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

2009-05-11 08:52周国文
人文杂志 2009年2期
关键词:生态伦理宽容平等

周国文

内容提要 健全生态社会的生态伦理是体现自然理性而又尊重自然权的生活规范。其内在的价值立场在自由、民主、宽容、平等与正义的维度,体现为在人与自然界的交往行为中,既捍卫公民作为自然人的一般属性,又保障自然界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自身的权利。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支撑起生态系统中一个充分的普遍的道德世界。这种道德世界体现了彼此相连的共生观念与有效交往的平等观念为核心建构的公共生活规范。

关键词 生态伦理 自由 民主 宽容 平等 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2-0177-10

现代社会的公共自然生活面对的是多重的价值体系。但无论价值体系是如何的多元,及其所蕴含的价值观与价值标准是如何多样,都必须遵从生态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因为生态社会是属于一般自然生活的公共开放领域。而伦理范畴所表现出的自然规范体系,是自然生活与公共秩序的基本保障所在。

生态伦理的目的不管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实现,还是在人对自然的行为中达成,都需要考虑到人与自然的融合。生态伦理是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分子在公共自然生活层面所应具有的道德规范,它也是为身处自然界中的公民更加和谐与融洽的生态生活方式创造一个价值性的指南。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表现在自由、民主、宽容、平等与正义的五个维度。

一、自由与生态伦理

在人与自然界相互之间自由存在、和平共处的状态中,生态伦理是基于人在公共生活的多元世界秩序中形塑必要生活规范的一种基本可能,它在自由的意义上使公民与自然的自愿交往成为一种内在的要求。自由是生态伦理基本的价值立场。“自由是什么?首先使人想到的,就是不受约束的行动,凡事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去做决定。事实上只要是两个人的生活,行动就不可能完全不受约束,自由人的生活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放纵……在这里自由与自制分不开。强调被动约束,而事实上在被动约束很多的社会,表面上看起来,它的人民好像很能自制,其实只是他制。”(注: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4-105页。)

生态伦理在人的意识层面是理智与自由的思辨式平衡。一种自由目的的设计,一种人性与自然性的综合,使公民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历程中体现出不断健全的道德自觉。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离不开自由这个范畴,“在西方世界中,人们从古典时代衰落起就已经把脱离政治的自由视为一项基本自由;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利用这种自由,从世界中、从他们对世界所负的责任中撤离出来。这样一种从世界中的撤退并不一定会危害到个人,它甚至有可能发展出天才人物所具有的那种杰出才能,并因而间接地对世界产生益处。”

②〔美〕汉娜•阿伦特:《黑暗时代的人们》,王凌云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3、7页。)

生态伦理强调与自然融合的自由,在自然共同体的生活中必须个人自行节制才能善待自然,而自然共同体也尊重人之自主意志的存在。在阿伦特看来,“当我们听到‘自由这个词时,在我们的心里能想到的所有的特殊自由中,‘活动的自由从历史上说是最古老、也最基本的。能够起程前往我们想去的地方,乃是作为所有自由之原型的动作,正如对自由活动的限制从远古时代起就是奴役的前提。活动的自由也是行动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正是在行动中,人才第一次经验到了在世界之中的自由。当人们被剥夺了公共空间时——它由人们一起行动构成,并充满了和历史相仿的事件与故事——他们就撤离到思想的自由中。”②

如若把自由视为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之一,那么一个公民自主选择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自然空间则是这种公民自由的最大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不可能做任何对抗自然的事,不可能毁灭它,也不可能损害它,因为即便是人类的产品,也同样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不可能‘侵犯自然,而只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利用自然的规则)。”〔西〕费尔南多•萨瓦特尔:《哲学的邀请》,林经纬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2页。)在事物自身呈现其自然连续性的基础上,自由地连接一切存在物的自然本性。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把自由理解为一个独立于诸种专断意志而径自行动的私人空间,那么,要保障自由,就必须坚决抵御侵犯这一私人空间的各类专横强制。每个公民对其他任何公民的生活所拥有的权力,绝不应该逾越他们对其生活所拥有的权力边界。同时,其他任何公民对每个公民的生活所拥有的权力,也都不能突破他自己对自己的生活所拥有的权力界限。按照哈耶克的看法,来自于不法个人的强制固然可怕,而来自于公共权力组织的强制则更为可怕。因此,必须为国家权力的施用设置一道合法边界,即将其严格限定在“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注:〔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17页。)

