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赋能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一种创新工具

2024-03-04 18:03张凤凉高阳
科技智囊 2024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张凤凉 高阳

摘  要:财政科技资金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近年来,伴随内外环境变化及社会经济转型,基于财政科技资金投入规模持续扩大、资金监管日趋复杂的现状,大数据技术成为赋能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创新工具。针对当前资金监管在监督主体、资金配置、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在重塑理念价值、重构组织结构与监管模式、增强监管的动态化与精确性等方面的作用明显。置于现实场域,以大数据技术赋能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应采取包容多元价值、强化大数据思维方式,构建权责清晰、高效互动的组织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化运行管理等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技术赋能;财政绩效评价;资金监管创新工具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4.01.06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科技资金是由各级财政从年度预算中支取、直接或间接用于推动科技进步创新活动的资金,本质上是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的体现,是政府介入科技创新领域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一方面有助于政府纠偏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能对促进经济增长、推进宏观创新体系建设产生积极效用。近年来,为抢占全球新型产业革命浪潮下的发展先机,更有效地满足技术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我国不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力度。根据财政部统计,2022年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11 128.4亿元,较上年增加361.7亿元,增长3.4%,其中科学技术支出10 032亿元,比上年增长3.9%。由于财政科技资金具有体量庞大、目标多元、技术性突出等特征,有效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因为它决定着资金使用效能和目标实现程度,进而对国家整体科技创新效度产生影响。尽管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与政策(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监督考核等方面确保了科技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规范流程,但现实情境中仍存在违法违规、效率低下等问题,这种现状客观上要求创新科技资金監管的流程与方式方法。

在当前时代,生产资料已由传统物理材料演变为大量的数据,这些具有海量、多元、高频、低价值密度等价值属性与技术特征的“大数据”构成当前财政科技资金监管面临的技术资源、环境及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数据资源要素的效用价值,增强技术应用赋能政府管理的效力,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这一系列文件均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规定了大数据技术的战略地位。功能上,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能够从传统抽样监管向全样本监管转变,从因果性向相关性分析过渡,从单一统计学数据分析向机器学习、可视化分析、关联性分析等大数据技术组合应用转变,有效增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精确性、科学性[1]与客观性。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工具,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提供了全新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重塑了监管模式。

(二)文献综述

梳理文献发现,学者们主要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最优的科研资金监管途径。傅裕贵和伍新玲[2]从政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组三方博弈的视角出发,提出我国应从全面实施全额成本核算方式、同一课题实施唯一渠道制等方面来完善科技资金管理政策。威廉·布拉顿(William Bratton)等学者[3]强调科研经费申请阶段是监管的重要一环,提出资金监管应从项目立项开始,并要求在立项申请书中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预算的重要性。还有学者提出科研资金的监督应当引入“绩效”,如澳大利亚学者迈尔斯·G.尼科尔斯(Miles G. Nicholls)等[4]倡导采用混合型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建立以绩效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PBRF),从而实现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监管;钟荣丙[5]从科技经费监管的三种模式出发,提出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制度、健全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引入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等来完善科技经费监管机制。在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邵邦[6]认为需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同时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边界,避免因主体差异性造成的角色冲突;贾志涛[7]提出要更充分发挥民间团体、专业团队、媒体等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力量,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让第三方专业机构发挥的作用合理合法。

财政科技资金的属性及特征造就了其独特的监管方式,而大数据技术在其中的适应性应用亦表现出同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高度契合。郭娟[8]认为依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可以实现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充分集成和共享,促使科研经费入款、报销、审计、信息公开全流程一体化管理,从而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章新蓉[9]提倡搭建资金监管机制的网络技术管理平台:通过监管网站和人大、政协以及办公室网络的安全互联,资金招标、使用、监管和长期效益追踪的有关信息可以被有关各方随时了解,保证科技资金得到公开合理使用。孙頔等[10]认为采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人工决策”的模式,可以有效应对高校科研经费变化带来的监管挑战,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总之,已有的研究表明,大数据技术在对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流程、方法、模式等方面存在积极效用,但对于如何有效监管财政科技资金并将之与大数据技术有机融合,目前涉及的文献较少。本文立足于我国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大数据技术的功能特点进行了讨论。

