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4-04-12 18:18颜娇邱芬芳
新西部 2024年3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村民

颜娇 邱芬芳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基础,农民是主体。以村民自治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需求。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着自治机制有待完善、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自治主体缺位、乡村建设共同体有待重构等困境,应从完善基层自治机制,优化内外部环境;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民自治活力;强化村民主体地位,激发乡村发展潜能;重建乡村建设共同体,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效能,从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1]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人,是乡村振兴的主体。[2]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3]其中,治理有效需要基层民主自治的支撑和保障。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实行村民自治,让村民直接投票选举出自己信任的村民进入村委会,村里发展大计由村民自主决策,村里的大小事务由村民协商决定,村务事项的执行由村民来监督。通过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让村民的诉求得到表达、问题得到解决、利益得到满足,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也是乡村振兴的内在需求。

乡村振兴与村民自治的价值耦合

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4]这五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村民自治指明了发展方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民自治要以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内在的要求农村各类人才回归家乡,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共建美好家园;潜在地需要党组织、经济组织等各类组织在乡村释放活力,形成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以本土特色文化为引领,重塑乡村社会传统,重构乡村生活新格局。就二者的关系来说,乡村振兴与村民自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一)村民自治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无论是发展乡村经济,还是建设宜居乡村,都离不开农民群体的参与。乡村振兴战略能否得到农民群体的积极响应、农民群体是否能积极参与,关系着乡村振兴的推进与实现。推进村民自治,一方面,让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有效治理乡村的作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农民理解、支持各项政策,并配合在村一级落实、执行;另一方面,通过村民自治,引导农民关心、参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村务,在这一过程中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力,激发村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为乡村振兴夯实群众基础。通过民主协商,化解村内矛盾、解决农民问题,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

(二)乡村振兴为村民自治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村民自治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这期间,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农村内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遭遇了发展瓶颈,如主体缺失,青壮年农民为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离开农村外出务工,部分农村空心化严重,传统乡村治理有赖的血缘关系淡化,这些都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挑战。村民自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国家战略,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为乡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划设计,对乡村各方面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有力扶持,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乡村振兴的新要求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村民自治如何助推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从治理主体上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彰显,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这也是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从治理形态上看,治理有效需要多方面协同合作,这就要求不单单强调自治,而要结合他治,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共治等等,这是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从治理需求来看,实现有效治理需要从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入手,为村民自治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社会认同,这是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的要求与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是相契合的,赋予了村民自治新的使命。

广西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效

1980年,中国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诞生,[5]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四十余年的探索,广西村民自治成果丰硕,尤其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广西不断加强和规范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健全自治机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均取得实效。

(一)民主选举规范有序

实现村民自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领导队伍,发挥好“火车头”作用。从1996年开始,广西开始第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目前已完成了九届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过程中,广西不断加强和规范民主选举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实现“和谐选举”,维护了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高质量高标准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选优配强村“两委”干部,如2021玉林市村“两委”完成换届后,年轻干部比例上升,具有致富能力人员比例大幅提升,党组织书记队伍综合素质显著提升。[6]在屯级自治组织中,积极创新选举机制,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如河池市合寨村在屯级设党群理事会,理事会发挥管理职能,理事会成员基于屯内直选,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由党员担任。通过民主选举强化了自治组织的执行力,也推动了村屯两级自治组织的高效对接,提升了村民自治在不同层级的实施效果。

(二)民主决策科学有效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只有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才能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凡是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都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是实现民主决策的主要制度。早在1985年,柳州市郊区水南村就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2001年,广西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确保了村民直接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权利。广西积极践行民主决策,真正保障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桂平市蒙圩镇在征集村民对新设矿区的看法和意见建议时,通过上门走访,倾听村民的心声,让村民当家作主,维护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民主管理成效显著

民主管理侧重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广西逐步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村民自治日益规范。如建立了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实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财、管物。实施村规民约完善提升行动计划,推动行政村和自然村屯制定村规民约,将移风易俗和清廉乡村的价值导向嵌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规范村民行为提供自治制度保障。如防城港市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包括森林防火、保护水源、房前屋后卫生、道路设施、破除迷信、尊老爱幼、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条款,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自治,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生活习惯。各村屯通过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有效发挥了村规民约在宣传教育、观念引导、行为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广西各地已实现100%的行政村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在公开场合进行公布;100%的行政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乡镇完成备案。