生态伦理的实现需要依靠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张力来保证。“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张力是这样的张力:其中每一方如果没有另一方的存在,就会消失——自由会变成混乱,权威会变成专制。”自由是公民以属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是现代世界精神健全的基础,生态伦理的实现条件离不开公民之间所具有的宽容。这种宽容既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宽容,也是一种理念意义的宽容。“真正宽容的人不仅认为思想的差异性必须得到尊重,认为他无权对人们的良知横加干涉,同时也能够理解观念和信仰的多样性是必然的,是与情感生活和知识生活的需求相应的。总之,如果这些差异始终存在着,那么它们就会带来好处。”(注:〔法〕爱弥尔•涂尔干:《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页。)自由是人们在公正的资源分配的保障下,自由地做不违背法律的事情。

在哈耶克看来,“尽管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也并非源于人为设计。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创造的一切东西,不是因人们预见到其可能带来的益处才被确立的。然而,它的好处一旦被认识,人们便开始完善和扩展自由的统治,而且为此目的,去弄清自由社会是如何运作的。”

⑦〔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81、82页。)

围绕着社会如何运作,哈耶克认为自由理论有两种传统:“一种是经验的和缺乏系统的,另一种则是思辨的和理性主义的。前者的理论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基础,即认为传统和制度是自发形成的,人们很难充分认识它;而后者则旨在构建一个人们一再尝试却从未成功的乌托邦。”⑦这两脉思潮往往也被理解为自由的民主与社会的民主的差异,也是一种盎格鲁传统与高卢传统的对立。

盎格鲁传统的自由观珍视无强制和自发性的自由,在反复试验的进程中缓慢地形成。高卢传统的自由观则认为自由的追求只有建立在共同体目标的实现上,它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在强制性的模式下生成的。但二者都认为公民若抛弃了自由,就贬低了自身的存在;若失去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损坏了自身的存在。

生态伦理不仅仅以人之自由为条件,也不仅仅达成对自然自由的满足。在人之自由的另一面,与自然的契约构成了它的反向维度。自然的契约作为一项社会协定的基础,其对自由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所有得到合法化的社会契约都可能被消解合法化,如若它失去对自然契约的合理约定。

二、民主与生态伦理

在一种现代公共生活与自然生活相重合的意义上,民主是生态伦理所蕴含的一种基本价值。作为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及对待自然的一种社会治理形式,民主不仅是一种能使不同意见折衷出可行政策的有效程序,而且民主是实现生态伦理之平等向度的最实质性的手段。卡伦[Horace M.Kallen]认为:“对于民主信仰的传播者来说,民主是宗教所有、所享……它是宗教中的宗教;所有宗教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栖息地。”(注:Will Herberg , America's Civil Religion: What It Is and Whence It Comes, R. E. Richey & D. G. Jones ed., American Civil Religi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4, p.84.)民主作为生态伦理所倡导的社会政治生活准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自然道义性选择。它不仅是尊重每个人生来平等的政治权利所达成的一致,而且在公共自然生活层面上体现集体决定和个人自主的有效平衡。与其相反,专制是生态伦理唾弃的一种行为方式。强力支配的统治意志足以摧毁人们对政治开明与生态文明的憧憬。它侵蚀了一种公民自主与社会协商的伦理政治格局,也与道德进步的启蒙信念相悖。

体现价值取向的民主,也能够作为制度手段,使生态伦理在一种适宜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得到执行。民主的政府决定形式与共和的宪政运行机制也是生态伦理的实现条件之一。公民之间形成合作伙伴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相互理解、彼此互助,同舟共济。当然,民主制度所包涵的发表意见、持续辨论、多元讨论与投票决定的过程是保障生态伦理发挥作用的外在因素。它也能够为公民作为道德的生态行动者主动、积极地参予有关自然生活的政治辨论、选举与活动提供有效的机会与可能。民主在显著增强公民决定自然政策和影响生态法律的条件上使公民自治有了可能。

