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合理避税意识,提高企业和个人收益

2008-10-11 09:01李玉珍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3期
关键词:财务管理

周 静 李玉珍

【摘要】合理避税,多少年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甚至因为带有贬义而令人忌讳的名词。时至今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目前依然难以从有关文献中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解释。相对于合理避税,很多人更倾向于用“税收筹划”一词来替代。

【关键词】合理避税;财务管理;企业收益

一、合理避税的定义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诸多对税务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合理避税的确意味着税收流失,答案并不绝对。实际上,合理避税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自然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合理避税。从企业角度来看,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企业规模扩大效益提高,增加的利润部分,从整体上看其实也为财政收入提供了新的税源。

三、合理避税的重大原则

1.合理避税注重实效性:合理避税行为的存在,有利于税法自身的完善,避税和反避税之间有一个相互作用的关系。就国内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作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税法都有变化。进行合理避税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变成偷税漏税了。

2.合理避税结合企业实际:合理避税的具体操作技术性比较强,方法上有共性,但更主要的是要结合产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税种的特点,有些方法适用于这个产业或是这个税种,换了产业和税种就行不通了。合理避税或者说是税收籌划,目的不是简单地使税收最小化,而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就涉及到企业的业务运作,要从整体角度考虑,不是单纯考虑减少税收这一块。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企业制定了相关的税收筹划计划,确实减少了税收,却发现企业的最终利益并没有增长。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因素,结合企业本身特征,设计方案,多做比较,不要盲目片面。考虑到税收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筹划、决策都是有好处的,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素质。

四、合理避税的体现

合理避税从企业角度有:企业注册到经济开发区;进入特殊行业、做管理费用文章提高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合理提高职工福利计入成本;从销售下手,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从个人理财方面有:债券投资收益免交个税;基金信托收益不上税;教育储蓄免交个税等。综合上述免税方案,我们也要根据实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个税种,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从点滴做起,为企业节约每一分钱,减少企业和职工个人税务上的支出。

(一)企业增值税方面

面对合理避税等等问题我矿是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核算进行核算。同时由于我矿无煤炭销售权,销项税金额每月比较少仅是一些提供给改制单位或外单位水电费、小车司机加油费及废旧材料等。而进项税发生金额每月较大,准予抵扣的比如:采购办公用品、生产用材料、各种中小设备的修理支出、印刷费等,索要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是相当的重要,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在由于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的数额是确定的,而当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所起的作用是很大,当期的准予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较大,则交的增值税金额较小,相应计提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就较少,企业相应的经济效益则较高。相反,若当期的准予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较小,则交的增值税金额较大,相应计提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就较多。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1.从企业货币资金支出的角度而言:2005年全年我矿各单位印刷品约为105万元(其为不含税价格),那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则约为17万元,相应可以少交增值税17万元,减少营业税8500元,城建税595元,教育费附加25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5元,企业所得税3113.55元,以上共计节约我矿资金支出12548.55元。若相对以前我们索要发票均为普通发票则会给让企业仅印刷品这一项多支出企业资金12548.55元。

2.重点从节约税款的角度讲:2005年全年我矿各单位印刷品约为105万元(其为不含税价格),那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则约为17万元,相应可以少交增值税17万元,减少营业税8500元,城建税595元,教育费附加25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5元,企业所得税3113.55元,以上共计节约税款182548.55元。若相对以前我们索要发票均为普通发票则会给让企业仅印刷品这一项多交税款182548.55元,相比较而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是很大的。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得全部收入进行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这里重点强调我矿职工取得得各项工资奖金所得,我矿作为纳税人则有代扣代缴的权利,同时也担当着为企业职工着想,在合理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做到不让职工多缴税,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1.零星发放的职工奖金并入工资奖金发放:比如中秋节春节补贴,既是每位职工200元,金额并不大。根据税务局和集团公司规定此项补贴若在工资外单独发放,必须按照单独发放规定的比列内5%扣除个人所得税。我矿职工约为6000人,则春节及中秋节发放金额约240万元,扣个人所得税240万元*0.05=12万元。

2.水电补贴并入工资奖金发放:2005年以前我矿职工的水电暖补贴是单独发放的,每户每月50元,金额不大,但是我矿每年发放的金额共计约220万元。由于是单独发放,每年在补缴个税的时候都需要统算个税交的是否需要补缴。由于是统算一般补缴个税的比例都达到10%,由于职工的水电暖补贴平时发放都没有交纳个税,所以光这块就需要补缴个税22万元。

由于水电补贴发放到个人有的是50元或25元,那么这样并入工资后影响工资总额并不大,因此总体上来讲是扣不到税。这样在合理发放基础上,即没有多交税也没有少交税,维护了职工利益少受了经济损失,充分保障了职工应有的福利。

五、结语

在我矿深化提升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把税务工作作为财务工作重点,深刻理解各项税务规章制度,不断巩固深化税务管理工作,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结合税务政策及我矿实际情况,合理避税减少我矿税务支出,实现我矿财务利益最大化;我矿在严格行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权利的同时进一步积极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提高职工个人收益。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进一步推进我矿生产经营建设各项工作的提高,实现我矿经济效益最大化。

【作者简介】周静,山东省兖矿集团济宁二号煤矿财务科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李玉珍,山东省兖矿集团济宁二号煤矿财务科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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