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卫卫 雷雨波
[摘 要]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动产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却便无须登记。究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的三重保护机制,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或区隔机制对自身构成了静态的保护,知情原则和惩罚性预设规定对信托财产构成了交易上的动态保护,而动静结合的保护机制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既减少了立法成本又提高交易效率。
[关键词]信托财产 登记 原因
作者简介:邓卫卫(1971-),女,汉族,沈阳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房地产法、企业和公司法;雷雨波(1964-),男,汉族,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经济法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信托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动产权利一般都进行公示登记,惟独不动产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却无须登记,其原因颇值探讨。本文认为,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而正是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或区隔性、善意第三人和知情原则以及惩罚性预设规定等保护机制的构建决定了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无须公示登记。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或区隔性的保护机制
从委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根据委托人意愿转移于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运作,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其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遗产或清算财产被继承或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