生态民主是民主形式在生态范畴的应用。生态民主的宗旨不仅在于把自然权力还给每个公民,还在于把自然权力还给自然,并藉由建立一种可靠的选举、管理与监督的制度,以期使每个公民的判断在自然理性的维度能够达成自主选择,使自然的权利得以平等的落实。生态民主政治塑造了一种有助于公民在生态社会参予活动中凸显自主意志的社会结构。公民不仅在这种生态社会结构中塑造了自身,而且在集体生态决策活动的陶冶中养成了他珍视生态与尊重自然的习惯。“比起现存的其他传统而言,民主传统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源,以保障政治主张及其相反的主张的真实性在公共领域[public arena]得到检验,并保护那些最能体现对人类自由的向往的个人权利。”(注:〔美〕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姚建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导言第7页。)

生态民主,在现代社会最典型的民主价值就是协商民主。“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当人们将公共协商置于首要地位时,就能够培养出诸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的民主公民性格特点。在协商过程中,人们能够理解其他公民的思想与经验形式的内在逻辑,学会理解并尊重他们,因为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每个公民都可能存在着差异性的规范信念和责任。”(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代序),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代序第8页。)生态自治与公民自由有着显著的关联,即使是通过大多数人选票所选出的政府都无权支配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然界成员的权利。在卢梭看来,“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③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83、145页。)民主政体下的公民拥有宪政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方式免受极权与暴政的奴役及侵犯。在公共社会领域拥有广泛而又彻底的公民身份,在公开、公正的选举活动中体现公民自身的意向并替自然界的不同成员代言,由公民选举所产生的代表在行使政府决定权的同时也对自然界负责。

而在公民共和主义的维度,公民之间以协作的方式,作为生态政治的合作伙伴结合在一起。在理想的生态民主之自治层面,期待由所有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来执政的政府,也正是不折不扣地为自然伸张权利意志的共同体。它不仅提倡每个公民为其它公民服务,也进而倡导每个公民竭尽所能地为自然服务。在此,自然界成员之间的平等地位不仅得到保障,而且“公民也总是可以开辟一个共和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们可以采取主动并从事政治,不是作为一种日常事务,甚至也不是作为一种职业,而是作为一个政治上敏锐的公民的行动。一个共和的空间可以在任何地方、在所有有关自由之确定的问题中、在所有领域中开辟。”〔匈〕阿格尼丝•赫勒:《现代性现论》,李瑞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2页。)生态政治所内含的共和空间是容纳生态伦理最好的政治环境。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能使公民更积极主动地融入自然界的群体生活之中。大多数公民通过民主辨论,为自然界其它成员所提出的要求应该是政府环保决策的施政方向。“专制政治是不容许有任何其他的主人的,只要它一发令,便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③

三、宽容与生态伦理

生态伦理既强调准确的自我省思,又呼吁一种宽容的自然存在。宽容作为生态伦理的价值立场,是对自然界之丰富性与复杂性观念的多元承认,是对自然界中他物存在的有效容忍。“在西方,宽容原则是在一种对宗教改革后所出现的宗教冲突的厌倦心态中,以及一种对道德多元世界的现实的勉强接受中出现的。17世纪中叶,当洛克在《论宽容的信件》中努力使这一原则成为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秩序中的一部分时,这种心态依然占据着主导性的位置。”〔美〕斯蒂芬•K. 怀特:《政治理论与后现代主义》,孙曙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对自然界之多样性的宽容┦且恢知正面价值,它让具备这种理性素养的人,拥有足够的审思去宽容这个自然世界所存在的多样性。

