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 云
根据《中国劳改学大辞典》解释,换押制度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对被羁押的人犯,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和办案单位的更替,新承办单位须以书面通知看守所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规定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换押制度实施近10年来,对有效规范公检法三家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起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因换押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在押人员被隐性超期羁押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3月份统计的有关数据显示,全国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而这85人次超期羁押案例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仍比较突出。据此,进一步规范换押制度,避免隐性超期羁押,意义重大。本文拟就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作一简要分析,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各界重视。
一、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换押期限规定不明确,与刑诉法没有相互衔接。《通知》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但《通知》却未对办理换押手续的时间作明确规定和限制,仅在第一条的后半部分规定:“接收机关在收到换押证后,注明承接时间……,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