(四)民主监督有序推进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广西不断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落实协商成果情况的监督方式,得落实情况定期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把审计工作纳入村干部任职考核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力。如河池宜州区推行“两报告一约谈”工作法,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农房改建补助情况等及时公示公开,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来宾市兴宾区桥巩镇毛塘村将村务落实情况形成办理情况清单,报议事协商委员会审查;党总支部定期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形成办理结果公示清单;办理结果提交村民代表监督评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后,形成办理结果评议清单,通过微信公众号、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接受群众评议。贺州市昭平县通过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来确保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定期举办监督委主任集中培训班,开设政治理论、纪检监察和财务管理等专题培训,强化各村监督委主任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这些做法贴合实际,符合地方特色,规范了民主监督落实,全面提升了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了自治效能。

(五)民主协商不断丰富

民主协商有力地推进了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自治的活力。2018年广西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各地协商实践不断丰富,如来宾市创新推行自然村屯重大事务决策由党组织提议、户主(代)会决议、理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落实的“一组三会”村民自治机制。北流市通过建立“民情理事会”“居民议事厅”和“党群议事厅”,积极引导群众破陈规、除陋习、尚文明、树新风。玉林市“村务商议团”明确协商内容“五议三不议”,规范协商议事程序,形成“收集问题-拟定议题-议前调研-多方商议-公开结果-监督执行”六个基本环节。此外,还有南宁市江南区“逢四说事”,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五会治屯”,贵港市覃塘区“一组两会”,百色市田阳县开展“屯事联理”,河池市宜州区实行“党领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实践。通过不断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民主协商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推进,社会结构的转变,乡村治理和乡村秩序正在发生改变,村民自治面临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强烈,对照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提出的更高要求,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还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村民自治机制有待完善

从纵向联结来看,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行政化倾向日益明显。村干部基本上是“全职”,村委会的运行也接近政府部门,村务治理也越来越标准化、程序化。但在特定情景下,有些行政手段、行政治理方式难以适用于田间地头的日常事务。有些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序涌入乡村,导致乡村行政事务多、台账资料多等等,村干部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在行政事务上,投入到村级自治、公共事务的时间、精力有限,甚至难以顾及。从横向协调来看,村民自治利益共同体各部分联系不够紧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村经济组织等各利益共同体的运作还不够高效协作,和谐乡村秩序与价值有待重构,村民自治还没有从根本上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乡村潜藏的生产力释放不够。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

村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有力保障,实践和相关研究表明,可支配的集体经济收入使村两委能回应村民的公共品诉求,在公共品供给中进行政治动员,激活村民自治。[7]村集体经济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乡村空心化严重,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的问题。部分村民思想观念落后,缺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观能动性,不主动探寻发展经济的方法和途径,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或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就一味抱怨村干部、经济能人。一旦村集体经济发展陷入困境或僵局,就会给经济能人和村干部造成思想负担,使其难以放手去干。部分村民對村集体经济的参与度低,多是靠出让土地,或者入股分红,存在着收益低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有局限性,通常缺乏产业带动,多为个人承包,或者联合承包,规模较小,缺乏现代化管理方式,产业链条不长,产品附加值低。

(三)村民自治主体缺失

在欠发达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青壮年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村民会随子女入学等原因迁入城镇,乡村“碎片化”“空心化”现象较为普遍,这些现实状况导致村民自治主体缺失。表现在村干部岗位的吸引力不足,村务繁杂且村干部薪资待遇低,有文化、有见识的青年群体从事农村工作意愿不强,无论是行政村的“两委”,还是自然村的理事会,都缺少年轻后备力量。一些青年党员只是把党组织关系挂在村里,而人在外地工作,很少参与村党组织活动,村党组织缺乏活力。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子女外出求学,留守的老年群体接收信息量少,民主协商水平不高,也导致村民自治后备人才空缺。村民主动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主动履行义务少,村民自治效能不高。

(四)乡村治理共同体有待重构

早在2007年,民政部就开始部署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各类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还有待延伸,乡村经济共同体的实现形式有待拓展,乡村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壮大与村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机制有待完善。随着社会结构变迁的加剧、变革的深化,乡村传统的“差序格局”正在解构。乡村的治理有效有赖于多元主体,如何整合多元主体,在乡村内部建立一种协同关系,引导农民政治参与、经济参与、社会参与等等,有待重构乡村治理共同体。因此,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选择,有利于增强村民对乡村的归属感、吸引优秀人才回乡、提升村民参与村务的意识、增强志愿组织等民间组织的凝聚力等等。

