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晓玉

开学后不久,清河幼儿园受一家寿险公司委托,向每位在小朋友收取17元保险费。这是由幼儿园集体向该保险公司代办的为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期一年。参加保险后,幼儿园大班的刘军扁桃体发炎,先后到当地两家医院求诊,没有明显的好转,其父便送他到市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刘军进行了手术。后来刘军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公司却告诉他刘军住院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住院医疗费。刘军的法定代理人只好与保险公司打起官司来。
儿童参加了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却享受不到这种保险提供的益处,这究竟是为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幼儿园集体签定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中,有一项特别约定的内容:即幼儿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必须在本市指定的医院治疗,若投保的幼儿确需到指定以外的医院住院,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该公司同意后在保单上列明方为有效。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特别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附加条件的合同在符合附加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