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监督法》还必须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法律虽然赋予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职权,但人们从思想上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也可以说不甚了解。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只是把人大监督工作看作是一种形式和程序。作为监督客体“一府两院”相当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的头脑中接受监督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
二、监督主体的素质不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工作制度和程序了解和掌握的都不够,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法律、科学、文化等综合素质;另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转过来的,思想上顾虑重重,工作上缺乏积极主动和开拓创新精神;还有,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政能力有待提高。有些兼职委员是从事某些专业工作、经营活动,难有足够精力联系选民,征求各方面意见,了解“一府两院”工作,知情知政不够,也使人大常委会整体监督质量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