处分原则。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尚处于探索阶段,大量案件线索通过依职权获取。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支持起诉以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相悖。在支持的方式上,支持起诉职能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⑮参见刘霞、刘丽娜:《新时代检察理念下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之构建》,载《人民检察》2022 年第22 期,第20 页。,其支持的是诉讼权的实施,旨在使双方诉讼实施能力达到平等地位,而非支持当事人胜诉。要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一般情形下,检察机关不宜依职权主动代替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对于当事人确系客观原因难以自行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依法予以协助,并经法院质证。支持起诉一般限于一审诉讼,以不出庭为原则,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法治意义的案件外,一般不出席法庭⑯参见姜昕等:《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支持起诉的价值考量及法理内涵》,载《人民检察》2022 年第4 期,第33-34 页。。在程序的终结上,尝试设计撤回支持起诉程序,如经审查发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不符,甚至其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当让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撤回支持起诉。

(二)强化内外协同履职

在现代社会,协同合作已成为发展趋势。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推进,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并加以充分整合,形成权利保障体系。而且,检察机关要推进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必然要增强法律监督的实力和合力,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整体性协作,共同提升工作质效。

1.优化内部工作联动机制

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全面整合检察资源,推进检察系统内上下左右的协同履职,实现检察体系内的共享互通,确保“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高质量融合发展。深化检察一体化理念,加强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衔接机制,提高线索发现敏感度,不断拓展案件受理来源渠道,切实提高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法主动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发现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若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要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调查,切实增强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刚性支撑。优化案件流转程序,加强与控告申诉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支持起诉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支持起诉申请,注重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检察机关积极调动辖区内办案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提升监督保护质效。对于跨区域民事诉讼,探索建立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检察协作机制,搭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跨区域平台,共同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完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

从《民事诉讼法》以及涉弱势群体保护的多部法律规定来看,支持起诉并非检察机关的专属职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不能大包大揽,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找准支持起诉与保障民生的结合点,主动搭建跨单位沟通协调平台,积极对接法院、公安、人社、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广泛凝聚协作共识,明晰支持起诉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价值,明确职能机构在其权限内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职能机构依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优势,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工作有效衔接,形成共抓共管的外部联动模式,协同做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信访风险大、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敏感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做好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家事审判等制度的配套衔接、一体融合⑰参见太昊:《检察支持起诉的实证研究——以2019 年度1175 份民事文书为中心展开》,载《司法改革评论》2020年第2 期,第263 页。,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及民生热点问题。

(三)积极拓展工作领域

当前,支持起诉工作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需要进一步把握弱势群体内涵,避免支持起诉对象泛化。同时,要聚焦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遵循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司法需求,高质效开展好支持起诉工作。

1.准确把握弱势群体内涵

从时代的发展规律来看,对弱势群体的内涵界定并非一成不变,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动态变化。残疾人、农民工等由于生理和社会原因,缺乏诉讼能力,往往不知、不能或不敢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一般被社会公众认为属于普遍意义上的弱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消费者、劳动者甚至集体组织在纠纷中,因对方在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上具有显著优势,原被告之间“力量”对比悬殊,此类当事人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弱者,也需要予以合理救济。对于弱势群体内涵的把握,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群体为界进行“标签化”认定,应当在法律法规涵射范围之内,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考量,一是要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审查原则⑱参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支持起诉与弱势群体保护》,载《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9 期,第44 页。,即其主观上想起诉,客观上因各种原因不能起诉;二是进行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程序上审查诉权实施是否不平等,实体上审查支持起诉是否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

2.有序拓展支持起诉适用范围

当下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维权需求,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拓展支持起诉制度实践运用提供了契机。检察机关要在尊重民事诉讼规律的前提下,以围绕诉讼能力欠缺这一关键点,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结合民事检察专项保护活动,有针对性地拓展支持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丰富案件类型,让支持起诉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探索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涉军人军属权利保护等新业态新领域支持起诉案件,引导当事人遵循法律规范解决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通过找准民事支持起诉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民生,探索办理中小微企业解难纾困、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创新性案件,通过支持起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准确区分民事支持起诉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做好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不断创新完善。

(四)深化支持起诉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而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诉权实质平等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类型多样、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要注重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

1.融入社会治理格局

践行“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贯穿于支持起诉工作全过程⑲参见冯小光、朱光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解读》,载《人民检察》2022 年第1 期,第26 页。,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让弱势群体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穿透式监督思维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在正式受理支持起诉案件后,找准矛盾症结,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紧密合作,引入和解、调解机制,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实现矛盾纠纷的“初次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探索适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提升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诉中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深化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能动开展案后跟踪,持续跟进关注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积极对接法院,探索开通执行绿色通道,做好案件回访,及时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巩固办案效果。

2.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当事人介入民事诉讼,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促推社会治理。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提升履职的广度和深度。探索“支持起诉+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一体推进工作机制,从源头把控化解重大风险,体现检察担当。积极衔接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做到“应救尽救”,彰显司法温度。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进一步丰富民事支持起诉的内涵和外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缺陷或某一特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穿透式监督”,依法向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并建章立制,以制度建设破解共性问题。强化社会支持,广泛动员起社会力量共同帮助弱势群体维护权益,使弱干预的支持起诉和强干预的法律监督齐头并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助推诉源治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检察方案和检察力量。

结语

支持起诉是新时代民事检察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作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表现方式,民事支持起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事主体诉权实质平等、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正向意义,已经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在现有立法不够系统、明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积极适应支持起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断拓展支持起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持续提升支持起诉工作质效,充分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治需求,也为进一步推动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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