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款公用从宽”大家谈

2006-10-21 02:01:50Jian
廉政瞭望 2006年10期

Jian

编者按:上海两院以《研讨会纪要》形式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掀起一场激烈的辩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正反两方意见相左,针锋相对时,但目标都是一致:为了中国反腐败事业更好的发展。

我想,上海市两院出台《纪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但是,《纪要》的内容让我个人觉得有点难于理解。同时,我个人认为《纪要》的可操作难度非常大,若要保证操作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对法官的要求何其高?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判决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是否会造成法官的“权力寻租”?若法官在这个“可左可右”的《纪要》规定下操作,用什么来保证判决的公信力?

1.如何区分“非法财物”和“合法财物”?

人民币本身只是一个交换的媒介,其本身不是腐败和违法犯罪的代名词。从罪犯手里拿出的萝卜和从守法守纪的老百姓手里拿出的萝卜没有什么区别。同理,在《纪要》中的财物如何区分?如果不能区分,只要是从“行为人”手中消费的或者支出的都可以算作“私自用于公务支出”的财物。这样一来,从“行为人”手中消费的几乎都可以算“私自支出”。

“非法财物”和“合法财物”也可以相互转换啊,就和“洗钱”一样,可以把“黑钱”洗成“白钱”。今天你把受贿的钱用在单位的公务活动上,明天你把花销拿到单位报销。这样一来,你的“非法所得”就成了正当收入了?因为,把非法所得用于“公务”是“自愿”的,到单位报销发票是“合法”的。

2.如何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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