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 抵押权在我国的实现 ——抵押权以非讼程序实现的构建
    的情况下凭借对抵押物的合法权益实现抵押权;根据其后施行的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所有权人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获取对抵押物的权益。如北京某房屋抵押案件当中,在抵押以及违约的行为均极为清晰的情况下,该案件仍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获得执行。抵押权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方能够得到实现,已经成为我国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程序,而在《民事诉讼法》的支持下[1],能否通过非诉讼的形式实现抵押权,则为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内容,也是本文需要通过讨论解决的问题。一、拍卖变卖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2023-09-03

  • 如何处置债务危机?民法典时代抵押物处置规则与困境
    致的系统规范。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规定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行使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是相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但也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同一抵押财产

    中国商人 2023年3期2023-05-30

  • 抵押权不可分性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适用
    备将D房屋移出抵押物范围,现乙和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分 析有观点认为,由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能将一个抵押权拆分为数个抵押权。同时,不能改变抵押物的范围,随意增加或减少抵押物。所以上述两个案例登记机构均不能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不乏有工作人员持有此观点,但笔者认为该观点错误理解了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内涵和适用。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保证抵押权担保功能与效力的原则,并非指抵押权、债权或抵押物不可分,而是指抵押权的效

    资源导刊 2023年1期2023-03-10

  • 抵押物价值维持权的债权本质 ——以《民法典》第408条规范意旨为基
    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变现并就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是为抵押权。“所有权人还可以赋予他人这样一种权限,即在某种条件成就时,特别是在未履行某一给付时,该他人有将物予以变价之权利。”[1]“德国学者柯拉(Kohler)首次将物权分为实体性权利(Substanzrecht)和价值权(Wertrecht)。此后,因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表征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而非对物本身的支配,学界多将担保物权界定为‘变价权’(Verwertungsrecht),即将担保物变价并优先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0期2023-01-22

  • 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初探
    百零六条中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鉴于此,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浅议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并提出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适用时的几点疑问并尝试提供些许建议以应对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带来的变化。一、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嬗变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原《民通意见》),后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原《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2022-11-22

  • 动产抵押融资担保的风险防范路径
    明第三人购买该抵押物时,明知该抵押物已经设置了抵押仍然购买。从外观显示,抵押人依然占有并使用抵押物,既然没有登记,也就无从得知该抵押物上设置有担保权利,可以当然理解为,抵押人仍然有权对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的物品行使处分权利。若此时,第三人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抵押物,抵押权人无法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只能找到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就要证明买受人购买该抵押物时,处于恶意状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去证明和实现的。二是无法对抗办理登记或质押的债权人。《民法典》第四百一

    当代县域经济 2022年8期2022-08-01

  • 以多个抵押物担保 同一债权如何登记
    :抵押人用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贷款,按照要求,应当为每一处抵押物出一个登记证明,并分别建立一份档案。因而,我们要求当事人先将主债权进行分割,有几处抵押物就分割为几个债权,并使每一处抵押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累加起来仍然等于原贷款合同债权的总额。这样我们就可以为每一处抵押物出一个登记证明,也避免了申请人提交多份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但是申请人对这一做法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如何办理?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3期2022-05-18

  • 论抵押财产的转让 ——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为中心
    押为担保之王,抵押物的转让为抵押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制度的转变,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变。在我国过往的立法中,无论是《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都强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并对抵押物的转让作出了限制,抵押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提前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存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时代,立法的倾向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以此恢复抵押权人物权中的处分功能,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权利的平衡。《民法典》以第四百零六条

    上海房地 2022年3期2022-04-19

  • 抵押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杨润红一、引言抵押物转让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及买受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受到足够重视。《民法典》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再限制其自由转让的权利,肯定其具有自由转让抵押物的权利,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民法典》虽然兼顾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大大增加了抵押权人的风险。因此,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适用《民法典》第406 条,同时对之做出解释来弥补缺漏,使该条规则发挥它的最佳效益。二、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法律适

