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危险

2007-05-14 15: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24期
关键词:暴利交强险费率

赵 磊

经历过“暴利之争”和“费率之争”后,在对交强险的制订和实施中,

看来保监会“打了一个漂亮的大胜仗”。但,由此释放出的在行政规章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信号,仍然值得警惕

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规定自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保监会打了个大胜仗”?

此前两周,在种种质疑声中,保监会于6月15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天后,保监会在京召集了保险专家以及消费者协会和律师协会人士,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咨询专家意见。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会上宣布,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684封电子邮件和12份传真。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提出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大众利益的制度,应决策透明,“举行听证”,但没有得到回应。

研讨会后,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写了篇《交强险费率浮动,保监会打了一次漂亮的大胜仗》的博客,她认为 “只要费率浮动,保监会就达到了转移公众注意力的目的,从而使2006年强行收取的不公正的、不公开的、不透明的费率基数得以确定。对这个基数进行固定,这才是这次费率浮动最根本要达到的目的。”

6月28日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办法》,与草案相比有三大突出变化: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扩大了下浮比例、缩小了上浮比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张智新认为,该《办法》的出台,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草案公示征求意见期内民众意愿的正面回应,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开门立法的诚意和尊重民意的姿态,应该予以肯定。但是,这部已成定案的行政规章透露出的某些不良甚至危险倾向,仍然值得高度重视和警惕。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其费率的厘定应该充分听取当事的另外重要一方——车主和民众的意见;而且将费率浮动比率同司机交通安全表现挂钩,已经是一项公共政策问题,制定前应该经过时间充分的民意调查、公示、听证等民主程序,”他对本刊评述说,“交强险之争的实质是权利同权力的博弈,是民众对公共政策和政府执法部门行政行为的信任问题。从声讨暴利到热议是否挂钩,其核心在于对政府权力运行的警惕甚至怀疑,以及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争取。从这一点上看,政府有关部门的确回避了问题的要害:如何澄清暴利嫌疑,以及如何保障民众的权利。”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则直接表示了否定:“该《办法》根本就不应该出台!这是在错误的基础上,转移公众的视线。”他对记者说。

孙勇认为,目前将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尚不适合中国国情。“这是变相的二次处罚,况且我们对此实施的条件还不成熟:有些交通事故处理是不公正的;有些信息由公安部门掌握,保险公司无法掌握;也有出了事故不往上报的情况。”他对记者举例说:比如出过事故的二手车或者租赁的汽车,车主是不是要替前人承担责任呢?

对于这些担心和质疑,保监会方面解释说,在去年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并向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暂行办法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

律师刘家辉:“无责财产赔偿应取消”

去年11月25日,律师刘家辉驾车在白石桥往魏公村方向行使,突然遭到右后方一辆车的撞击,将她的车剐伤。虽然被认定对方全责,在定损理赔时,定损员却告诉她按照交强险规定,应该由她赔给对方400元。

去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由此诞生。对于像刘家辉这类的“无责赔偿”,《条例》的制订秉承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则,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另一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即使自己没有过错也应向对方“赔偿”400元限额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限额则是10000元。

刘家辉在去年10月购买了交强险,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她对这样的制度不能理解。

除了规定无责赔付给有责方“不当得利”外,她还认为,交强险在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中均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依据《行政许可法》,4月26日,她受156名车主之托向保监会递交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但保监会办公厅给她的书面答复中称,依据《条例》规定,现阶段不需要进行听证。

她认为这个回复是“答非所问”,她的要求是“对交强险这件事的方方面面进行听证,除了费率调整之外,还应该对责任构成、责任限额、赔偿程序等诸多问题进行听证,但是保监会对其所说的听证和目前正在进行的费率调整,进行了概念偷换。”

6月11日,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却被告知她的起诉不符合要求。于是她改用另外一套起诉方案,重新修改了诉状,但法院至今尚未立案。

