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寿松
本文的所考察的第四媒体是指新闻单位网站以及从事新闻登载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一方面,它们显示了对传统媒体的强劲冲击;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新生事物的诸多缺陷,譬如报道的虚假、无视信息原创者的正当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目前网上新闻传播活动还很不规范。本文拟结合新发布的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行政规章,对当前从事新闻登载(发布与转载)的网站在传播实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登载权与采访权
新闻媒体的功能特征在于信息传播,而搜集信息又是传播信息的前提。媒体经由其从业人员搜集信息的过程就是媒体自身行使采访权的过程。目前,我国约有60%到70%的网民表示最喜爱的网络信息是新闻。既然发展网络新闻传播的一个主要动因即是为了适应网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便摆在面前: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登载信息?由于“登载”包括发布与转载两种形式,这个问题就演变成了以下两个问题:(一)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发布原创信息?易言之,互联网站能否自由搜集新闻信息,亦即是否拥有采访权的问题。(二)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转载他人信息?
在2000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正面回答,既没有明文肯定新闻网站的采访权,也没有明确否定它。但新闻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则早已从名义上排除了网站享有独立采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