    上海商业 2022年6期2022-02-06

  • 抵押物的自由转让 ——以我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允许抵押人在对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可以自由转让,彻底推翻了原《物权法》第191条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回归了抵押权的对世效力及抵押物自由转让的传统法理。尽管《民法典》删除了需经得抵押权人同意这一抵押物转让条件,贯彻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有利于鼓励交易,避免了不当增加抵押物转让的交易成本。但是对于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在抵押物可以自由流转的情况下,如何对三方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如何准确适用本条规则,从而发挥这一规定应有的效益,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二

    区域治理 2021年17期2022-01-01

  •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某市商业银行贷款70余万元。2017年,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部门将其资产与某市属工业公司进行重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8年,市属工业公司将厂房与该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房产置换,将木板材生产线拆除后交付商贸公司,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商贸公司将厂房拆除后进行开发,建成商品住宅房及商铺。为了办理房屋销售的相关手续,商贸公司要求工业公司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商业银行发现抵押

    南方自然资源 2021年1期2021-12-28

  •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
    题的提出(一)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难点首先,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的约定能产生何种效力《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是当事人事先约定限制抵押物转让,那么限制抵押物转让是否影响抵押人的处分权,还是说这样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会影响抵押人的处分权,是在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之约定,这些问题有待解决。其次,406 条适用范围有待解释。抵押物转让规则没有明确排除动产抵押物的适用,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第406 条不区分动产抵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2021-11-26

  • 抵押物处分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与对策
    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其争论有二:一是保护受让人的所有权,通过抵押人的支配权来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排除抵押权的追及力,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二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摒弃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是抵押物处分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为了保证抵押物物尽其用,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的方法来获取抵押物的交易价值。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根据传统民法的规定,是指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转让的处分行为对抵押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2021-11-24

  •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事立法与司法在抵押物转让规则问题上的立场一向变动不居,《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先后设计出不同的规则模式,《民法典》又再次作出重大调整,昭显出问题的复杂性。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抵押物转让规则,学界和实务界褒贬不一,在若干具体规则适用问题上也存在认识分歧。本文不揣简陋,就抵押物转让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发表管见,供大家批评指正。一、抵押物转让新规则总评《民法典》一改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限制抵押物转让的传统,于第406条开门见山地申明“抵押期间,抵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2021-11-24

  • 《民法典》背景下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刍议
    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物,在通知或不通知债权人后自行转让的,意即该抵押物由债务人自物抵押变更为他物抵押的,其他担保人是否在抵押物优先受偿范围内免责?众所周知,在实践中,债权人实现保证担保难度较大。若其他担保人,特别是保证人保证责任免责,原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权利落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即便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可能面临诸多障碍。例如受让人破产清算,程序受阻;抵押物为房屋时,强制要求买受人腾退房屋可能对其生存权构成威胁,追及权无法保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2021-11-24

  • 抵押物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信贷约束吗?
    技术应运而生,抵押物作为一种传统的贷款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信贷配给理论认为,银行在事前风险甄别过程中,企业通过提供抵押物向银行传递自身优质经营的信息,以缓解逆向选择,抵押物发挥着客户选择效应;在银行贷款发放后,抵押物起着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可以防止道德风险,抵押物发挥着风险约束效应。那么,在银行配置资金的过程中,小微企业提供抵押物是否确实有助于提高其信贷可获性?抵押物缓解小微企业信贷约束的作用机制何在?不同种类的抵押物,其在缓解小微企业信贷约束方

    金融与经济 2021年1期2021-02-26

  •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 ——以第406条为中心
    题的提出与界定抵押物转让规则,是一个充满学术魅力与实务关切的问题。《民法典》出台前,针对抵押物转让问题的研究,在方法上,有的坚持解释论立场,努力阐明规范的适用意义(1)例如王利明:《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法学》2014年第1期;高圣平、王琪:《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物权法〉第191条及其周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冉克平:《论抵押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91条释论》,《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2020-12-26