不同物种的宽容。人在这个社会中是结群而居的,而人所面对外界环境是不同物种的存在。但一个物种的结合,往往意味着与另一个物种的差异甚至对立。物种的分化在自然生活中既是多样的,又是自然实存的。因地域、信仰、种族、政党、学历、职业、权力、兴趣不同,所体现出的不同社会人群是一种多元化的存在。而因气候、地理环境、地貌状况的差异,所产生的物种差异则更体现出物种的多样化。一部分物种既因某种共同的特点走在一起,一部分物种也因某种差别的歧异而分开。物种与物种之间,类别与类别之间,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原则下,达到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循环往复的自然生态,所聚合在一起的不同的自然种属组成了自然界这座金字塔。不同属性的物种只是自然界中的沧海一粟。自然界这个整体的存在,是与公民的自然生活息息相关的。物种与物种的联结,个体与个体的聚合,如若没有宽容这个纽带,自然界就很难超越歧异组合在一起。对自然界中他物的宽容,在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是对人之外其它物种的一种尊重,更是人这个自然界权利代言人之博大胸怀的体现。人与自然界其它物种都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中,但事实上他物往往被孤立与遗忘,慢慢地被边缘化。与他物共生共存的开放性,也在遭遇着人之异化之后主宰支配性话语的征服性系统威胁。宽容的生态伦理,是广泛开放的生态伦理,是非排他性的生态伦理。如同开放的公民伦理观,赋予人权以更完备的存在。“他们要求有一种更具容纳力的、能够承认[而不是侮辱]他们身份的公民资格观,而它又要能包容[而不是排斥]他们之间的差异性。”(注:〔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86页。)它反对“区别对待的公民资格”,支持给予黑人、妇女、少数民族人群、少数宗教人群、同性恋人群、身心残障人群一种平等的社会文化身份的有效确认与保障。它能够在公民资格的权利应用上受到无差别对待,也给予生态伦理的主体以一视同仁的应用。而一种宽容的生态伦理观,在无差别对待不同物种的存在,以及尊重物种多样性的层面,则给予自然权以更充分的保障。

不同观点意见的宽容。观点在潜在多样的表现方式中,大多数场合是差异大于统一。区别与区分是观点自身价值存在的需要。意见的矛盾与对立则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即使我们坚信我们的意见没有错,而为了证明我们观点的正确性,我们与他们之间也需要密切的沟通,并且允许他们意见的表达。这不仅仅是言论自由的内在蕴含,更是一种理性范畴中宽容气质的体现。当然集体权威的强制、统一化的意识形态要求与大规模公众偏见的左右,常常强调了对自然界中不同观点的限制,而误导了对不同意见的宽容。在此,不同的自然界成员可能存有不同的立场,处理好主流观点与不同意见的关系至关重要。对待不同的自然界成员感情上的体谅与行动上的融合很重要,而理性上的宽容更重要。主流是大多数,但并不是唯一。凸显主旋律,并不是抹煞小插曲。意见的表达与协商,才能使自然界综合的观念体系在彼此了解、沟通与融合过程中创造更深层次的完整与统一。没有观点歧见的一言堂似乎消灭了杂音的存在,但也使这个世界显得更不真实,使真理失去其可辨驳的可能。“因此,那种把某个单一论述看做是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道德的最根本的基础的观点,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有害。”(注:〔美〕罗纳德•德沃金:《正义与生活价值》,载欧阳康主编:《当代英美著名哲学家学术自述》(第七章),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9页。)

不同因素对象的宽容。自然界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世界。作为统一体,它本身接纳了处于变化形成过程中的纷繁事物。差别在可能的意义上始终是存在的。但融合始终是基于个体化的存在。自然界由人、动植物、水、空气与土壤及其它种属所组成。如同在社会生活中不同因素对象聚合为一个整体,诸如艺术、科学、技术、宗教、法律、政治等部门组成了一种整全式的存在。不同物质是纷繁多样的,精神也是多元共存的。无论是物质范畴,还是精神范畴,糅合了不同因素对象的整体,需要以和谐的理念宽容共存。例如政治与宗教之间的张力,从中世纪以来始终是一种对峙性因素的体现。以恺撒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以教会为代表的宗教权力之间,宪政的法律与宗教的教义之间,所始终存在的紧张关系是如何确立政治合法性的权威问题,也是宽容面对政教分离这一文明社会现代性要求的精神问题。在“一”与“多”之间,承认自然界中异质的存在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倾听与共处,也是不同领域的生活边界超越彼此的对立与差异能够形成对话的可能。毕竟在体现深刻的多样性的多元主义的思维框架中,不同自然界域体系之间的碰撞与融合是始终避免不了的问题。在尊重差异、保持沟通的格局下,我们需要避免不同自然体的被边缘化、被拒斥、被迫沉默或者被同质化的结局。