二、大数据技术赋能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客观需求

财政科技资金作为国家以社会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进行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体现了政府在引导、激励、管理科技领域创新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能,以及政府同社会各集团、成员之间的监督与分配关系,是政府用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器”。有别于其他财政科技资金,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是影响社会服务技术基础、促进技术创新行为、提升各领域发展阈值的重要资源,而且因财政科技资金应用于项目、课题或专项等方面支出的复杂性,以及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中对于主体责任、支出范围、配套资金类型与体量等内容的差异性要求,不同用途的财政科技资金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与核算方式,故而对具有独特属性与作为重要战略资源的财政科技资金施以有效监管具有其必要性。

(一)诊断现状表征: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现实问题

一是缺乏协调配合的监督主体。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不仅需要对资金在流量、额度、使用方向与程度、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财务判断,还需结合科技资金支出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专业性测度进行统筹分析,这意味着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主体应包含科技、财务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而当前在审核评价时较多以科技类专家为主导进行技术水平、路线、成效上的论证与评价,而对预算执行、合规性等方面的财务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这容易导致随意更改合同、账项模糊、转移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增加,降低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11]

二是缺乏对财政科技资金分配合理性的考量,体现在资金分配的规划、主体、程序与结构等方面。规划上,注重科技研究短期效益,缺乏对于资金预算管理的长期规划,有悖于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且存在预算编制粗放、支出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易导致资金挪用、浪费、闲置现象的发生,降低财政科技资金的运行效率与效益。主体上,财政科技资金一部分由科技部门根据预算需求整合财政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另一部分则授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政府职能或领导意志进行分配,这其中对于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在裁量者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知识的情况下,极易导致财政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造成目标重叠与资源浪费。此外,在缺乏跟踪监督制度的条件下,相对封闭的信息流动与资金的自由裁量权会为权力的寻租提供空间。[12]程序上,项目申报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协调,多个部门独立安排导致项目重复申报、资金重复申领的现象发生。分配结构上,2022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30 782.9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2 023.5亿元,占比6.57%,试验发展经费25 276.9亿元,占比82.1%,整体资金结构配置更倾向于试验发展,对于能够激发原始性创新的基础研究投入则相对薄弱。

三是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欠缺规范、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具体而言,在资金管理方面,当项目申报时未能满足配套资金要求,部分项目承担主体偏好采取将资金“先转入,后抽走”的办法,将不属于项目支出范畴的资金视为自筹资金,导致项目的预期投入同实际投入之间存在差距,影响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在资金使用方面,项目主体过于注重短期效益,导致科技项目后期资金短缺或项目进程迟滞,催生资金挪用、滥用、截留、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此外,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主体缺位导致问责效力降低现象,表现为以科技部门为核心的专业管理主体缺位、评审专家主体缺位以及对于负有受托责任的第三方科技机构的监管缺位。

四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导致监督评价、结果公开等环节信度较低。在审核评价过程中,由于科技管理部门掌握大量与科技资金项目有关的数据、文档等核查材料,出于对高绩效表现的追求,且在缺乏技术监督或制度要求的情况下,科技管理部门通常会采取展示成果显著、程序规范、资金链完整的科研项目的行动策略,而受制于信息获取局限,监督评价主体难以形成对资金使用实际情况的全面判断,导致评价结果产出的片面性与主观性。在结果公开环节,由于部门内生的避责逻辑与相对封闭的信息交互方式,项目验收结果仅以“通过”与“不通过”等论断进行公示,未对外形成关于项目类型、科研产出与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审核的成文论述,使得公众及社会组织难以对特定科技项目形成完整的判断与认知,从而影响政府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公信度。

(二)催生技术需求:财政科技资金监管问题的成因

伴随经济发展结构由粗放向集约的优化升级,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结构也因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呈现出开放性、多元化特征,这导致与财政科技资金相关的财务及非财务数据量呈现出指数增长趋势,且伴随大数据对行政体制的嵌入,其带来的技术资源等成为了分析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水平、识别绩效特征的关键工具,能够有效弥补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漏洞,完善资金监管范式。

