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在旅游产业开发中的法律适用

2009-03-13 05:11
学理论·下 2009年1期
关键词:旅游产品旅游景区

彭 艳

摘要:旅游景区商标被抢注是目前旅游产业开发中所涉及的一个新现象,其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立法上的“真空地带”、维权意识不强、注册审查程序不严格等等。对于商标保护在旅游产业开发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制定与旅游商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旅游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明确界定旅游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性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关键词:旅游景区;商标保护;旅游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47—02

一、旅游景区商标遭抢注的现象和后果

(一)旅游景区商标遭抢注的现状

目前我国频繁发生有关个人和企业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区的名称抢注成商标事例。随着《乔家大院》在央视的直播,山西“乔家大院”被抢注,“乔家大院”从商标到网络域名都被人抢注了。在一家商标内网站“九寨沟”曾以120万叫卖,商标类型为30类,包括咖啡,白糖,蜂蜜茶等。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香格里拉”商标转让费开价200万元。其他如“瘦西湖”,“武当山”“黄山”“九华山”等都在某个商标类别中被抢注。[1]

(二)旅游景区商标遭抢注的后果

1. 从旅游景点的商标价值来说,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天然的知名度,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因此适合衍生到相关产业用作商标。这些景区的品牌是一笔无形的资产,进行商标注册后拥有这些旅游项目本身的同时,也拥有了旅游景区的商标品牌和文化内涵。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成功,景區将失去相关的专用权,相关的服务项目将不得不改名,或者花大钱从商标抢注者手里抢回来。安微著名的风景区天柱山被外省注册为商标,并标价100万元出卖,景区内使用此商标的28家单位涉嫌商标侵权,面临被诉危险。

2.景区每年大量的开发和宣传投入,在打响自身品牌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为使用这个商标的企业支付大额的宣传费用。

3.跨地区抢注风险高的商标,用在特定产品上,也可能毁了一些景区的声誉。如有的抢注者将景区名称注册在性产品,或者农药,杀虫剂上,如陕西省著名景点兵马俑被注册为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严重影响景区

的声誉。

二、旅游景区商标遭抢注的原因分析

(一)旅游景区商标维权意识不强

很多人认为美丽的风光风貌是旅游景区存在的最大魅力。而这种魅力完全是由其自身独特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其他地方无法抄袭和模仿。即使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发出全国景区应抓紧时间注册商标的通知,旅游景区对通知也反应冷淡。这种反应实际上是没有意识到景区的独特的地理环境实际上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所赋予的,是经过长期的品牌打造才取得的,品牌的背后是依靠强大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来支撑的。

(二) 旅游景区商标注册原则的不足和审查存在漏洞

1. 旅游景区商标注册原则。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这一规定在《商标法》第29条之中“两个或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2]这样就给一些将风景点名称注册为商标的主体予以机会。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但是此种程序的运用依赖于信息的获取和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

2.旅游区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不合理。旅游景点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商标注册,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什么样人能够申请旅游景点商标,以及可以申请旅游景点哪些商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必然导致申请泛滥。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我国采用“在先申请原则”。[3]

(三)对旅游景区商标抢注定性不明确

旅游商标是对自身形象高度浓缩之后加以精心设计再尽情发挥市场功能的标志物。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一种自己喜爱的产品,会产生选择成本,而旅游资源因为其较高的知名度大大降低了游客的确认成本。现行的《商标法》对旅游景点是否是驰名商标有待考虑。《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样的规制类似一种反向防御措施,但是未对旅游景点商标被抢注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定性。

(四)旅游景区商标被抢注后,救济程序不完善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虽然这种法律上的规定看上去很合理,给了景区管理人足够的救济,而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旅游资源管理实行三权分离制度,[4]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这样一种运营制度便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特别是经营者,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者,由于其经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加上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都是由申请者交纳,经营者注册的积极性不高,对被抢注也反应冷淡。另一方面,即使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才有初审结果,再加上一审二审时间,可以拖五六年。正如西塘景区管理者所言:我们有信心赢回“西塘”商标,但在时间上我们会彻底的输掉。[5]

三、旅游景区商标遭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35-45为服务项目。旅游可以在第39类17群组“旅行安排”服务上注册。但该群组主要是“旅行社安排旅游景点等”。按照分类表理解,这主要包括将人或商品从一处运到另一处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相关的必要服务。这与旅游景点有共同之处,也可以在41类5群上“公共游乐场 ,游乐园”等服务上注册。景区的商标保护,就应该进行全部类别的注册。一般来讲,景区大多数都是当地政府设立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进行全部类别注册,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才有注册商标的必要,并且要获得工商营业许可执照。同时规定旅游景区的名称,不能被其他主体注册为商标。

(二)旅游景区商标抢注行为应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商标抢注者目的具有不正当竞争性,抢注旅游景点根本动因是利益驱动。而造成国内旅游景点抢注最大的威胁则在于商业炒卖行为。利用旅游景点已经拥有的品牌和商标信誉,使用人高价收购其商标,坐收渔利。从主观上讲,抢注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将他人在先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晓的旅游景点商标申请注册,恶意取得商标专用权,使自己获不正当利益,并使他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抢注旅游景点商标损害消费者利益。景点名称被人抢注,将会产生一定的误导性,使消费者自然联想到该注册商标与景点的必然联系,造成服务主体的误认。消费者出于对旅游景点的高知名度,而产生信赖利益购买商品,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上当受骗,这样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自己选择权。

再次,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抢注旅游景点商标的行为,但是从其性质看,它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 完善旅游景点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程序

要防止商标被抢注行为,除了对商标申请人进行限制外,还要完善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程序。目前大多数申请旅游景点名称的商标都处于公告期,因此,旅游景区相关管理者必须申请异议,驳回商标的使用权。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起异议。旅游景区管理者如果发现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其它在先权利正被他人恶意抢注,尚处于公告并异议期之内的,则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即使商标局对异议进行了驳回,权利人还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对于恶意抢注行为仅仅是撤销注册还不够,应规定抢注者承担经济责任。一方面用于补偿真正的商标使用人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付出的维权代价,另一方面,用于补偿因抢注行为给社会正常秩序带来的影响和给国家商标授权和管理部门带来的额外工作负担。

参考文献:

[1]高萱.http://news.163.com/06/0922/11/2RKDT3SD0001124J.html.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82.

[3]贡振羽.由商标抢注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J].科学之友,2007,(1).

[4]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02):75.

[5]陈瑾.商标背后的资源博弈[J].旅游时代,2007,(01):28.

(责任编辑/石银)

猜你喜欢
旅游产品旅游景区
不同类型旅游景区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
天津市旅游景区英文译文错误分析
营销视角下的佛教旅游产品开发研究
营销视角下的佛教旅游产品开发研究
旅游景区营销管理一般模式及实证研究
羌族地区纺织品类旅游产品设计思路
洛阳文化旅游资源外宣资料日译现状
九嶷山瑶族文化旅游产品包装设计创意研究
旅游景区公示语汉英翻译研究
郑州方特游乐园景区发展现状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