四、平等与生态伦理

在一种环境契约论的传统中,生态伦理就是一种互惠的协议。平等是生态伦理重要的价值立场。平等与否,源属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对比的知觉,也来自人性中每个人自尊、自爱、自我保存的一种需要。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49页。)罗尔斯认为,平等可以建立在人的自然禀性的条件之上,道德人格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实际上平等拥有的属性,它是人人平等的基础。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也就是具有正义感的人,是进入生态伦理的平等原则覆盖范围的基本条件。作为生态伦理重要的价值立场的平等,也是生态伦理的目标取向。它蕴含着五个方面的内涵:

平等是人格身份的平等。人格身份的不平等是人与自然接近的最大障碍,也是影响自然界团结的最大因素。在理想层面上,人格身份的平等,不仅蕴涵着去除了肤色歧视、种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的政治资格的平等,而且意味着不因出身、学历、职业、财富、信仰、党派的差异而差异的社会地位的平等,更意味着自然生活中人与自然界成员交往的平等。任何希图改进生态社会平等状况的努力,往往都是从人格身份的平等开始的。当然,从现实的情形分析,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始终存在的。这种分化按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观点,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作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70、108页。)人类后天的社会生活统治与被统治的需要、私有制与交换关系的存在及自身差异性在卢梭看来:“某些哲学家甚至进一步主张,这一个人和那一个人之间的差别,比这一个人和那一个禽兽之间的差别还要大。因此,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83页。人与人之间所存有的差异性,不仅是由于个人先天禀赋不同所致,而且是源自于每个人不同的习惯与生活方式。)日益明显,使原初自然状态的不平等愈演愈烈。无论是自然的平等,还是人为的不平等,都是人格身份的平等蕴意所大力反对的。而奴役就表现为人格身份在人为意义上的最大不平等,它还体现在人对自然界其它成员的支配。人格身份是各种不平等的根源,而最后往往又归结到财富上。“每个人都会理解,奴役的关系,只是由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③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摆脱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谁也不是谁的主人,谁也不是谁的奴隶。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摆脱了人对自然界其它成员的任意支配,人既不是自然的主人,自然也不是人的奴隶。

平等是参与机会的平等。在主客二分的哲学范式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自然这个客体的价值,是基于人对它的认同与理解。在生态事务上,自然界的参与是无形的,它是通过人的代言来体现的。参与机会的平等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最大表现,也是关注自然界权利的折射。参与机会既表现为一系列完备的程序,又体现为一套运作的流程。而对它所提出的平等要求,首先表现为参与起点的平等;其次表现为参与机制的平等;再者是参与过程的平等。当然,现实社会最后并不能保证参与结果的平等。参与起点的平等,是保证社会成员在同一条公平的出发点上起跑的权利,也是把自然界成员的权利与人类社会成员的权利等量齐观。它体现的是程序统一的公开性。参与机制的平等是每个社会成员不仅都有可能加入这场比赛,而且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利赢得这场比赛。但这种加入与胜利,并不是以牺牲自然界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它体现的是一种没有排它的开放性。参与过程的平等是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与自然界成员在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它体现的是始终如一的公正性。参与机会的平等是不分等级与力量分殊的参与。源于人自身素质的差别与自然体凝结的共同利益所在,如若能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机制中达到参与的平等,就可以说已实现了自然主义之平等哲学的最大可能。毕竟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社会价值的有限与人之禀赋能力的差异按照卢梭的理解:“一切天赋的性质都发挥了作用,每个人的等级和命运不仅是建立在财产的多寡以及每个人有利于人或有害于人的能力上,而且还建立在聪明、美丽、体力、技巧、功绩或才能等种种性质上。”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24页。),不可能在结果上形成人人平等的局面。但如若能达到参与机会的平等,并以重视自然生态圈的整体发展为原则,就能够在机会共享与外在环境的公平上为大多数人创造成功与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可能。

