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艳春
全省换届选举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围绕“新当选代表资格何时生效、老代表资格何时终止?”这个问题的争论却还在继续。有的认为应是在选举日,有的说是当选证书发放日,有的回答是新一届人代会的一次会议。
认为是选举日和当选证书发放日,其理由,《选举法》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四十二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至于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按照这几项规定,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旦宣布代表资格有效,再发现问题,就要进入罢免程序。反过来说,代表资格无效,还用得着罢免吗?
我们认为,这确实有个时间差的问题。代表选出后,并不意味换届选举工作的完成,而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继续。只有成功地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开始行使权利,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