提升村民自治成效的对策建议

深化村民自治,让村民主动参与到村务中来,做乡村发展的主人,激活乡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完善自治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强化村民主体地位、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

(一)完善基层自治机制,优化内外部环境

在外部联结上,行政与自治要保持一定的均衡。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则的定制确定自治边界,主要起到规制、引导的作用,没有行政的管制,自治就无从谈起。要从立法层面推动实行村级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关系,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行政村,避免村干部花费过多时间、精力在行政事务上;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下沉到村一级的行政事务应配套相应经费,或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费用由财政负担。[8]在内部联结上,积极探索自治下沉的有效形式,形成村屯多层自治、社会组织参与等多种自治形式,形成多方联动的良好局面,扩大自治群众基础,更有效地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工作。

(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民自治活力

实施乡村振兴,产业振兴是根本,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助于全面提升自治组织建设水平。村民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9]要培养村民经济意识,助力他们打破惯性思维,转变“等、靠、要”的思想,正确对待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干部、致富能手和种养大户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领头羊”,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示范引领作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及各部门关于村集体经济的理论、方针、政策,要关注本地区经济发展态势,发挥好先锋作用,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措施,积极宣传动员村民参与到村集体经济发展当中。合作社等村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广泛调研,把握市场动态和趋势,为村集体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保驾护航”,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寻求对外合作,让村集体经济迸发出更多的生机和活力。要加强对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返乡创业者、乡贤能人等群体给予经济、政策优惠扶持,通过壮大农业、发展产业等措施,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强化村民主体地位,激发乡村发展潜能

强化村民主体地位,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让村民在参与自治和乡村振兴实践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激发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基层自治和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大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力度,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满足村民的需要,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要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重塑乡村文化认同,增强村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自觉关注、参与村公共事务;要增强村民议事、决事能力,对村民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增强村民思考、交流、讨论的能力,让协商民主更加有效。要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为乡村发展充实力量,要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开展村务的相关经费和成员的待遇,并增加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保障,提升“岗位”的吸引力;要大力宣传乡贤能人、致富能人等群体的先进事迹,营造在家致富、回乡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提升治理效能

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涉及多元主体利益,要求乡村这一场域内的全体成员共建共治共享。要培养村民共同体意识,从村民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入手,引导村民打破个体限制,增强其集体荣誉感,从而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增强村民凝聚力。政府部门要树立多元治理的理念,从传统的政府权威治理转向搭建多元参与治理平台,打造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要积极构建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通过乡村内外各类组织的协作,打造充满活力,更加包容、开放的乡村治理格局。要以乡村文化振兴为契机,充分利用乡村图书馆等文化设施,深挖乡贤先进事迹、红色资源等,讲好乡村故事,推动乡村传统文化回归,营造乡村公共性,打造乡村文化共同体,不断增强村民对农村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让村民从内心深入热爱家乡、投身建设家乡,提升治理效能。

结 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有助于夯实乡村振兴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基础,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同时,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赋予村民自治新的使命和担当,要掌握村民自治发展规律,把握发展趋势,正视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创新,切实提升村民自治效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4/29/c_1127393923.htm。

[2]王晓毅:《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现高质量乡村振兴的保障》,载《人民论坛》,2022(5):44-46页。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s://www.gov.cn/zhengce/2018-02/04/content_5263807.htm。

[4]岑朝阳、肖香龙:《乡村振兴战略中“五个振兴”实施路径研究综述》,载《领导科学论坛》,2021(10):49-56页。

[5]王海波:《合寨村首创“村民自治”:焕发乡村治理新活力》,载《当代广西》,2021(Z2):32-33页。

[6]广西玉林:《“千村换届”实现一降五升“万名村官”率先履新赋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http://mzt.gxzf.gov.cn/zwdt/sxxw/t12846581.shtml。

[7]贺雪峰:《土地与农村公共品供给》,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1):19-24。

[8]龙云:《自治下移与行政下沉:村庄治理自治性和行政化的调节与平衡》,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1(2):50-58+154页。

[9]刘锋、陈兴元:《产业振兴:村集体产业主体的融合发展机制分析——以安龙县红旗村發展红托竹荪产业为例》,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58-74页。

作者简介

颜 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邱芬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政策研究中心管理七级干部,研究方向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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