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智律师事务所 杜晓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1994年3月,北京新东方购物中心的化妆品部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广州某中外合资日化公司签订了购销该公司生产的"奥菲"护肤霜合同。购物中心接到货后,将其投入市场,并为推销该产品支出了广告费4万余元。"奥菲"护肤霜上柜后一周左右,市工商管理部门对该产品进行查验,提出该产品不能销售,原因在于"奥菲"护肤霜的说明书、盒盖及瓶子上印的文字全是英文,一般顾客看了商品后,既不知有何用途,又难以了解主要成分、品质,也不清楚是什么厂家生产的。此后新东方购物中心和供货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对于已经售出的少量护肤霜,由购物中心公开通知消费者予以退货,并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库存余货退回供货商。
在市场公开出售无中文说明及标识的化妆品,不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定,而且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权即知情权的侵犯,工商管理局作出停止其销售的决定是正确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