  • 浅述共同抵押制度
    存在,虽有多个抵押物提供担保,但这多个抵押物担保的是同一债权。2.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有多个。共同抵押的“共同”之意,并非有多个债权,也不是有多个债务人,更不是有多个抵押人,“共同”是抵押物之共同,是多个抵押物为债权提供担保,才构成共同抵押。3.共同抵押由多個抵押权组成。由于多个抵押物共同担保债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多个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因此共同抵押由多个抵押权组成。(三)共同抵押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共同抵押是复数抵押权,因为共同抵押是在多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2020-12-23

  • 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策略分析
    关键词 抵押物 银行 税费 租赁 贷款作者简介:刘宇虹,广东盛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5近些年来,银行的不良贷款大幅度的上升,银行内部的抵押物也逐渐的增多。抵押物处置的进程变得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2020-09-26

  • 抵押物转让制度论
    理明确的规定: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转让效力如何?不同的立法模式会导致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的差异。本文现从比较法的视野探究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重构和实务处理思路。【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 比较法 追及效力 制度重构为保障主债权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得以实现,增加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担保措施,现行《担保法》、《物权法》特设各类担保措施,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在债务人债务届期后不能清偿债务时,以该财产的变价

    大经贸 2020年2期2020-05-08

  •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释义
    月娟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都涉及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和受让人交易安全利益的衡量和取舍,这是立法者创设抵押物转让规则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如果过于强调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虽然有利于充分实现抵押物的财产价值,也能够使抵押物转让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但抵押权人的利益会因此受损,使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的制度价值折损大半。因为,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若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随时可能因抵押人私自转让担保物而丧失抵押权,就不能对担保交易的结果形成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4期2020-04-25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效力研究
    产,并有权收取抵押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然而该制度在产生之初即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风险:动产抵押的成立不以转移财产占有为条件,抵押人便存在处分动产抵押物的可能。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关系到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2007 年原《物权法》第191 条赋予抵押权人同意权,未获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抵押人在未得到抵押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抵押人擅自处分动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2-27

  • 抵押财产转让的追及效力及历史变迁
    后并不会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所以抵押人当然可以为法律上的处分。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毕竟与抵押权人密切相关,会使抵押权人的支配利益受损,因此,从这个问题点出发,我们应该考量到抵押物的转让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二)追及效力其实现在学界对于抵押财产转让以后的合同效力主要集中于“合同有效说”和“合同无效说”之上,这两种观点的形成的原因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抵押权若具有追及效力,那么抵押财产转让的行为当然有效,笔者也是持这种观点。旧法观点认为抵押权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2020-02-25

  •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沈阳)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是指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其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抵押物转让作为抵押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司法实务和理论学界对其相关制度存在不同的理解,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着争议。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态度呈现出反复变化与矛盾不一的情况,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错误运用法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对抵押物转让的配套制度也将提出新的要求,《物权法》作为新法应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当事人不得顺位抵押的约定可否约束登记行为
    定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现抵押人违背该约定申请办理顺位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否办理?下面对这一情况进行评细分析。关键词:抵押权;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登记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19)11-0053-54 收稿日期:2019-09-201办理后顺位抵押不会影响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前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行办理后顺位抵押登记,其出发点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那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9年11期2019-12-10

  • 什么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中一套房屋移出抵押物的范围,现到我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对于这项业务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我们讨论时意见不一。经咨询我市一位法律工作者,他认为:由于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能将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围。问:什么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把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围,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金绍达:上述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经常会遇到的。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都没有把抵押物本身的这种变更列入变更登记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11期2019-12-10

  • 贷款抵押物拆迁灭失风险分析与防范化解对策研究
    拆迁的情况。当抵押物被拆迁时,银行贷款就面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落空的风险。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拆迁部门对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的优先权如何保障作出明确规定。要更好地维护抵押权人利益,需要从抵押物拆迁风险的事先防范和抵押物拆迁灭失的补救措施两个维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关键词]抵押物;拆迁灭失;风险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45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期间,一些银行

