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档案》2007年第6期吕芳的文章指出,非汇编档案数据库是以目录数据库为代表的一类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库具有存储信息量大、检索快速、使用方便、实用性强等优点,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乃至经济价值,虽然档案目录数据库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开发制作档案目录数据库同样也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档案部门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等,花了很大力气进行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果无视档案目录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不对数据库开发及制作者权益维护,必须挫伤档案部门向社会提供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积极性,不利于档案信息化的发展。
作者列举了欧洲和美国的做法。欧洲较早重视数据库的保护,欧盟在1988年公布的《关于著作权和技术挑战的绿皮书》中首次提到了协调成员国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1996年3月11日欧洲议会与欧明理事会正式通过并发布《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9619/EC)》(简称《欧盟数据库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著作权和特殊权利两种并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为既在内容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又在内容的收集上做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提供著作权和特殊权利的双重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制造国,它在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以投资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确定独创性标准方面主要采用辛勤收集原则(额头出汗原则),即在数据库搜集过程中,依作者是否花费了物力与智力来确定是否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