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09-04-14 02:41白永强李广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海商法约克

白永强 李广益

摘 要:本文在充分分析了共同海损制度在海商法中的特有地位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并论述了修改的理由,以期通过分析共同海损规则的立法现状,对我国海事司法及其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海商法 共同海损制度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中图分类号: D922.294文献标识码:A

共同海损这一法律制度已经历了千百年的实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海商法体系中各相关部门的发展与完善,昔日它所特有的那种重要地位已有所下降。长期以来,在世界的范围内,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则已几经修改,但是要求废除这一制度的呼声却时有所闻。特别是在1978年通过的《汉堡规则》中废除了航行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使人们大有共同海损的基础已经并将更进一步受到严重冲击之感。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海商法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国际海运的发展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共同海损制度自产生以来,为适应人们实践的需要,一直在不断地改进。由于迅速发展的国际海上运输与各国共同海损制度之间差异的矛盾日益严重和突出,因而产生了在国际间统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强烈要求。国际海运界为此进行了努力,其成果标志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然而这一规则还没有进一步上升为国际公约,没有普遍地成为各国的立法,而是一直停留在民间协议的基础上,从而使其效力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各国有关航运的法律中仍保留着各自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各国法规之间,以及这些法规与《规则》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适用《规则》或各国有关法律规定时,各国又有许多实践性的规则或惯例对之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整个世界的共同海损体系就显得越发的缤纷复杂。尽管如此,由于这一规则被广泛地接受和采用,所以它的影响颇为广大,因而它的发展便成为当代世界共同海损发展的主线。

二、对我国海商法共同海损制度实践性的分析

目前我国《海商法》中有关 “共同海损”的规定只有11条,而且这一章主要参照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但做了简化处理。尽管共同海损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精神,但随着我国海运实践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的某些规定已不合时宜,亟需改革与完善。如《海商法》第193条反映“共同安全派”的观点,除了共同海损定义外,《海商法》未具体列明哪些项目属于共同海损。但是, 第194条和第195条又专门规定船舶在避难港的费用和代替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该两条反映的是“共同利益派”的观点。这就是说, 第194条规定的内容与第19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的定义是矛盾的。此外,额外风险大,缺乏效率,共同海损理算所需时间过长,国际统一性差也是修改共同海损制度的主要问题所在。

三、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设想

在考虑该章的修改时,除仔细研究1974年和2004年《规则》外, 还应重点考虑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将一些具有超前性的、反映国际海事立法发展趋势的新条款纳入、吸收进来:

第一,共同海损的范围应明确规定。明确时效规定,加快理算程序,避免额外风险。对于前文提及的共同海损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不宜扩大共同海损的定义,但应当吸收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规则B和C ,规则B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为共同海损”。规则C是关于拖带作业中产生的共同海损的规定。此外还应考虑将驶入和驶出避难港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垫款的保险费列入共同海损分摊的范围。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因简化处理而未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故应将国际上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纳入进来,以减少争议。

第二,共同海损的再索赔原则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再索赔问题,笔者认为应先分清责任,再进行理算。而我国有的法院在实践中对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直接根据过失判定责任而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所以建议《海商法》应将此做法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引起共同海损事故确系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理算人就可以不进行理算,这可以避免繁琐的理算,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有利于航运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三,应增加有关防止或减轻污染环境损害措施费用的规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明确了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的处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海商法在修改共同海损一章时增加有关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的规定,并在救助报酬条款后增加有关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的规定。

四、结语

共同海损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沿革中已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虽然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求废除该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是无论怎样修改,共同海损制度都将会继续长期地存在下去,并将随着海运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作为海上特有的制度,我国共同海损制度还将会通过其特有的调整作用对海运事业的发展做出其应有的重要贡献,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

(作者:白永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李广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WTO,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领域)

参考文献:

[1]司玉琢主编.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韩立新编著.海事国际私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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