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辉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了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其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与司法保障密切相关。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从而为人权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人为本”观念深入人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更加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念。司法人员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使刑罚权在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正确地行使。只有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对犯罪的打击才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当然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而放松了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
2、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21世纪的主要工作主题,而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要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的充分利用。当事人既是一般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不能因为当事人参与了诉讼程序而丧失了作为一般的权利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