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4-04-28 18:29耿换芬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重罪量刑被告人

耿换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工作报告》提出:“依法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29.5个百分点。上诉、申诉大幅减少,更利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侧重于对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对抢劫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论述较少。重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根据其特点合理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要点,有助于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体系。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希望能够提高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率,为构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服务。

一、完善控辩协商机制

控辩协商工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主要影响着控辩双方协议的协商过程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规范性,要求完善证据开示,其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第一,按照重罪案件独有的特征,确定证据开示的范围(物证、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确定证据开示方式,其中包含检查官依法开示或者根据申请开示证据,确保证据开示的时间使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证据的情况。

第三,构建完善的证据开示救济体系,确定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方面的争议问题或者辩方请求证据开示时遭受拒绝等问题,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并再次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开示证据。

第四,在不违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达成协商合意,对于重大的案件不可简单地直接决定是否引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需要控辩双方从案件事实着手,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对于存在被害人的重罪案件,相关司法机关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说明原由并使其意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社会发展的正面作用,听取被害方意见之后,积极督促被追诉者赔偿损失,实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目的。

第五,针对性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体系,尤其是对社会和谐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罪案件,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和家属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确度

第一,在参考量刑建议方面需要确定刑罚的核心所在,对于重大且疑难的案件,需要参考幅度量刑,至于认罪认罚方面要跟随诉讼中心做出改善,检察机关也要保证量刑的公正、公开、公平性,至于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也要在特殊方面凸显。换言之,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对罪责统筹考虑之后,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对量刑有非常高的期待,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案件性质相结合,给予被追诉者明确的结果,但是必须保证认罪的自愿性。

第二,掌握重罪案件从宽程度。案件从宽幅度,要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在防止从宽幅度过小的同时实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结果。切不可因为过度从宽而失去威慑力,和一般民众的正义观相差甚远。寻找同类案件量刑的平衡点,利用大数据技术排查同类案件的量刑范围,杜绝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第三,合理采纳调整量刑建议,遵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此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量刑考量,由此可见调整量刑建议的重要性。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和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调整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此期间有很多量刑建议会在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并进行调整后投入应用。若法院仍然继续判决,则在必要时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分阶段设置从宽幅度

把握整体制度设计,制定阶层化逐渐递减的从宽幅度:重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越早、越靠前,其从宽幅度会随之增加。同时,在案件侦查、审理阶段,明显的从宽幅度设置会呈现出递减的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方面沒有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环节有不同的决定,因此间接导致从宽幅度变得模棱两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影响来分析,若他们能够快速意识到自身问题,其悔过可能带来良好的结果。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司法压力会逐渐增加,其认罪态度可能会受其他自身主观意愿的影响。因此,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可以适当增大从宽幅度。随着诉讼程序的开展,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结合证据是否齐全、对方的态度是否坚定等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是否认罪。如果案件发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预期存在偏差,其认罪想法就会发生变化,后期阶段其悔罪的态度也会较好,在此阶段从宽幅度可以逐渐缩小。除诉讼阶段外,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和损失赔偿及补救措施等因素,不断细化从宽幅度规定。

四、严格适用法定证明标准

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证标准,切不可超出当前已有的立法规章制度范围。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明确认证标准的重要作用,同时遵守相关程序认真执行。特别是对于重罪案件,明确基本事实最为关键,需要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相吻合,即使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叙述其有罪的供词,也无法减轻证明标准的使用程度。因此,在处理重罪案件时,不管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司法机关都需秉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审理案件,避免存在诉讼漏洞或疏忽证据的问题,同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如果案件的性质尚未涉及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自己有罪,也不能轻易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司法机构将重罪案件移交到审查起诉部门以后,法院方面依然要遵守相关流程,核实资料内容、供词、物证等,不得存在任何疏漏。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节约取证方面的资源,本制度可用于完善证明标准;或者可以最大程度上查明重罪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五、严控重罪案件证据标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合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不易掌控,若证据体系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可能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向辩诉交易的危险境地。若证据体系过于苛刻,就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果的价值并不明显。因此,需要研究一条可以平衡司法效率及程序正义的有效途径,构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体系。

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前,即使案件的证据不够充分,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达到内心确信的标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案件的证据体系看似已经形成完整闭环。但在重罪案件中,常常因为受到最终判决的严厉性影响,重罪案件的翻供率比较高,相关人员在适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还要注意,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翻供现象,案件的定罪证据体系也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客观性的证据,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重罪案件时,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点所在,积极寻找客观性证据。

六、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有效配套规定

第一,需要适当约束律师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也会取得律师无罪辩护的优势,因此需要适当约束律师的辩护意见与行为。换言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虽然不可妨碍其拥有独立辩护的自由,但由于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具结书时已经代表介入了案件,也是认可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量刑建议的表现。此时,律师在案件中就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利益的关联方。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律师已经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疑问。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以后,二审的审查范围要适当缩小,因为重罪认罪认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尽量避免极端倾向的出现。比如,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体系会浪费更多司法资源;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他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选择性忽视,也属于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二审审理案件阶段,辩护方还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订认罪认罚书和庭审认罪供述方面着手工作,不断寻找、研判及印证与其相关的证据,使案件的客观性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发挥出主导性作用。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拒绝赔偿,其认罪悔罪态度不够明显,使用从宽制度需要慎重。在处理特殊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若因为被害人家属要价较高对方没有足够能力偿还时,检察机关不可被被害人的意见束缚,避免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制约。

结语

综上所述,在持续性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的大环境中,对于重罪案件可适用的认罪认罚比例和以往有了明显的区别。落实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明确制度价值,优化程序内容,实现公平、公正,规避重罪和轻罪认罪认罚程序出现同质化问题。

调整、优化、完善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贯彻落实法治思维,并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落在实处,从自身职责的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控辩协商与量刑方面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案件处理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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