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双重影响

2009-04-03 01:18邓名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伦理道德

刘 霞 邓名瑛

[摘要]网络传播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形式,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生活。网络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是双重的,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提高人们的网络道德素质,充分发挥网络传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积极影响,消除其消极影响。

[关键词]网络传播;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1-0125-06

一网络空间及网络传播的特点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网络也得到了飞速发展。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广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引起了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构筑了一个全球性、开放性、全方位的网络社会,使人有了第二生存空间。

作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网络社会具有自己的特点,对于这些特点,我们可以从技术性和社会性两方面来把握。

从技术方面看,网络技术可以说是现代高科技的集大成者,它综合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等。同时,网络的每个结点是一台台电子计算机,这些单独的电脑以“分组交换”方式链接起来,形成相互关联的分布式网络。由于采用了以上高技术和“分组交换”的链接方式,所以,网络作为信息传递活动的平台,具有信息传递速度快、信息流向复杂、信息可以在网络中自动贮存和复制等特点。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网络的上述技术特点,导致了网络空间具有与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不同的“社会性”特点,这具体表现为:

首先是无权威、无中心性。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威和中心,人们的生活常常受权威和中心的支配,服从权威、服从中心乃是人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权威和中心都不复存在了。这首先是由网络技术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网络的结构是按照“分组交换”方式链接而成的分布式网络,不存在一个管理和控制中心,因此,它具有非中心化特点。在网络社会中,由于身份通过数字化处理而隐匿起来,因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权威,而这也就恰恰消解了权威,权威的消失同时就是中心的消失。所以,在网络社会中,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也不存在谁统治或支配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有人把网络社会称为“没有首脑、没有法律、没有警察、没有军队”的无政府社会。

其次,网络社会生活具有虚拟性。在网络空间中扮演各种角色身份的人并不一定要真正享有此种角色身份的权利,同时也不一定真正承担此种角色身份所固有的义务。我们知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具有一种角色或多种角色身份,而每一种角色身份都意味着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一种角色的本质规定。例如,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父亲”这样一种角色身份,那么,这里的“父亲”就决不仅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以“父亲”这一角色所具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为实质内容的。然而,在网络社会生活中,具有某种“角色身份”的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这一切都是虚拟的。“网婚”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有调查资料显示:许多“网婚”男女都有自己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着的妻子或丈夫,但他(她)们仍然在网上结成“夫妻”。有的甚至还同时拥有多个“妻子”或“丈夫”。这些“夫妻”在网络空间中购置“房产”、开办“公司”、“生儿育女”,但所有这些都没有实质性内容。

再次,网络社会中,人的活动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人们之间的交往突破了空间的限制,也突破了“社会的藩篱”,因而也使交往成为个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个人实现了对其交往关系的自由占有。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若是觉得空间环境不好,可以自己修改、创造或者选择到满意的空间或社群中去,他们真正拥有了意志自由(除了技术原因而受到的制约)。

第四,具有更大的开放性。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每一个空间、每一种文化、每一种规则、每一个社团,知道的或不知道的资源似乎都平等地对每个人开放。信息可以从一个地方方便、快捷地传到另一个地方去。不同宗教信仰、不同价值观念和不同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网络传播是以电子为媒介、以网络空间为平台的信息交流活动。受网络的技术特点和社会特点的影响,网络信息传播有着鲜明的特点,这使得网络传播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单一的信息传播形式。

首先,从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两极即传播者和接受者来看,两者都存在多样化和难以确定的特点。在以往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传者两者都是可以确定的,而网络传播与此不同,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无国界的空间,有来自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等等都可能极不相同的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传播者,同样,也有其生活背景都可能极不相同的受传者,这就使得传播活动中的主体即传播者和受传者呈现出多样化、难以确定的特点。网络传播的这一特点,使得它和以往的大众传播也不相同。大众传播是特定的组织向不特定的大众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在大众传播中,虽然受传者是不确定的人数众多的普罗大众,但是,其传播主体却是确定的。