平等是资源分配的平等。这种触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随着人们生态伦理之标准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自然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使资源是可获得的,并且使它们具有同等的可获得性。……平等必须以这类方式加以界定:在我们构想和计划自己的生活时,我们可以彼此传达相关的信息。这是拍卖的深层结构:它把我们的生活看做是对联立方程[simutaneous equations]的解答:我们依据所获得的关于其他人的需要的信息的变化随时调整我们的计划和选择,而其他人也依据有关我们的信息以同样的方式调整他们的计划和选择。”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正义与生活价值》,载欧阳康主编:《当代英美著名哲学家学术自述》(第七章),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2-183、181页。)生态伦理强调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因此主张人类社会必须可持续性地开源节流。在循环经济与节约型社会的双重模式下,经济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是在资源有效保障的条件下满足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无论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还是按智分配,都应该体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比。自然资源分配中的马太效应是现代商业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导致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失衡与无序的状况。因此如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机制中防止资源分配的一刀切,如何缓解个人、部门、地域之间由于收入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而导致的矛盾是当前经济生活的焦点所在。“因此,资源平等观坚持主张采取各种补偿策略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弥补在人身资源和严酷的运气方面的不平等。”

②资源与价值是有限的,而竞争与倾轧是无度的,如若一个人把超过维持个人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据为己有,那么它至少应该取得社会共同体大多数人的同意。毫无节制的资源占有,排它性的分配,只能造成对垄断者和多占者权利的反抗。当然资源分配的平等,也不是无视效率的平均分配,特别是每个人在占有资源之前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之间调节彼此的需求,达到各自的满足,必须立足于平等杠杆的有效调节,立足于对自然资源的珍视与保护。毕竟以节约自然资源的使用为基点的公平分配是对改进生态社会平等的最好促进。

平等是权利拥有的平等。权利拥有的平等是一种多维度、多领域的自主的表达。这种权利既包含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社会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界成员的生态权利。在人的政治权利上,包括了人身自由、参政自由、选举自由、言论自由与游行示威自由在内的一系列民主权利的表现。在人的经济权利上,它不仅仅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公民有权利获取满足其生活基本保障的工作与收入,而且是要求社会创造条件力求合理处置社会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并且基于平等的要求,强调工作的种类没有贵贱之分。在人的社会文化权利上,是体现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创作自由、文化选择自由等社会文化生活权利的表达。而自然界成员的生态权利,则是包括了对自然界不同物种生存及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人与自然在权利拥有上的平等,不仅受到宪政法律的保护,而且意味着人生而具有的免于奴役与免于匮乏的权利是同样的。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人人平等的。在自然生活中物种享有的权利,是物物平等的。它不分大物种、小物种,一视同仁。如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偏向任何人,无论强者弱者,不分富者穷者,我们都是公正规则的保护者,也是和谐社会的享有者。当然对濒临灭绝之物种的保护,则倾注了我们对弱势优先的格外关注。

随着人类在后天社会生活中围绕着政治权力的深入,人们在生态政治的公共生活中愈加面临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在既定的观念中,人是统治者,而自然则是被统治者。而在一般意义上,统治者总是少数的,而被统治者总是占大多数;因此在阶级和阶层之间,一方面源于生态利益分殊的矛盾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其权力与权利之间也呈现出正向的两极分化。掌握更多权力的人其权利拥有也更多,掌握更少权力的人其权利拥有也更少。权利拥有的很重要的一个与其相匹配的指标变成了权力。这是极权政治状况下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当然也是一种不平等现象。它也可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作为对拥有更多权力的人,以及拥有更少权利的自然的诠释。

而从另一层面的经济生活的社会分工需要来看,权利拥有的不平等也由于人与自然所处的不同的经济生产位置而形成了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可能。“当他们仅从事于一个人能单独操作的工作和不需要许多人协助的手艺的时候,他们都还过着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的生活,并且在他们之间继续享受着无拘无束自由交往的快乐。但是,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察觉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③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20-121、131页。)基于土地占有分配的有无、掌握生产资料的多寡,所使用技术工具的优劣,占有者[先占者或多占者]的经济权利就天然延续在社会生活的其它权利上。而由于自然所居的被占有的地位,充分地体现了在作为客体的状况下它被分配、被使用、被代言的状况。

