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业国
学院制于40年后再回到我国大学,如何适应学科发展的规律,适应现代大学管理的需要科学地重建学院,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对世界高等教育比较发达、实行学院制历史悠久的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四国63所典型大学学院划分作一归类比较,希望对我国大学学院的划分能有所借鉴。
一、法国大学学院的划分
法国高等教育源于12世纪巴黎大学的创设。当时大学通常设立4个学院:神学院、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
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源于拿破仑时代法兰西大学的成立。法兰西大学成立于1808年,设有5个学院:神学院、法学院、文学院、医学院、数理学院。

1896年政府规定一所大学至少设立文学院及理学院,这时大学设置的学院主要有: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药剂学院、神学院、新教神学院。
1958午后每个大学区设一所大学,大学内不设系科,以学院为主,一般设5个学院: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及药学院,少数大学尚设神学院。文、理、法学院体制较为接近,文学院的全称为“文艺与人文科学学院”,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都归在文学院内。法学院的全称为“法律与经济学学院”,理学院也包括工学院的课程。各大学设有研究所,以培养各科专家为目标,这些研究所由一个学院单设或由几个学院联合设立,如巴黎大学心理研究所由文学院、理学院、医学院共同负责。
1968年11月的“高等教育基本法”实施后,实行“教学与研究单位”制。1984年“高等教育法”发布后又改称为“教育及研究单位”(Unite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简称为U.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