组织结构上,主体间较低的协作水平是阻碍监管效力发挥的重要成因。对于履责主体而言,传统科层制强调职权分明的责任体系,而伴随战略推进、需求深化等诸多内外部因素影响,项目、主体、资金等多种执行要素的相互嵌套使得各主体间的职责存在交叉重叠,模糊的職责边界为履责主体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情境下,监控、留痕等技术条件与协作制度规范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履责主体采取降低信息公示力度、降低数据流动性、责任推诿等避责和责任转移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增加了监管主体在获取资源、时间等方面的成本;而对于监管主体而言,相对有限的监管主体与逐年递增的监管项目之间的矛盾使当前的监管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庞大监管需求,而基于受托责任理论、具有监督合法性地位、作为填补监管资源的重要主体的社会主体,往往囿于不健全的信息交互机制与监督机制,难以及时参与到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活动中,造成监管缺乏。

在监管理念上,尽管政府内部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较为多样,但不同部门基于责任分工差异对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方向的侧重不同,而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的水平较低,导致在主体观念和执行结构上并未形成整体的监管叙事框架,而其间的交互往往又会增加时间、人力、资金等方面的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与效力。

监管模式上,传统纸质材料的人工审查模式在面对海量、多类型的大数据样本时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锁定,使监管在面对多个科技资金项目时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难以构建能完整容纳大量样本的分析模型。同时,传统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受制于时间、空间、成本等条件,主要采取周期性监督、事后评价等模式,难以针对特定主体开展持续性监督,使得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易产生谋利、寻租等行为,构成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

三、大数据技术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质量的功能特征

理论上,以大数据技术驱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是实现结构与行动相统一的渐进式过程,它植根于结构上的过程特性与实践中的工具理性,改变着传统财政监管模式,进而影响着主体的行动路径与价值判断,换言之,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而言,大数据技术可被视为一种重塑组织结构和价值体系,增强监管动态化、精准化的创新工具。

(一)重构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反映了主体为实现目标而对所需资源进行安排时形成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大数据驱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组织结构重组侧重于搭建具有协同性的组织载体,即为实现多元行动主体间自发的相互监督、良性互动而设计一套系统化的方案。这对行为主体的行动轨迹与路径产生了直接影响,有助于解决传统科层体系中因层级关系和条块管理而产生的信息封闭、权责模糊、低协作水平等问题,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在多维度和层次上的分工、合作、制约等。

结构上,明晰主体层级结构及主体构成是监管组织的基本职能,大数据之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功能体现为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实施扁平化的管理方式,这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依赖以国家为主导的科层制管理方式,还需要吸纳以社会公众为主导的扁平化监督和以专业机构评价为主导的委托型监督机制,以增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效能。得益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平台技术与网络治理结构,数据信息对外的逐渐透明促使数据流通特征由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向平行化、规模化的信息扩散转变,这赋予了立足民间意志的社会公众与立足专业性视角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丰富的数据资源,使其可以通过政务委托、网络舆论、系统追踪、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表达自身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感知、态度以及相对客观的绩效水平评价,对财政科技资金从规划、使用到结果产出上的各环节施以监督评判,从而发挥及时纠偏、优化资金规划与分配决策的作用,构成强大的外部性监督力量。

权责上,大数据为多元主体参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提供了可供实践的具体途径,这种技术途径所产生的监管效能完善了多元主体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权责关系。政府部门处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主导地位,具有制定政策法规、明确机构职权边界、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协作机制的责任义务;公众作为决定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主体身份,具有直接监管财政科技资金的地位,表现为对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与实施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样化方式参与到政府绩效管理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则凭借其专业优势与技术思维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目标设定、指标体系建设以及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建议,并受托收集、整理、整合和分析相关绩效数据与信息,开展专业化评估活动。

互动关系上,大数据技术帮助多元主体呈现出三个层面的良性关系:一是形成以政府主导监管,社会公众、专业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补充监管的协同机制;二是在数据共享、沟通媒介多样化的基础条件上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成本,有效耦合政民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目标理念;三是将多元主体纳入财政监管体系中统筹规划,避免身份、权责冲突,形成有效的协同互动。

