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民族文化资源

2002-04-26 12:00赵仁秀
中国民族 2002年5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民族资源

赵仁秀

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应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技术、产业的保护都不可缺少,政府、专家、企业、普通群众都是保护的主体。

观念更新。必须提高西部地区民众的意识,提高他们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让各民族自己决定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途径。一要树立信心。民族文化资源是千百年来各族人民创造的精神财富的积淀,尽管有些内容与当代社会不相适应,但有相当多的成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而且在当今和今后都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使各民族增强对自身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认识自己文化的价值。如果一个民族丧失了对自己民族的文化信心,那么在西部开发和现代化进程中面对诸多的外来文化,就有可能作出对自己文化保护和发展不利的选择;二是选择性保护。民族文化的内容较为复杂,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不是被动、消极、原封不动的保护,而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保护;三是吸纳性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如果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中,不与外界接触,虽然短时期内传统状态中的文化因素不会受到冲击,但从长远来看,这个民族不会获得发展。因此,面对西部开发所带来的外界文化,民族文化应采取包容、积极的态度,积极吸收其他民族的种种优秀文化,使本民族文化获得发展。

政府保护。各级政府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应起主导作用和负主要责任,尤其在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宏观控制、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是其它力量不可替代的。一是落实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文化政策,通过落实政策及出台新的政策来实现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二是加大投入。各级要加大对民族文化的抢救、保存、挖掘、维护、整理和利用的资金投入,保障文化人和民间艺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在开发中要整体规划,保护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防止旅游区原生文化的西化、汉化、简单化、庸俗化和城市化。

立法保护。将民族文化资源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是最为有效的保护。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一些民族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关于保护民族语言、文字、习俗、文物等规定,但是还不太健全。大部分民族文化资源还没有相应的保护法规,如饮食用具、古老的生产工具、手工制作品、民族器乐等。因此,建立健全地方性及全国性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重点保护。从国家到地方都应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文化保护区或核心带。国家民委应继续推进民族文化联系点的工作。

分类保护。民族文化内容广泛、类别繁多,要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必须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保护对策。

加强教育。一是普及教育。重视对各民族干部群众进行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尤其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民族文化教育;民族工作部门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编写出供广大干部群众阅读的民族文化知识读物;常规性的开展各种民族文化活动,如国家民委组织的民族文艺会演、民族服装服饰博览会、民族知识大赛等,对民族文化的教育、传承、推广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着力培养继承人。许多民族民间手工技艺、民族语言、土医土药、音乐舞蹈等随着老一代人相继离世,将面临消亡危机。国家和地方应有规划地培养继承人,使民族文化的传承主体代代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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