    新财经 2019年21期2019-12-02

  • 试论完善多种用海功能的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路径
    海洋功能区划;抵押物;海域使用权抵押;海域价值中图分类号:P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9857(2019)01-0020-04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Mortgag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ea Areas with Multiple Sea FunctionsDONG Hanli(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9年1期2019-09-10

  •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款;担保物权;抵押物一、流押条款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条款(一)流押条款的内容与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内容为禁止流押,立法目的是保证对抵押人的公平,防止损害其利益。流押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所要面临的威胁,这种威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双方尚不可预测的,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其有利的经济地位来导致对债务人的不公平。(二)相关条文关于流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5期2019-05-27

  • 浅析抵押物转让制度
    值目目标,其中抵押物的转让事关抵押权人、抵押人、买受人三方之间的利益。我国立法关于抵押转让的规则,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轮回。现行的物权法在对抵押权属性认知和促进交易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现行立法中允许抵押人自有转让抵押物、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有重要意义。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 转让 追及力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2018-08-21

  • 论我国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制
    要我国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采取的是限制转让模式,有过分保护抵押权人之嫌,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共同的转让规则有失合理性;本文从比较法、抵押人的处分权以及物权法的宗旨等多个方面分析,认为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不动产抵押物应回归自由转让模式,动产应采取同意规则。关键词物权法 抵押物 处分一、引言当某一财产之上没有任何权利负担时,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但是负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该抵押物吗?由于财产之上肩负抵押权负担,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2018-07-31

  • 抵押物转让制度分析
    位高杰摘 要: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其所有权依然归抵押人所有,此时抵押人仍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进行抵押物的转让,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虽有利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涉及三方利益,仅以抵押权人一方的决断决定抵押物能否被转让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市场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对191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同时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需引起特别注意。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方社会资源总量是一定的,在总量一定的前提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14期2018-05-14

  • 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诠 ——以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物为视角
    张烜东抵押物的转让所涉问题众多,其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第三人三者的利益冲突①。现行《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②但其并未对抵押财产究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作出细分。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在此问题上均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梁慧星教授认为:“原则上,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不必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若抵押标的物为动产,则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5期2018-02-21

  • 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
    出我国立法对待抵押物转让的制度安排,可谓一波三折,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中,立法者的态度一直在是否应当限制抵押物转让的问题上摇摆不定。最终,《物权法》第191条确立了“债权人同意”规则,对抵押物的转让予以严格限制。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学界、实务界对191条可谓褒贬不一,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该条的条文内涵、立法意图以及法律适用各抒己见。随着动产类型的多元化和价值的攀升,实践中当事人以机器设备、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有形动产设定担保进行融资的需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1-29

  •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完善
    00191一、抵押物转让制度中的各方利益保全抵押物的转让过程中,不仅需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也需要平衡好抵押人的处分权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物权法明显更侧重通过限制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来保护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在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分为物上追及力主义、物上代位主义和双重主义三种。物上追及力主义中,在承认抵押物自由转让制度的前提下,物权的权利人在权利成立后,无论标的物为谁所有,其支配力都可直接及于其所有物。但我国立法并未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效力辨析
    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即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买受人主张有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比让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从实践中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抵押物是否设定有抵押权是清楚的,并事先作出适当安排。一个正常的买受人不可能支付全价购买抵押物,而是获得了折扣利益,这样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服务实体经济 缓解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融资;抵押物;信用体系一、邵阳进出口企业融资现状邵阳市拥有进出口资质企业613家,其中有实绩的进出口企业221家,出口产品有打火机、箱包、服装、鞋类、农产品、发制品、皮草皮革、医药化工、竹木制品、水电设备等40类、289种产品。全市613家进出口企业只有39家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贷款,2016年贷款余额为12.98亿元人民币,而2016年邵阳市贷款余额为1053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390.11亿元,进出口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中占比为3.3

