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根
一、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定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在当前中小企业改革中,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人将股份合作制定位在股份制,有人将股份合作制落脚在合作制。从目前国家的政策法规来看,政府基本上倾向于后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适当融入合作制的合作经济,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定性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即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1997年9月国家体改委制定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实质上是根据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认识加入股份制的因素,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下的定义。
现代经济发展规律揭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的区别不是职工个人有无财产,关键是看财产占有方式是社会占有,还是私人占有,如果财产占有方式社会化了,那就反映了公有制的特征。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剥夺资本家阶级私有制以后,要“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正是体现了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合作制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前提下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把企业内职工持股看成私有化,是混淆了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区别。
股份制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乡镇企业中首先出现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