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毅
当前,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众所周知,教育改革就是要改革教育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改革教育内部不相协调的部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不仅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指导,而且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并且,随着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改变,地方和学校自主权扩大,办学主体多元化,国家也要用教育立法来保证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教育立法是时代呼唤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办教育必须有教育立法,也是教育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一条经验。
历史是一面镜子。我国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1927年6月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教育立法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自1927年至1937年间,共颁布了530多个教育法规,涉及到方方面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对我国现代教育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形成
10年间,国民党政府教育立法的重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按时间顺序依次为教育行政、高等教育和私立教育、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和社会教育。沿着这一线索,我们可大概了解其法规体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段(1927—1928),其重点是教育行政组织建设,标志是《教育组织法》的颁布。南京政府成立之初,于1927年6月颁布《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和《大学区组织条例》,实行大学院制,大学院统领全国教育行政事务,同时,在江苏、浙江试行大学区制。到1928年1月《大学院组织法》就被修正,4月又被第二次修正,使之“直隶于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