“立案期限早就过了,如果一中院一直不给我受理答复,那我就只有上高院了。” 至记者发稿前,刘家辉已经征集到了全国760多位车主的听证授权委托书。

对于7月1日出台的《办法》,刘家辉认为,这是保监会为转移公众视线,在前提完全错误的规则中,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如果交强险的责任构成不进行改革,会使正常的法律秩序继续受到破坏。责任构成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费率基数发生变化。无责财产赔偿如被取消,费率一定下降。交强险如果要实行浮动费率,应当先调整基数,而不是将错就错在现有费率基数上进行浮动。”她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

刘家辉将注意力放在对交强险责任构成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另一位“打击”保监会的律师孙勇的赞同。

从2000年开始对强制保险进行研究的孙勇,并不认同“无责赔付”是争议所在,他认为该制度本身不存在问题,“无责一方如果在事故中受到损失,在保险限额之内不分责任,统一由保险公司赔付,这个制度是合理的,在这次事故中你是无责,下次可能是全责,这个不是特定的,而是针对事件。因此这不会产生不公平,国际惯例上也是这样。”他解释说。

孙勇的“军刀”

如果说刘家辉等人要求交强险听证的目的在于如何“追求一个正常的法制秩序”,那么孙勇的做法是希望揭露交强险涉嫌的暴利问题,并对获得利益集团进行打击。

2007年4月6日,孙勇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006年6月28日做出的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未被保监会受理,于是他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

4月17日,他提供了8份证据,证明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此间也有媒体在黑龙江调查了解到,在该省某地购买交强险可打5折,这一报道为“交强险暴利说”添了新证。

5月22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对“暴利说”做出了回应,按照他的算法,全国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总额与孙勇的算法差了400亿。双方的算法均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公布提供的机动车保有量的数据,分歧在于对汽车和摩托车的平均费率的估算上。

除了对计算方法不同的解释,保监会还表示:目前交强险的经营还没满一个业务年度,在全面的经营数据还没有出来之前,赢利还是亏损尚无定论。

除了质疑交强险涉及利润“暴利”外,孙勇还将矛头指向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5月8日,他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对“中介代理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

他认为,“让中介代理经营,可以说人为地增加了一个环节、人为地增加了一部分支出。”但这一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得到保监会的受理,6月5日,孙勇又一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月29日,本刊记者随机抽取北京的几家交强险代理公司打电话,业务人员均表示,购买交强险可以打折或者优惠,其中折扣远远高出了保费的4%。在网上打出“交强险全城最低价”的北京某保险代理公司业务人员表示,如果是6座以下家用汽车保费应该是1050元,在该公司购买至少可便宜100元,并且可以提供全额发票。另一家代理公司业务员则告诉记者,如果在其公司购买交强险,可以报销80元油票,并免费送单上门。

为这次交强险的维权,孙勇做了一年的准备,并给这次行动设置了一个代号叫“正义军刀”。暴露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涉嫌暴利问题,并不是孙勇的最终目的,“这仅仅是打击的一个步骤”。

“按照我的计划,这次维权过程可能还要持续近一年的时间。我可能要进行十几次诉讼,采取多种维权手段,对此进行有条不紊地打击,”他对记者谈道。“我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老百姓的救命钱,把责任限额提高到合理水平并降低保费。”

而他所要打击的对象包括“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形成的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除了保监会、保险公司以及代理公司外,现在还包括一些专家。我非常肯定地说,有一些专家在保险利益中受益,他们也是利益链条中的一员了。他们在发表一些不符合实际的、不准确的言论,欺骗公众。”

7月3日上午,他正式向保监会发函,要求保监会无条件地接受其提出的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全部提高至25万元。

7月4日,孙勇又向保监会发出了《关于交强险保费年度收入统计问题的函》,请求保监会撤销6月11日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保费统计的规定。因为:虽然交强险条例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也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开办交强险业务,但强制实施交强险是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此前车主虽有投保交强险的,但是肯定也有没投保的。如果按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这个期间,来统计交强险的年度保费收入,是不准确的,有“故意少统计保费收入,故意欺骗公众,以此来掩盖交强险暴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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