其次,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网络传播同样有着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方式的特点。在以往的人际传播中,信息在特定的传播者和受传者两者之间流通,传播者和受传者随时发生着身份、地位的转换,其信息媒介主要是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等,而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即使是与传统人际传播极为相似的网络聊天,也有着和传统人际传播的不同之处,如因为隔着电脑,聊天者可能连对方的性别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对方的个性特征了;又如,网络聊天活动,传播者和受传者虽然也可能发生着身份和地位的互换,但这种互换却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因为面对着的是机器、是电脑,所以,肢体语言不能充当信息符号,这样,若受传者保持沉默,那么传播者就无法成为受传者,而在现实生活的人际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传者双方身份和地位的转换是必然的,它不取决于主体的意愿,除非终止这种传播活动。现在,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中的人际交流,已经可以达到如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流那样身临其境的效果,如网络视频聊天,但这仍然不可能像传统的人际交流那样亲近和密切。实际上,通过视频进行网络交流的双方都不过是在观看互为演员的电影或电视。况且,网络人际交流比传统意义上的人际交流的方式更多,可以选择视频方式,也可以不选择;可以选择言语交流,也可以选择非言语交流,而在传统的人际传播中,其交流形式则是相当有限的,而且交流形式选择所受的制约也很多。

在传统的组织传播中,信息的传播有由组织结构所规定了的特定的渠道,如上行传播、下行传播、

平行传播等,而在网络传播中,就不可能存在上行传播或下行传播,而只有平行传播,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结构,信息一进入网络,就很难对它的流向进行控制,而组织传播中的信息流向则是封闭的。

就网络传播与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而言,两者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有一个信息的发送中心,其传播方式是信息经由印刷媒介或电子媒介由一个中心出发,向四面八方进行传送,它实际上是面向大众的传播,而不是大众在进行传播。而在网络传播中,由于没有中心,因而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是一个中心,是一个信息的集散地,他(她)既是信息发送大军中的一员,又是信息接受大军中的一员,因此,在网络中,大众既是传播的主体,又是传播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相对于传统意义的大众传播而言,它更接近大众传播的真义,是真正的大众进行的面向大众的传播。

再次,从对信息传播活动的管理与控制来看,网络传播比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活动都难以控制。在非网络传播无论是人际传播、组织传播还是大众传播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传播活动进行控制,从而把传播活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例如,通过书报检查制和影视审查制,可以对大众传播中的信息生产和发布进行控制,从而控制信息内容;可以通过信息发布范围的限定来限定信息的接受范围;在传统的人际传播中,由于传播活动往往在熟人之间进行,因此社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会对传播活动产生实际的制约。

但是,在网络传播中,上述情形发生了变化。首先,由于网络结构及其功能的独特性,网络没有权威的管理者,没有信息的集中地,网络活动的主体包括传播者和受传者是分散的同时又是不隶属于任何一个组织机构,因而,传统的控制机制在网络传播中基本失效了,社会组织既无法对传播者的信息生产和信息发送行为进行控制,也无法对受传者的信息接受行为进行控制;既控制不了信息的内容,也控制不了信息的传递过程;其次,网络传播的离群性、隐匿性,使网络传播活动者的外在压力包括法律、道德和群体性压力大大弱化,正因为如此,网络活动主体的自我控制力也大大弱化了。所有这些,都使得网络传播更容易引发法律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二网络传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双重影响

依靠高技术支撑起来的网络传播,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工具和技术的进步,必然改变人类的活动方式并引起人们在思想观念、价值、情感等方面的变化。若从性质上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网络传播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

1.网络传播对伦理道德的积极影响

首先,网络传播拓宽了人们的活动范围,开辟了新的道德领域。道德从来就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领域,它始终是作为人的生活的“横截面”而存在的,即它渗透在人的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由此必然引起道德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网络传播是随着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它使人类传播活动的手段和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导致了一种全新的传播活动形式,与之相伴随的必然是相应的伦理道德的产生和发展,这就是现在人们称之为网络伦理的这一部分。可以设想,没有网络传播,也就不会有网络伦理的产生。

其次,网络传播需要人们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并为培养人们高度的责任意识提供了契机。网络传播突破了传播的时空制约、提高了传播的速度,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传播活动。但是,网络传播主体的隐匿性、多样性及传播内容的难控制性,都可能使网络成为一个良莠不分、鱼龙混杂的场所,而资源的共享性,又使得其可能导致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它形式的传播活动。这一切,都要求网络社会的人们具有高度的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意识。

再次,网络传播对人们的某些道德品质的形成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自主与独立意识。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公民必须自己决定自己干什么、不干什么以及怎样干,“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做网络社会的主人。

奉献与共享意识。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建立起来的,网民要遵循如下共同原则:所有网的子网可以彼此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同时,所有的子网和计算机也要为网络提供资源。因此,没有奉献精神,没有资源共享意识,就不存在网络,就没有网络传播。奉献精神是网络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原则。

