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

2009-04-21 03:09:12李燕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年2期

李 燕

[摘要]双性儿童经父母知情同意被实施性别再造手术是当前医学界的普遍做法,但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父母的知情同意权也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关键词]双性儿童;性别再造手术;知情同意权;宪法基本权利;第三种性别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起

本文所指双性儿童,是指在医学上看来出生时由于外生殖器异常、染色体异常或荷尔蒙水平异常等原因,导致具有男、女两性的生物性别特征的儿童,也称性别模糊儿童。2008年11月江津12岁性别模糊儿童做手术成为女孩的新闻报道,引起人们对性别模糊儿童的关注。在我国由于药物因素、环境因素引起的儿童出生性别模糊日趋常见。仅浙江省每年就有约800名儿童性别模糊。而世界人口中1.7-4%的人是双性人,或者说不是完全的男人也不是完全的女人。

在医学界看来,双性人是不正常或不可接受的,对双性儿童应尽早进行性别再造手术,通常是外生殖器切除/再造手术,包括切除儿童的阴茎和阴囊或者阴核和阴唇的部分或全部、重造阴茎或者阴道口,复杂的还包括塑造“有功能的”阴道、修补“受损害的”阴茎、摘除内在生殖器等。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性别模糊儿童一出生即被建议进行性别再造手术是美国医学界通行的医疗惯例。

在性别模糊应当进行性别再造手术的传统医学观念下,从法律的角度看,父母享有亲权,本着“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行使知情同意权,为性别模糊儿童到底做成男孩还是女孩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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