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2009-04-14 02:41边志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办案办理

孟 韬 张 涛 边志伟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留守子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控制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预防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办案原则和办案机制。

关键词:留守子女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外出务工农民的“留守子女”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且向低龄化、团伙化趋势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刻不容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办案机制发表浅见。

一、“留守子女”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留守子女”犯罪呈现五多的特点:(1)从犯罪类型看,侵财犯罪居多,而且多为暴力性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多因心理不成熟、好胜心强、情绪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甚至行凶杀人。(2)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居多。这反映出未成年人的特点,难以抵制外界不良现象的诱惑,但单个胆子又小,为了壮胆,就经常多人纠结起来实施犯罪,不少结伙犯罪呈现人数由少到多、由松散到固定的发展过程。(3)从犯罪主体看,学生犯罪居多。据统计,“留守子女”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或刚刚辍学的学生占60%以上,校内校外共同勾结实施犯罪,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威胁了在校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学生及家长担忧。(4)从犯罪性质看,暴力犯罪居多。通过调查发现,在所办理的案件中,作案人大都携带凶器,一旦遇到反抗就使用暴力。(5)从犯罪侵害对象看,弱势群体居多。据调查,80%以的侵害对象集中为学生及家人中的妇女和儿童。

笔者认为, “留守子女”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了农民工子女的学籍。

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其子女不能随父母到务工地就学。根据有关规定,农民工即使在一个城市务工、经商数年,也难以将户口迁入该城市,而且发达城市对务工子女入学条件的限制更严,如必须具有当地户口,或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等是造成大量“留守子女”存在的主要原因。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

“留守子女”绝大部分正处于学龄时期,他们或被托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教育,或由其他亲属看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他们不能与“留守子女”进行必要的沟通,导致孩子情感孤独,缺乏关爱。而负责照看他们的亲属,则因为可怜孩子长期没有父母的疼爱而过分溺爱孩子,或害怕其父母抱怨而不敢严管,或由于知识、能力原因无力管束。管理上的过于宽松和心灵上的孤独感促使这些孩子热衷于在社会上追寻所谓的“自我”,在课堂外找回满足,极力填补自己在情感上的空白,稍有不慎就走了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不健全。

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对子女的管束鞭长莫及;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只重智育,对学生的德育和法制教育相对薄弱,又缺乏与司法部门的必要沟通;司法部门由于受警力、财力所限,忙于打击现行犯罪,对“留守子女”的思想状况和“苗头性”问题无暇顾及,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存在不同程度的断档现象,是造成“留守子女”犯罪问题突出的社会原因。大多数未成年人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无所知,而盲目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注意在办案中贯彻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注重社会效果,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返社会继续学习和就业的方向认真研究对策。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注意审查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条件,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中,注重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较轻的罪行;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是否在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是否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等具有法定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从而考虑是否有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必要。

(二)坚持快捕快诉、不枉不纵的原则。

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犯罪次数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快捕快诉,决不手软;同时对于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但侦查部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其追捕追诉。要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年龄小,就对其网开一面。要通过打击,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惩罚,让其明白法律是不允许任何人来亵渎的;受侵害人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监护条件较好的,介于可捕和可不捕之间的,一般应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坚持处理从宽的原则。

在审查案件中,廓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这是检察机关履行保护责任的重要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之一,所以,在办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着重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14周岁、16周岁及18周岁的界限便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沟通、协调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应注意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灵活运用强制措施,避免措施不当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堕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沟通协调后,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关于犯罪情节、逮捕的必要、判刑的必要等看法一致,便可以作出及时的处理,该批准逮捕的批准逮捕,该送少管所的送少管所,该送少教所的送少教所,该接受行政治安处罚并交由家长和学校严加管理的也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至于只要其涉嫌犯罪便一律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

三、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

“留守子女”犯罪突出问题,已成为目前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要从源头上根本遏制这种现象,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教育体制,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

城市应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的一切歧视性限制,使农民工子女能够跟随父母就学,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留守子女”跟随父母上学难的现象。加强同学校、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越来越重视。侦查监督部门处于办案第一线,可以将办案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及时向预防犯罪部门反馈,为其开展法制教育提供素材,真正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范化的工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检察院内部制定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工作规则,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贯彻其中,将办理此类案件的有关工作规程细化,便于办案人员操作。落实回访考察制度、跟踪考察制度,巩固教育挽救的成果。在法庭审理判决之后,对未成年犯坚持进行法制再教育。

(三)探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学习和研究青少年心理,努力探索适合于挽救和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的工作措施。尤其是近年来出现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如一些单位成立了“青少年维权之家”、“青少年维权岗”、设立并对外公布专线电话,与社会、家庭签订帮教协议等,积极开展维权工作。在严格忠实于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和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点,自行设计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流程图,不仅从实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在程序上予以体现。如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做到讯问方式的特殊性、讯问人员的特定性、法律文书内容的特别性、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各地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既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未成年人与社会的对立情绪,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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