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2009-02-18 04:25何炼成
西部大开发 2009年1期
关键词:农地农村土地产权

我国当前的农地制度不合理,必须进行改革,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坚持公有制为主题,公有制形式可以多样化,产权制度应当落实到农户,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强调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的发展问题,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谈些个人的看法。

一、有关农地制度的几个主要范畴

1.农地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农村土地的归谁所有的制度。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土地、领空、领海等,都属于中国所有;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具体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农地产权制度。所谓产权,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般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分离,即所有者不一定是占有者,占有者不一定是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地主阶级,占有者是农业资本家。

3.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是指农村土地如何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农业合作化时期,农地是由农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在公社化时期是由人民公社经营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是由农村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经营管理。

4.农地管理制度在宏观行政管理方面,实行国家(通过行政组织)进行管理的制度,如兴修水利工程、实现农业现代化等,对于农地的具体管理应当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进行,如修梯田、改良土壤、农田灌溉、耕作方式、秋收冬藏等。

二、我国当前农地制度中的问题

1.农地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在改革开放前30年前虽然落到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基层单位了,但由于“一大二公”等极左路线的干扰,造成了农业经济也处于崩溃的边沿。改革开放以来,则是由于落实的基层单位不明确,现实中是落到农村村级组织,但由于它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个政府的行政组织,而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不是一个经济机构,也不是一个行政权构,不能成为集体所有制和农地产权的代表。

2.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就是村级组织不是农地所有制和产权的代表,却行使这方面的权力,村干部利用这个权力来“寻租”,得到很多好处,在村民中作威作福,成为“村霸”和“乡霸”,农民称他们为“新地主”、“新保长”、“新财东”。败坏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也是我国农村近十几年来出现新的分化、贪富差别扩大的根本原因和突出表现。

3.由于农地制度存在以上问题,也就造成了国家征用农地中的制度问题,如征地的强制性、地价的超低化、征地收入被乡村干部侵吞或私分等等,成为乡村干部腐败和“寻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4.国家征用农地的结果,使一些农民丧失了土地,国家又不安排失地农民的工作,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劳动权以至生存权,使这些农民成为“新的无产者”,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不信任感,增加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5.由于农地经营管理体制不明确,农地的产权并未真正放到承包土地的农户,以至农地如何耕种、如何经营,甚至种什么、如何种,承包农户自己不能做主,要听从村委会、乡政府甚至县农业局的安排,而出现的问题、造成的损失却要承包户自己承担,这是农户意见最多最大的问题,也是农业遭受很大挫折的主要原因。

6.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地制度的产权不清,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没有产权,不能转包、交易、入股、遗传,因而农户对农地的产权也不重视,农地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证,因而也就忽视农地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致出现林耕、撂荒、荒漠化等严重现象,从而说明了农地产权明晰的重大意义。

三、对我国目前农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十条意见和建议:

1.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农地制度当然也不例外。从上世纪50年代初实行农业合作化开始,就确定了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从而建立了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半个世纪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是完全正确的。

当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实体已转到各个农户,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根据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就只有将村级经济真正成为一个实体,来承担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但是这种集体所有制,既不同于合作化时期的合作社,更不同于人民公社,因此必须建立新型的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还没有建立以前,农地的终极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为宜,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领地、领空、领海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不许任何人侵犯。

2.农地的产权制度,即农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应归属承包农户掌握,国家和政府不应越俎代庖,更不允许其他人侵占,国家法律应当坚决保护。为此,各农户承包的农地经营制度在稳定和完善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其进入市场流转,农地产权可以转让,可以出租,可以入股,可以抵押,可以遗传。

3.因此,农地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农地的流转必须遵循国家的土地政策,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国家征用农地必须与农户协商,农地价格补偿必须大大提高,被征地的农户国家应当妥善安排,保证其劳动权利。

4.农地的流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农地产权转让,如国家征用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公共产品的建设,农地的产权当然也就属于国家,不属于农户了。又如农户如改为从事其他行业,不再以农业为生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产权,当然也应当转让出去,不能再占有该地的产权,也不应当以转让产权的名义收取使用者的地租,否则就成了“新地主”,这当然有违农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因此农地的流转必须转让农地产权,舍此别无他法。

5.延长农户对农地承包经营的年限,现在只规定“30年不变”太短了,仅仅是一代人的时间,老年人心里感到不踏实,年轻人感到从事农业无保障,千方百计想“跳出农门”,这如何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呢?因此,有的同志提出延长到50~70年,我基本同意,我认为至少要三代人的时间,延长到100年为宜。

6.关于国家征用农地的补偿问题,现行的制度是地方各级政府说了算,根本不和被征地的农户商量,而且政府定价太低,仅能补偿农地三五年的损失,我认为现在至少要补偿30年的承包期的损失才比较合情合理。

7.实行征用农地换新保的政策。国家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征用后,农户就丧失了《宪法》所赋予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农民成了真正的“无产阶级”,这是“农村最大的民生问题”(中央党校曾业松教授语)。因此,国家对此不能不管,必须千方百计,妥善处理,否则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小康社会”也是空谈。有的地方试行“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取社会保障(由国家或者第三方支付)和城市住房”。我认为这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远不够,关键是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劳动权问题。

8.关于农村土地私有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学术界避之唯恐不及,“新左派”们却抓住“反私有化”这根棍子来打人。其实,现实社会中能离开“私有”吗?人们的意识形态不说,经济领域也是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是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强调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十七大文献)。

9.为了顺利地实行农地制度的改革,必须进一步改革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为此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

10.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为此,我提出赋予农村村级组织以经济职能,代表农村集体合作经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主体,这样农地产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三农”问题的解决才有坚强的政治保证,这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

作者简介:何炼成(生于1928年),湖南浏阳市人,武汉大学毕业,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导。主要从事理论经济学的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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