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产生与监督是预防法官腐败的关键

2007-05-14 13:37高一飞
杂文选刊 2007年1期
关键词:犯案审理法官

高一飞

关于深圳中级法院法官腐败的传闻已经被证实:今年6月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五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一名已退休的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二十多名法官、八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11月6日《新华网》)。

一个法院,出现大面积的腐败,在近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4年3月,武汉中院法官窝案中目前已涉及法官十三人、律师四十四人。2005年3月,阜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和数位法官被双规,现在这些法官已经大部分被定罪判刑。2004年5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吴振汉和十多名法院负责人、法官因严重违法违纪,共有三十多人涉案。

在很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二百五十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二百年来只有四十余名法官犯案。以笔者多次作过实地考察的科罗拉多法院来说,之所以“二百多年来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腐败的法官”,还是因为其法官的产生与监督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法官产生的机制来看。科州法官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在法院组织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提名委员会以后,由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择二至三人作为补缺候选人。这几个候选人可以在两年内成为补缺人选,由州长或者县长、市长在需要补缺时从这二至三人中指定一人。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立法机关要对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然后,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四年,有十名成员,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司法执行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上述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另外,科州还有一个针对法官道德行为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来处理公众对法官的投诉问题。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完备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的体系内容很多,我们举其中的“集中审判”一例来说: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者即将开庭的当天或者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特殊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这时,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违背上述程序的可能进行“程序更新”,即原审无效,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十多年,但是一些重要的法院改革措施并未实施。在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监督和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正是这些缺失使一个个法官腐败窝案出笼了。

【选自2006年11月12日《苏州律师服务网》】

题图/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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