(二)重塑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价值体系

功能上,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嵌入到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中,而基于它的先进管理理念也会内置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具体实践与政策制度建设中,行动主体的价值理念变化不仅受技术嵌入下的过程性影响,还会以大数据技术中的信息资源为支撑,通过绩效感知、多主体判断、结果成效测度等途径反馈于行动主体自身,潜移默化地重塑监管的价值理念,增强监管的价值理性。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可以重塑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观念价值:一是重塑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即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广泛采集公共评论、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对此进行分析、归纳,以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增强其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行为的满意度,提高公信力;二是重塑监管目标。海量、多元、高频等特征使得大数据具备了因果性、相关性等潜在数据价值,这意味着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能够不再拘泥于以问责、激励作为最终目的的结果判断,而是将监管前移,将财政科技资金各环节程序置于全过程绩效管理中,注重过程性纠错纠偏与前瞻性风险预测预防,利用大数据互联互通、大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等方式精准定位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漏洞、问题及成因,并进行系统性风险趋势研判,发挥及时预防、揭示与纠错纠偏的功能。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可以优化监管模式的发展价值。现代财政背景下,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内置于政府绩效管理,其监管过程是一种持续反馈、纠正改进的动态价值创造过程,其目的旨在改进绩效、优化执行过程,最终提高整体的政策效能。具体而言,一是优化过程监管,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实时获取与目标对象相关的资金管理情况、使用情况、项目进程、财务报表等数据与信息,动态监督资金管理与使用问题,调整资金使用方案,避免政绩工程、形式工程等现象出现;二是优化结果管理,除要基于监管结果对相关负责人实施绩效奖励或处罚外,还要利用大数据的功能,如预测性、关联性分析等来精确评估目标对象的行为表现并对未来的行為及数据做出合理的预判,以便为制定更优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增强过程监管的动态化、精确性

过程监管聚焦行动主体的动态过程,注重多元主体在与资金监管相关互动过程中的程序性安排与辅助技术工具设计,而数字化平台对数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聚合、应用等一系列处理程序,为多元主体提供了丰富且高质量的参与互动机会,有助于政府及相关社会主体协同开展全过程监督,提高资金监管效率和效果。

在资金管理与使用层面,伴随财政科技资金所涉及的目标、主体、事项等内容不断增加,以及社会对于公共科技活动需求的多样化,客体复杂程度的提高促使财政科技资金监管难度不断攀升,而大数据技术所具有的时效性、动态性能为资金执行提供可视化监测与分析,强化监督效力与追踪精准性,如在目标主体履责过程中产生的绩效数据均可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存储、采集与汇总分析,并以此挖掘影响执行效果的主要因素;又如监管主体可以依托大数据实施采集与分析技术(在对方系统中安装数据采集板块,或通过线上数据采集模版申请等)对特定的绩效指标及内容进行动态监控,实时反馈资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数据或行动限制,确保资金监管的时效性。

在绩效评价层面,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经费投入效益和经费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考核与评价是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的核心功能所在。大数据技术所具有的挖掘性、关联性等技术特征为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价赋予了工具理性,有助于提高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如在评价行动主体的绩效水平时,与主体相关的各类数据即成为可供应用分析的评价资源,故而利用大数据技术激发数据内置的多样性价值,综合利用系统数据或网络爬虫等结构化、半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影响因素的关联性分析,可以形成描述目标主体的“绩效画像”,以此判断其履责程度与绩效水平;又如在事中绩效评价中,采用文本分析、聚类分析、机器学习、神经网络分析等技术透过数据集合挖掘数据之间蕴含的风险关联性,形成对问题、成因及潜在风险的主观认知,及时调整资金管理与使用行为。

在结果应用层面,充分发挥监管评价结果的价值是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真正内涵所在,大数据技术不仅能为结果的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还能立足民众视角,为社会各类主体监督政府行为提供有效途径。一是结果公开环节,通过政务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互联网途径为社会各界提供可视化数据分析结果,在增强信息流动、提高政务透明度的同时强化公众的监督效力。二是结果反馈环节,让大数据分析技术产出能精确反映相关主体及部门存在的问题的评价结果,并结合问题节点呈现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增强结果的有效性。同时,还可结合公众互联网平台中产生的社交数据进行文本聚类等分析,提炼公众感知,预判或收集公众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的需求与反馈,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并促进政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以大数据技术驱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路径建议