    中国经贸 2017年23期2017-12-11

  • 商业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对策
    ,会遇到抵押人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先行查封、扣押,甚至轮候查封等情况。就法律而言,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并不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从操作实务来看,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将增加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时间和成本,影响商业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同时被动形成不良贷款。鉴于此,笔者结合资产保全工作实际,借鉴兄弟单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经验,谈谈抵押物被查封对商业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对策。关口前移,防患不良贷款于未然。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摒弃“唯抵押物”论,不要盲目

    当代县域经济 2017年12期2017-12-09

  • 房子因地震成废墟,房贷还要还吗
    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

    新传奇 2017年33期2017-10-12

  • 盗窃犯罪中“取回抵押物”的物权法解读
    和的方式“取回抵押物”,涉及到盗窃罪所侵犯法益的认定问题,而刑法理论界存在所有权说和占有说,行为人以平和的方式“取回抵押物”也关系抵押物所关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从物权法角度予以解读,厘清刑民交叉问题确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犯罪成立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认定路径。[关键词]抵押物;当物;物权法;盗窃罪一、基本案情2016年8月,因急需用钱,谢某将一部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银色苹果牌手机抵押给杨某经营的手机店,从杨某处得来抵押款2000元人民币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2017-09-20

  •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对农户增收的影响研究
    融资;重庆市;抵押物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019-02农村产权是以土地集体权利所组成的一系列权利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转型的形势发展,农村产权作为抵押参与融资成为目前主流市场的一种需要。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作为抵押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手头上没有合适的抵押品而不能进行融资行为,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产权都处于效能低下或者空置的状态。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1期2017-05-31

  • 因“超额抵押”而拆分债权数额的问题
    抵押担保,每套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300万元,有些登记部门会要求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清单中列出每套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300万元,其理由是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若以每套评估值为300万元的价值为其900万元的债权进行担保就违反了此条规定,在后期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也相应变成了300万元。笔者认为,且不說超额抵押在《物权法》颁布后是否依然具有约束性,就单从“实现债权”这一方面来考虑,此举非常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2期2017-03-14

  • 如何有效降低银行对小微企业抵押物要求
    要:在理论分析抵押物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实证研究能够有效替代抵押物的贷款技术,并进一步分析某些贷款技术难以发挥替代作用的可能原因,以降低银行对小微企业抵押物要求,从而缓解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研究结论表明:抵押率与借款企业违约风险显著负相关,抵押物作用机制中客户选择效应占主导地位;关系型和担保型贷款技术可以显著降低银行对抵押物要求,而财务报表型和信用评级型贷款技术对抵押物的替代效应十分微弱;随着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信用评级型贷款技术对抵押物的替代效应逐渐显现,但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7年1期2017-02-13

  • 抵押房产,拆迁咋办?
    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此规定。对于抵押的房产被拆迁,银行可以就该房产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合同未到期,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拆迁补偿款进行保全。

    现代家长 2016年11期2016-12-05

  • 商业银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与防范
    对外负债较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先行查封、扣押,甚至轮候查封等情况。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不影响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但实践表明会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抵押物优先处置权的顺利实现。本文从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以期对商业银行依法维护债权实现有所帮助。【关键词】商业银行 抵押物 查封2015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

    时代金融 2016年3期2016-09-10

  •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破解三大难题
    ,评估成本高,抵押物处置更为困难,银行往往“不折腾为妙”。二是抵押物自身“不合格”,银行只能变相规避放贷风险。一般说来,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通过“出租”方式流转土地,其期限较长,但租金大都一年一付,即年初支付当年的流转租金。银行很清楚,这种流转模式的借款人真正获得的只是当年的经营权,这种“抵押物”是不合格的,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此时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已经丧失。实践中,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想了两“招”:一是将地上附着物(如大棚、作物)和土地经营权“捆绑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11期2016-04-02

