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峰 孙晓莹 徐 宁 伍翔杰 韩 全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老法,其规章制度更加详细,但自实施以来,围绕着到底是合理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还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综合各方观点且从长远来看,新法的实施利大于弊。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利益 企业负担
一、新法与旧法相关条例比较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在条款规定上有了一些改善,体现出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倾斜的趋势。
(一)适用范围扩大
新法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又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使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二)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
新法中首次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的描述,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三)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放宽了对于订立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的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四)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针对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的合同期限,新法分别规定了不得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的试用期;同时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
(五)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加完善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新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