(一)包容多元价值,树立大数据思维方式

大数据理念价值是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优化与完善的落脚点,在具体的监管活动中,各主体的思维模式与行动过程等都受到其价值理念的直接影响。技术是价值的载体,服务于理念价值的实现,大数据技术因其“价值—技术”理性所衍生出的多维度优势特性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高度契合,这决定了以大数据技术优化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路径符合现实需求。具体而言,一是树立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结合的观念,即在大数据环境中,技术不仅是用于系统构建和程序设计的一种管理工具,还有着内置职权边界、社会公平等多种价值理性的内涵。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技术与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之间的关联性,防止盲目地接受工具主义或掉入技术决定论的陷阱,从而让大数据成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在信息采集、监督、应用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手段;二是增强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意识。由于存在着由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因此作为被信任的一方—也就是政府,必须有能力高效履行受托责任义务,政府不仅要对内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还应感知外部主体对于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态度与评判,满足公众对于财政科技资金的应用需求,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对于公众感知的敏锐性,采集、归纳、分析社会公众对于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过程与效益的满意水平,通过引导、纠正相关主体行为,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三是促进过程与结果相协调,改变传统监管模式中将二者视为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状态的观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健全过程机制与结果应用效度,明晰权责、确定分工、完善程序与制度,提供稳定的过程监管机制,以此确保结果的有效性,并为监管结果提供判断依据。同时有效利用结果产出的数据信息,优化过程监管的结构与方式,实现对于财政行为风险的预防性设计。

(二)构建权责清晰、高效互动的组织体系

组织结构是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基础。要打好这一基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据国家大数据发展需求成立相应的跨部门协作组织,并保证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由该组织清晰界定各层级、各部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相关人员的职责,以便实现多主体、跨部门的协作互动,同时整合人力、技术、资金等资源,在降低沟通协作成本的同时有效避免权责混淆、职能重叠等问题;二是打造專业性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人才队伍,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与高校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培养并逐步引入掌握财政科技资金监管及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理论知识、熟练应用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不断改革和优化各类人才培训策略,提高大数据时代资金监管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多元主体协同体制机制,打破传统科层制的职位限制和信息壁垒,引入公众参与、第三方受托等外部主体参与方式,结合大数据技术的实践条件及手段,明确各主体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协作互动中承担的具体内容、监管方式等,构建有分工、有协调、有制衡的监督体系,防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支配权力的滥用,在多主体协作互动的过程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效率。

(三)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化运行管理

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管理理念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是大数据有效驱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关键。想要实现信息化管理,一是构建集中的信息化财政科技资金监控体系,在各层级政府增设统一的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将其同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确保整个财政科技资金监管流程的所有信息能够实现深层次的数据交互和全面覆盖,从而达到数据的自动化收集、挖掘、分析与结果产出。平台结构上,一方面要考量所需的信息采集类型与内容,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财政部门、企业等相关主体,要考察其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资质信息等,并依据监管需求形成相应数据库,用于存储、管理与资金相关的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则是要具备数据分析、生成报告与系统预警功能,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视化分析技术、综合多源数据分析技术等工具。二是建设多主体交互机制。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增强公共科技活动质量,而数据信息的持续交互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数据分析质量的基础,也会影响监管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故而通过大数据平台畅通数据信息交互渠道、提高多元主体的交互意识、增强交互结果的应用,能有效降低财政科技资金在监管方面的资源运用与政策执行的阻力。三是完善动态的财政科技资金监督机制,通过平台数据的实施采集、传输与分析,从被动式的监测转向全程式的监测模式,推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范围由周期性、定点性监督,向持续性、点面结合方式扩张,促使监管主体由内部向内外部相结合转变,促进财政监管主体在绩效识别、评价上由传统操作转向应用大数据技术,最终全方位地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数字化程度,实现全流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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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 Technology Empowers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Fun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 Innovative Tool

Zhang  Fengliang    Gao  Y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dong,Guangzhou,510641)

Abstract: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ing is the basic cond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hang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economy,the investment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has continued to increase,and the supervision of funds has become more complicated,and big data technology has become an innovative tool to enable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In term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capital supervision in the aspects of supervision subjects,capital allocation,and supervision mode,big data technology has obvious effects on reshaping the value of ideas,restructur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supervision mode,and enhancing the dynamic and accurate supervision. In the real field,big data technology to enable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pital supervision,should be inclusive of multiple values,strengthening the thoughts of big data;Build an organizational system with clear and efficient interaction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and realize information-based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 Big data technology;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fun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Technology empowerment;Finan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Innovative tools for capit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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