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化生态整治网络低俗之风

2009-04-07 03:24孟兆平
网络传播 2009年3期
关键词:色情整治法律

孟兆平

2009年伊始,中国互联网业就迎来了一场红色风暴。此红色即“低俗网站”红牌警告之红色也。从1月5日起,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手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至2月20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已经曝光九批共103家网站;至2月10日,已有1911家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网站被关闭。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的整治对象就是所谓的“网络低俗内容”。根据介绍,网上低俗内容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污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换妻等的信息。概而言之,“很黄很暴力”的网络信息是这次整冶行动的主要对象。

国外经验不能照搬

首先,就合法性而言,针对“很黄很暴力”的网络信息,本次整治行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充分的。政府在整治行动之初就通过媒体申明了这一点,明确提出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就是说,尽管没有专门针对网上“低俗之风”的法律,从这些法律的条文中还是能够引伸解释出这次整治行动的法律依据的。这让我联想到了同样面临类似境地的美国政府。

为保护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权益,美国国会曾于1996年制定了专门规范互联网上色情信息通讯品味法(CDA,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Act)。未及美国政府据此展开执法,美国市民自由联盟(ACLU,America Civil Liberty Union)等人权组织就向法院提起了违宪之诉,并要求法院发布临时性紧急停止执行命令。这场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在各方瞩目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有关互联网信息规范的判决(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即以7:2的悬殊比数判决该法违宪。这也就意味着,这部法律失去了执行的意义。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在于这部法律有可能损及言论自由这一重要宪法权利。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言论自由既包括发表言论的自由,也包括获取言论信息的自由。国会通过的这部法律规制手段未经审慎设计、条文用语不够精确,从而限制了传播给成人信息自由和成人获取所谓“低俗信息”的自由,因此未能通过合宪审查。

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即便存在专门规范色情言论的法律,政府的执法活动也可能遭遇责难——遭遇违宪的责难。当然,我们同时也得到一份“惊奇”——成人获取“低俗信息”竟能是一种权利。这一点具体到中国当下的语境中是很难得到大多数公众认同的,遑论其与我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容。从而也保留了这样一种空间,即由于在建设社会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其限度的,规范色情言论、整治“低俗言论”所受的限制也就比较小。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合宪性的拷问。

以文化治理网络生态

网络低俗信息之所以有很强的顽固性、反复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网站追求点击率和少数网民不负责任地利用互联网大量传播低俗信息。而群众基础受损无疑正回应了这两点。首先,相当一部分网民的“社会需求”就是低俗信息泛滥的根源,他们态度的坚持无疑为低俗内容的“复活”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其次,web2.0模式下很大比例的低俗信息正是来自于网民,从论坛到社区、从博客到播客无不如此。因此,在互联网整治的群众基础未打牢之前,低俗网络信息很容易“春”风吹又生,这种运动式的专项整治也只会有短期效应。因此,即便是那些为这场专项行动叫好的人,也担心其只会有短期效应,难以改变“沉积已久”的互联网生态。

那么如何才能让低俗信息远离网络呢?互联网整治的群众基础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境,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整个互联网文化生态之复杂、混乱。如果不能改变互联网文化生态的现状,互联网整治的群众基础就不可能打牢,互联网整治也就难以取得长期实效。反过来,如果能够引导出一个主流积极向上的互联网文化生态,低俗的网络信息自然就没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了。

互联网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透明化,使性别与身份认同趋于稳定,进而帮助法律制度测定人我关系的合理交易成本及其规范评价;相对地,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和自我认同的随时可变,使交易成本趋于无常,对于现实世界的管制模式必然带来冲击。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思考惩治、处罚式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以外的规范机制。这种机制便是引导、塑造式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意味着积极塑造“健康”的主流互联网文化生态,然后以这种主流文化去引导、影响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当然这是以真正强大的、能够竞争过“低俗信息”的“健康”主流互联网文化的存在为前提的。我们为什么不在采取“硬”手段的同时,去积极地思考如何更好地提高自己构建互联网文化生态的“软”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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