  • 法律解释视角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新诠释
    法律解释视角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新诠释郑倩(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单纯从文义理解,无法确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导致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仍然存在规则混乱、适用性弱的现状。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在不轻易推翻原有立法设计的前提下,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的视角,借助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为《物权法》第191条探究最为正当、合理的法律意旨,即需要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不是抵押物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5期2015-04-02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抵押人亦有转让抵押物之经济需要,尤其在按揭交易中,房地产价格日益上涨的情况下,抵押物转让尤为常见。转让抵押物本是抵押人之自由,自无限制或禁止之必要。对此,我国现行法多次规范,各有不同,《物权法》第191条对此亦重新规定,如此的立法局面亦引发了学说的不同的见解,但一般均认为现行法上,抵押物之转让应受限制,亦不承认抵押权之追及力[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

    财经法学 2015年2期2015-03-17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检讨与构建 ——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
    540)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检讨与构建 ——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叶 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540)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2-21

  •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探析——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保法律制度中,抵押物的转让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实践中,也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原因在于:抵押物的转让关系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在其以抵押物提供担保期间,不免对自己之物负担抵押心存忧虑,想竭尽所能发挥物之最大效用,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如果此时又遇到合适的买方,这种买卖也就必然顺理成章了。但问题是,物上之抵押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兼顾呢?如果抵押权人依照物权的追及效力行使追及权,此时,买方的利益又该如何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0期2014-08-15

  • 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研究
    张淑莲 蒋子翘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研究●张淑莲 蒋子翘在传统民法中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处理抵押物转让的问题是基本模式,但也有赋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以物上代位性的解决方法。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上,我国立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到《担保法解释》,再到《物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绝对自由又回到宽松限制的一波三折的演变过程。基于解释论的立场进行考察,在作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中心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规定中,并没与赋予抵押权以追及

    经济师 2014年6期2014-07-30

  •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体”冲突与完善*
    401120)抵押物转让制度关系三种利益的平衡: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担保安全;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物权法》第191条意图通过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安全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但事与愿违,规则设计的瑕疵使其与相关制度相互冲突,引发了司法的两难困境。一、抵押物转让规则与关联制度的“体”冲突(一)与合同效力规则的冲突《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倘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3-20

  • 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竞合有关问题的分析
    定金等方式。因抵押物无需转移至抵押权人占有,因此抵押人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该抵押物,正常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抵押物所有人使用抵押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人将基于该抵押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第三方设立质权,则其对抵押权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抵押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以不动产抵押为例,分析抵押权及基于该抵押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的质权之间的关系。1.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1.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4期2014-01-13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限制地自由转让抵押物,这是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通例。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在第1136条明确规定:“因某一协议,所有人(抵押人)对债权人(抵押权人)负有不让与土地或不再继续设定负担于土地的义务的,该协议无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自由予以充分保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内容,它关系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抵押权;物上代位;范围一、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广义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权设立并产生适法效力之后,当抵押物灭失或者出让,其实物内存在的价值转换为交换价值,其实物形态转换为其他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4-01

  • 论我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
    039)摘要:抵押物转让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三方,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三者之间利益分配的差异。在评析《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应遵循的理念,并针对《物权法》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关键词:抵押物;转让;追及效力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36011《物权法》的规定及评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5期2009-10-16

  •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类别
    类别 共有物 抵押物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7-02对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普遍认同的是这样一种分类方式——无权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四种:1.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对该财产予以处分;3.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4.所有权受到法律限制,所有人仍非法转让该财产。笔者认为此种分类不够严谨,种类相互间有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2009-09-28

  • 浅析抵押权的效力
    。二、抵押权对抵押物范围的效力。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实际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抵押权人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在债务人已届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而优先受偿。抵押权以其标的的物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在实务中应注意下列问题:(一)从物一般而言,从物附从于主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因此。民法上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抵押物为主物时。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从物也为担保债权受偿的标的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