平等是福祉关照的平等。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关心。罗尔斯方案可以说就是这种福祉关照之平等的最好体现。它赋予社会生活中资源最少的那部分人福利的最大化。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应该受到关切,而且社会也有责任为这些处境恶劣的人群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福利平等与资源稀缺之间并不构成必然矛盾,基于合理交换的原则,当然在资源分配中的适当补偿是满足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经济正义的体现。它不仅在经济收入的分配中达成对贫富悬殊过大的一种缓解,也能够让城市反哺农村、财富精英以慈善手段救济贫困人群。当然,如果只是周期性地将经济资源由富人转给穷人,这只是福祉关照的浅层次。基于善的观念和正义的原则,关键在于可持续性地帮助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群、少数民族中的贫困人群、妇幼老人中的困难人群提升自我的生活本领,有效保障他们的生活来源,创造更适宜他们居住的生活环境。

这种福祉关照是相对较弱的平等原则,也正是对弱势人群的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的体现。“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足以排除较为粗糙的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也足以排除以智商为等级的奴隶社会。该原则也排除了对于身体残障和智力残障者的歧视,因为残障并非进行利益考虑时的相关因素[例如,在考虑人的选举利益时,严重的智力残障或许是这种考虑的相关因素]。因此,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可以成为人人平等原则的可辩护的形式”〔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平等是对强者征服的拒斥,是对弱者联合的提升。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改变,尽管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抹煞的,但正视这种差异、关照弱者也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尊重。“因为穷人除了他们的自由而外,没有什么可以失掉的东西,除非他们完全丧失了理智,绝不会毫无代价地自愿抛弃他们所仅存的唯一所有物。”③来自利己与利人之间福祉关照的平等,不仅仅简单地是一种同情共感的辞让之心,而且是一种手足情深的对特殊群体的无私扶持,是爱无差等的惠施于众。在此,福祉关照的平等也是一种乐群的表现。从整体福利出现,对所有人施予同等的关心,必须把弱势人群的生活福利看得更为重要。这种体现人文主义的关怀是创造一种社会福利尽可能平等的状态。但事实上缘于个人能力的差异,福利享有上的差异极大地刺激了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因此对少数人特别的一种关照,例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一种生活福利的倾斜。这也纠正了社会伦理在效率原则的驱动下一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主义的迷失。

总之,平等是人的生理状态与精神上的地位相对称的体现,是实在法所认可的人的差序格局与自然法规定相匹配的体现。如同卢梭所说:“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注: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49页。)平等需要我们在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建构新型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我们必须放弃把人和宇宙万物分割成具有多种价值类型的等级关系的所有形式。我们不能把人与人之间联系成一种男人高于妇女、白人高于有色人种、人类存在高于自然环境的关系。这就需要抑制自己企图通过统治而达到对关系的控制的本能,或者抑制自己企图通过服从而达到逃避实现个性的风险的本能。我们必须敢于承担合作关系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敢于承担既肯定自己的价值和个性,又同意其他人自由地肯定和发展他们的价值和个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人类的关系必须是平等和尊重的关系。”(注:〔美〕查尔斯•L•坎默:《基督教伦理学》,王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53页。)

五、正义与生态伦理

对人伦与自然关系进行调节的生态伦理,正义是其核心价值立场所在。正义既作为一种公民个体的核心美德,又作为一种公共生态生活的基本秩序。“所有道德观念都相互渗透,但没有一个比正义[justice]观念更具指导意义了,这首先是因为它包含了大多数其他观念,其次是因为它虽然含义特别丰富,但又可用比较简单的公式来加以表达;最后,更重要的是因为‘强制的两种形式在这一概念中都相互融合在一起了。正义总要引出平等、均衡、补偿等观念。”(注:〔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正义是体现公民合乎环境道德的基本概念。在一个正义的生态社会里,平等的自然自由与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然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生态伦理中,正义既是一种合乎环境道德的行为,又是一种合乎自然价值的判断。作为一种环境道德行为,正义通常指基于相互交往与合作条件下的人们根据自然的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是关于一个社会的成员与自然之间恰当关系的应证;作为一种自然价值判断,正义是对符合一定社会公共生态生活的言行的一种肯定的价值认可,是衡量生态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道德状况的主要尺度。生态伦理所强调的正义,一般指环境道德上的公正(注:公正是关于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公正指人们在处理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做到不偏不私,公道正派。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要探讨的既是公正本身,也是政治的公正。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着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47-148页。)、公平(注:公平是侧重调解人们交往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着重指待人处事中合情合理的态度,即含乎人的正当感情和道义之理。麦金泰尔认为,正义是一个公平问题,这就是说,正义是一个平等的问题。正义的平等性所在,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得到同样的对待;并按照功绩的差异比例来处理功绩的比例性差异。所以,一种分配是正义的,当指在两种不相等的论功行赏的情况之间保持一种按比例的不相等的分配。参见[美]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69页。)与合理。自然正义也区分为程序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正义对人的行为的意义通过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来。非正义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它破坏或毁灭遭受非正义对待的那个人的幸福。”(注:〔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20页。)

