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顽固坚持“飞越自由”

2001-07-16 18:58
世界知识 2001年13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海洋法管辖权

甄 延

中美“撞机事件”发生以后,有关美国军用飞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双方斗争的焦点之一。中国政府强调指出,多年来,美方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频繁派间谍飞机到中国近海进行侦察活动,属于滥用飞越自由,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尊重沿海国有关权利的规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中方强烈要求美方明确承诺停止派飞机到中国近海进行侦察活动。美方一再诡辩称,根据国际法,其侦察机在国际空域享有飞越自由,美方飞机的侦察活动是例行的、合法的,是为了保卫美国自身及其盟友在亚太地区的安全利益,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我国释放美方飞行员不久,5月11日美国又恢复了在我沿海的侦察飞行。

美国的这一行径,充分暴露其霸道嘴脸,这不仅出于它敌视中国遏制中国的战略需求,也反映了美国长期以来在争夺海洋权方面的深层次战略意图。

维持飞越自由和侦察飞行与美国全球安全战略和地区安全战略密不可分。

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通过。它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面,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基本要求和主张。特别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建立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益。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使占世界海洋总面积36%的海域和所有重要的国际航道,以及世界总渔获量的95%和已探明世界石油储量的87%,都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而原有的公海面积则大大缩小。西方少数传统海洋大国心里当然会不高兴。特别是美国,它认为,要想确保其在全球的战略优势,实现独霸世界的野心,就需要维持它在别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美国政府官员和学者对此曾有过许多评论。在1994年出版的《过度的海洋权利主张》一书中(美国海战学院国际法系列第66卷),作者断言,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四大要素,即战略威慑、前沿布置、危机应变和武装重组,均需要由“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来加以保障。因此,美国将不遗余力地维护广阔海域,包括别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长期以来,围绕海洋权益的划分和维护,广大沿海国与少数海洋强国之间以及海洋强国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斗争。美国的顽固立场是其反对扩大沿岸国管辖权政策的反映和延续。

浩瀚的海洋既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又是国际商贸的重要通道,并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与各国的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海洋强国来说,公海越大越好,越自由越好,而较为弱小的沿海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则希望尽可能扩大对本国沿海的管辖权。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近代初期的海上殖民大国西班牙和葡萄牙企图瓜分海洋,引起欧洲列强之间的矛盾。1609年,被称做国际法奠基人的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并逐步发展为公海自由原则。与此同时,出现了国家领土应包括毗连海域的观点。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根据当时大炮的射程,主张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被美、英、法等国所接受。至18世纪末,以公海自由为基础的海洋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并维持了一个多世纪。然而,这种大公海、小领海的海洋制度是在海洋强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对海洋强国极为有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崛起中的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变旧的海洋法律制度,加之海洋科技的迅猛发展,情况开始有所改变。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海洋资源和防止海洋大国的掠夺和瓜分,先后提出了200海里领海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深海海底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等权利主张,在20世纪70年代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这场斗争成为当时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反霸斗争的重要内容,并最终导致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后,沿海国的管辖权有了较大的扩展,地位有所加强。但该公约总体上是各方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并顾及了海洋大国的立场和利益。海洋强国极力维护的传统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基本上得到了保留,但其具体内容未获明确界定,使得各国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予以解释。因此,围绕海洋权的斗争并未因海洋法公约的缔结而结束,只是斗争的焦点开始从围绕沿海国管辖权的海域宽度转向这些管辖权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沿海国在这些海域内究竟可以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海洋强国企图尽可能维护对其有利的传统的公海自由,特别是“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而广大沿海国则希望加强本国的海洋管辖权。

在被迫接受专属经济区制度之后,美国在政治上、军事上和法律上采取了多种招数,以确保其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不受影响。

招数之一: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中的一些“灰色”区域,对公约作出尽可能有利于己的法律解释。美国竭力将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局限于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经济权利,对其他权利主张则斥之为“过度的”主张。在法律上坚持认为,根据海洋法公约,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所享有的“飞越自由”与在公海上空所享有的飞越自由别无二致,企图最大限度地限制沿海国的管辖权。

招数之二:使用强力维护其所谓的“权利”。针对沿海国不断扩大管辖权的趋势,自70年代后期卡特政府起,美国开始实施一项由美国海空部队执行的“航行自由计划”,企图以军事存在或军事活动的方式来维护美国所主张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美国派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进行军事活动即是执行该计划的一种行动。

招数之三:以所谓的“行动宣示”,包括外交交涉和实力显示,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其主张。美国政府多次宣称,对于危害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过度”权利主张,美国决不让步和妥协,无论主张权利的国家是敌人还是朋友,是友好国家还是不友好国家。美国担心一旦承认这种“过度”权利主张将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使美国今后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二是形成“先例”,从而被其他沿海国所仿效。

综上所述,美国在“撞机事件”发生后所表现出来的顽固立场是美国谋取独霸全球战略,攫取最大海洋权益政策的反映和延续。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沿海国家与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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