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因特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集合,它将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计算机和网络互相联在一起,既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又相互独立,分散管理。它没有中心,没有领导管理机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特权,权力、阶级、阶层甚至地理位置、国家、民族、种族,在网络事实中都失去意义。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中心,人与人之间趋于平等,不再受等级制度的控制。个体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加强,有利于形成健全的人格和独立的个性,提高道德主体的创造性。

自由与民主意识。网络的核心是自由、开放。在虚拟化网络社会里,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发言权,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自由地选择和取舍,无须服从他人命令。因此,网络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自由、民主意识得到了全方位的锤炼和提升。

最后,从网络对社会道德的运行机制来看,网络也提供了积极的作用:网络工具有利于道德观念的快速传播,特别是一些道德榜样和道德示范、道德宣传的传播十分迅速;有助于道德教育;网络有助于道德关怀的实时送达,没有时空的障碍;网络有助于道德评估机制的建立,节省建立的成本,提高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网络有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尽管网络传播对人类道德生活具有以上积极意义,但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在充分注意网络传播对人类道德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对于网络给人类道德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应高度关注。

2.网络传播对伦理道德的消极影响

网络传播对人类的伦理道德生活也有其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先,助长人们的无政府心态。我们知道,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权威、无中心,因而网络社会就不存在一种对人们的言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言行往往因此而变得肆无忌惮,在现实社会交往活动中受到种种约束的言行,在网络社会中被彻底地“解放”。心理学告诉我们,如果人的某一行为不断重复进行,那么,它就会成为人的固定的行为模式,并深刻地影响人的心理。正因为如此,生活在无权威、无中心的网络社会中的人们,长期受到这种无权威、无中心的影响,就可能形成一种无政府心态,从而构成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严重威胁。

其次,网络社会也可能导致人们责任意识的淡化。网络传播之所以会导致人们责任意识的淡化,

其根源在于网络社会的特点。我们知道,网络社会具有虚拟化、隐匿性、无权威性等特点,所有这些,都存在着淡化网络主体责任意识的巨大可能性。虚拟化使得网络中具有某种身份的主体并不一定要承担与此身份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虚拟的身份与责任相分离的特点会对网络主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真实身份的数字化即其隐匿性特点,使网络社会交往中的责任难以落实到具体的、现实的主体身上,从而使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处于“虚悬”状态;网络社会的无权威性使网络交往主体缺乏承担责任的强有力的外在制约力量。所有这些,都有可能使网络主体淡化自己的责任意识。而当网络主体把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混为一谈时,这种可能就成为了现实。

再次,网络传播导致人际关系的疏远。因特网的突出特点是打破了时空的限制。过去因为这些限制而无法建立的交往关系,借助网络可以建立起来,并因此而扩大了人们的交往范围,“天涯若比邻”已经不再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是成为了现实。但人类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则是现实人际关系的疏远。在网络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存的第二空间的情况下,人们利用网络在家办公、购物、甚至旅游;人们利用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宣泄自己的情感,表达自己的欲望,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协调好这些分散在不同空间中的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仅仅使用电子联系的方式是难以构筑起足够令人信任的人际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是最古老也是最基础的信任交往方式,但由于面对因特网,人们可以伪装成自己想成为的一切对象,所以,因特网也成为躲避现实、宣泄情感、表达欲望的理想场所,使人们可以不再在直接的、现实的人际交往中去寻求沟通和理解,这就使原本冷漠的人际关系更加疏远。

第四,网络传播导致人的主体性的削弱。尽管网络给人们提供了更为简便、快捷并且是突破时空制约的交往方式,尽管因特网作为巨大的信息资源库给人们的活动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的发挥,但是,必须看到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也造成了人们对网络的极大依赖,长期生活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因特网来解决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他们寄希望于在因特网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现成的答案,获取各种各样的现成的、甚至是不知真伪的信息;他们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欲望和各种各样的观点,通过网络来进行自己的活动,一句话,通过网络来表达和证明自己的存在,离开了网络,他们就变得惊慌失措。其结果是与现实社会生活越来越疏离;另一方面则是沉湎于网络不能自拔。网络作为人的创造物,反过来支配了人的存在和活动,人的本原意义上的主体性即人作为自觉自由活动的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积极性都被异化为一种对网络的主动、积极的依赖性,形成了典型的“网络异化”。

