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基层检察工作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

2009-02-01 07:32赵智杰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新农村案件服务

赵智杰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新时期的重大决策,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基层法律监督机关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当前特定时期中,基层检察机关的面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涉农案件高发、村干部腐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等问题。这种情况有必要引起我们重视,认真分析,有所作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本文就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新农村;基层检察工作;服务;案件

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人民检察院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当然也是检察机关的事业,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检察权,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努力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自觉把检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妥善处理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使检察工作与党委、政府的工作协调一致。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06年2月14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必须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同步,新农村也必将是法治的农村。新农村建设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它必然要求新一轮的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需要不断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农民法制水平和法治意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否则,新农村建设将不是真正的新农村。为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它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开展法制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水平,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

二、当前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农村案件特点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当前农村中,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事不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采取“私了”现象严重。在个别的农村地区,一些案件当事人没认识到刑事案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当作民间的纠纷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进行“私了”处理,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得不到处理,即使在案件侦破后,也因证据的毁损灭失而难以处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诸多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涉农案件高发。当前,涉农案件的多发易发性问题较为突出,涉农刑事案件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仍然较大,总数呈上升趋势。同时“涉农”刑事案件的偶发性及反复性强,往往因为琐事就引起杀人、伤害犯罪。在很多地区刑事犯罪多为以非法占有或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侵财案件和淫色案件。此类犯罪活动对当地农村的社会治安和公序良俗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三)农村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反映。“乡官”、“村官”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影响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近年来农村人民群众上访集访的势头不断上升,有的地方因“集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些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务不能依法行政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现象。

(四)未成年犯罪率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特别是农民打工族子女犯罪的骤升尤其令人担忧。在整个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打工族子女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此快速上升的农民打工族子女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调查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出团伙案件较

多;作案手段残忍,易犯故意杀人、强奸案;侵财型犯罪较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三、关于基层检察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民有明晰健全的法律意义上的是非观,知悉可为不可为,用于指导具体行为。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指导农民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此,要结合“五五”普法,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等不同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送法至田间地头。另一方面结合查办案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住典型案件,通过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扩大办案效果。另外, 要在农村中小学广泛开展上法制课和法(下转103页)(上接101页)制讲座,送法进校,要充分发挥在校学生是社会义新农村建设中普法先锋和生力军的作用。同时,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从检察的角度,解答农民群众的疑问,满足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在城镇,重点做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工作,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合法诉求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

(二)在依法打击涉农犯罪的同时,促进“和谐乡村”的建设。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稳、准、狠地严厉打击各类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和谐乡村”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一方面要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将监督触角向后延伸,注重从源头上发现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运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处理农村轻伤害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开展民调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注重从发案原因入手,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构建“和谐乡村”。

(三)注重对“乡官”、“村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中“乡官”、“村官”的腐败问题,必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预防措施。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二点:一是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基层检察院在重点抓“三机关一部门”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但千万不要忘记“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村的“村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净化政务环境,逐步形成“廉洁乡村”。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与土地、农业生产资料等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危害更大、更直接。因此,检察机关要及时发现并查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主动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民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从中发现、梳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依法严查快办这类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不单纯地就案办案,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案件的发案原因,提出对策,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

(四)积极探索构建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机制。造成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既有家庭的,又有社会和其他因素,但因家庭原因而犯罪的占绝大多数。针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要以教育、挽救为主,指控犯罪为辅。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认真审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事实、定性,严把三关,做到案件三清(犯罪嫌疑人清、证据清、事实清)。耐心地分析他们犯罪的成因,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唤起他们内心的良知,鼓励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在庭审中,与法官密切配合,加大公诉意见中宣传教育的力度,明确提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对农村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切实维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针对农村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民打工族子女的特点,加强法制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积极探索构建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机制,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敏. 改善农村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J].福建论坛,2006,(5).

[2]王璋. 改善农村干群关系的思考[J].党建研究,2006,(7).(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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