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三章飞行管制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章飞行间隔
第七章飞行指挥
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