第五,网络传播存在着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巨大可能性,构成对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念的巨大威胁。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它突破了种族、地域、民族、国家和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等的制约。在这个开放的社会中,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有着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人们都借助网络这个载体来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网络社会成了一个展示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等的平台,这也使得参与网络交往的主体同时受着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并进而使网络交往主体的价值意识包括信仰、理想、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等发生结构性改变。我们知道,现实社会是一个由主流意识形态统御的有权威、有中心的社会,这种权威、中心正是社会能够有序而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网络社会是一个没有权威、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使是现实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在进入网络社会后也必然丧失自己的“主流”地位,不得不以一种平等的身份作为多元意识中的一元而存在,并受到来自其他社会意识的批判甚至嘲讽,不同社会意识之间相互的批判、嘲讽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社会意识之间的相互解构过程。这样,作为现实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地位,在网络社会中被削弱、被消解,这一情形反过来又作用于现实社会,使现实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地位的削弱,不再停留于网络社会中,而是在现实生活的社会中成为事实。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出入的活动主体,处在有权威与无权威、有中心和无中心的剧烈的冲突之中,其结果是使得价值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盛行,现实社会中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与中心地位被削弱甚至被消解。

三结论与思考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网络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是双重的。如何发挥其正面的、积极的影响而避免其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是网络文化研究和网络文明建设中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消除网络传播的消极影响当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如加强对网络的管理与控制、完善网络传播立法等等。但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络活动主体的道德素质。

就网络道德教育而言,也必须注意到网络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网络道德教育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非网络道德教育的主体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即家庭、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在网络道德教育中,这些主体当然仍然是存在并起着重要作用的,但是,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活动着具有不同道德价值观念、不同意识形态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的人,在网络社会中,这些有差异的活动者都在通过自己的网络行为相互进行着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一个网络活动者到底受到多少不同类型的人的行为的影响,这一点是难以确定的。

其次,网络道德教育对象的多样性。笼统地说,网络道德教育对象是广大的网络用户,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全球一体化的社会,这就必然导致网络用户的千差万别。从来源上看,网络用户既可能来自同一个地区、同一个国家或民族,也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从年龄结构层次上看,既可能是青少年,也可能是中老年;从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上看,有高也有低;从职业看,网络用户遍布不同的行业,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网络道德教育对象具有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

再次,网络道德教育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是由上述两个特点决定的。从教育主体来看,由于网络道德教育的主体除常规的家庭、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外,还有大量不确定的千差万别的网络用户,这就决定了网络道德教育主体有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如发布、浏览色情信息,在某些西方国家是合法的,也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受到肯定,而在中国,发布并浏览色情信息,通常都认为是不合法、不道德的,这就会导致道德教育内容的相互冲突,从而大大提高了网络道德教育的难度。从教育对象上看,由于网络道德教育对象是千差万别的,这就大大增加了网络道德教育内容设置的难度以及教育对象接受和认同网络道德教育内容的难度。

最后,网络道德教育具有国际性和民族性。这是由上述第三个特征引申出来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便捷,信息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世界变得越来越小,这客观上要求网络道德教育必须考虑到民族性和国际性,并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网络是全球化的国际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在网络中活动的人虽然是千差万别的,但是,这些社会性的差别在网络中都因为虚拟化、数字化和符号化而被从表面上消除了,人与人的交流成了符号的互动。正因为如此,网络道德教育就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或者某个行业的事,而是全球化的国际性的事业,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这要求网络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标准上都应具有国际性。当然,强调网络道德教育的国际性,并不以排斥网络道德教育的民族性为前提,相反,它必须以充分尊重民族性为前提。这是因为,国际性离不开民族性,它是对民族性的概括和提升,但这种概括和提升并不是对民族性差异的消灭。国际性只能存在于民族性之中,离开了民族性的国际性,只能成为无本之木,将会失去自己存在的基础和条件。这意味着,在网络道德教育中,国际性的教育内容和标准,只有得到民族性的认可,才可能为不同网络道德教育对象所接受和认同,才可能现实地转化为网络互动者的自觉的行为规范。因此,在网络道德教育中,无论是借口国际性来排斥民族性,还是借口民族性来排斥国际性,都是错误的。

总之,网络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教育内容,采取恰当的教育方式,从而切实有效地提高教育效果,进而达到培养网络主体优良的网络道德素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传播的消极影响,还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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