生态伦理以正义为最核心的道德支撑。“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作为人类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注: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4页。)如果没有正义,我们对待自然言行的判断和行动,不管是在一般场合,还是在特殊场合,都不能得到正当原则的指导,即不能得到在自然理性上可被证实为正当的原则的指导。每一生态公共体的公民都应以权衡的自然理性去判断公共生态生活的正义规范。

生态伦理在价值取向上也拥有双重的“正义”,生态伦理作为公民个体的“正义”与作为自然界成员组成部分的“正义”是融合在一起的,也即个人的正义与公共的正义,在利自然、利公、利他与利己之间取得稳妥的平衡。因此尽管正义对每一个具有不同社会角色的公民所施加的要求多少有些不同,但却是同一种美德。因此本着自然权与人权融合的生态伦理是正义的。“因为它具有建立和维护安全状态的倾向,这种状态是有组织的即人的活动的前提;它还具有建立和维护和平状态的倾向,这种状态是社会生活的前提。非正义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和意志习惯是恶的,因为它具有破坏人类幸福的基础的倾向。”(注:〔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21页。)

生态伦理的正义规范调节着公民共同体成员与自然界成员的关系,并在实践公民正义与追求自然正义的善的过程中,使生态伦理的美德追求与公民个体美德的追求之间产生相容的可能。公民与自然在彼此交互的社会公共生态生活中维持最低限量的善与正义是基本的需要。生态伦理以承认公民与自然合作的有效性来为正义性创造基本条件。它既需考察普遍意义上自然所具有的一般性要求,也需具体地考察公民在公共生态生活中的角色扮演。它既在涉及产品或劳务报酬方面强调交易公正,也指分配公正——“每一个人和每一种实际履行都必须与他或她的应得相符,都必须与其功绩相符,这与按平等条件来判断的情形一样;但与那种按比例等级来判断的情形不同。因此,正义的概念是按照功绩[merit]和应得[desert]来定义的。”(注:〔美〕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48页。)它还在涉及对自然界成员或公民共同体成员层面指向做到公正合理义务的社会公正,以权利形式出现的正义和以义务形式出现的正义,或者说自然权利的正义与公民义务的正义组成了生态伦理的正义性;以及建立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哲学基础上的报应公正,例如杀人者也将遭受被杀的惩罚,损害自然的行为也将招来自然最终的惩罚。也有人把正义理解为在生态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指向宽容、民主与平等的环保运动,或者说是捍卫自然权利和公民个人尊严的和平事业。

在生态伦理的道德体系中,自然正义的价值占据着核心地位。公民之间基于对自然正义原则的共同信奉,把具有不同自然善观念的人们联合成一体,而使他们接受负责的公民资格所要求的那些内容,并具有基于相近的自然价值立场的团结感。在最完整和恰当的意义上,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有效性品质被视为公民美德的重要部分。因此一种不可替代性的自然正义,要求社会活动主体的公民具备生态伦理的正义性。作为公民自然正义感的体现,生态伦理其实质是在公共生态社会交往生活中回应对自然、对他人的责任而存在的。当然,这种责任不仅是公民与自然之间一种高尚的谦逊,更是缘自自然正义的提升;以捍卫自然正义的方式而遵守指导行动和制度构建的生态规则或原则。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曹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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