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贿赂路径图

2009-05-13 09:00罗科胡佳恒
凤凰周刊 2009年28期
关键词:供应商商业

罗科 胡佳恒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发现央企一个规律:企业内部管理经营相对规范稳定,案件不多,大案更少。当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特别是与中介组织、一些非公企业等市场主体打交道时,发生案件的机率比较高,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领导人员失范,产生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案件。

而这个根子,又藏在各级纪委官员多次重复的一句话中:行业垄断,滥用特权,是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前提条件。

高发区:采购和销售

商业贿赂成为一些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

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基地,商业贿赂高发区便是采购和销售的互动环节。

丁毅在一家国企做采购员已有三四年。多年的经验,让他了解到在产品采购这个环节,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首先是机器设备的采购,流程长,服务项目多,“下手”的机会也多。1000万元的设备,一般利益分配是,中国的供应商通常返点1~3个点,中介会拿走0.5个点,剩余的归采购方。

接下来是安装调试、培训如何操作和使用。丁毅了解的行情是,这些费用一旦单独再支出的话,采购会拿走利润的至少2个点。

再往下是备品备件采购,采购再拿走至少5个点,有些采购员,甚至一次提走10个点,然后跳槽。

除硬件采购外,还有企业的信息系统采购。一般软件公司提供软件的同时,必定提供咨询服务。于是,采购人员跟软件公司协商,报价的时候是两个价格:一个是软件的价格,一个是咨询的价格。咨询的钱最终大部分会汇入那个采购的账户上。

在化学材料的采购中,一般的报价结构中有一栏填写的是“保密配方”或“技术研发”等相关费用,这个项目可根据事先定好单价或条件进行任意的添加或删减。销售方真正的保密成本实际上是每个单价5万元,但可以写上5.5万元,0.5万元是给采购的回扣。

对于那些质量不达标的供货商,采购员又可以“发一笔财”。一旦质量不达标,采购提出索赔,至于索赔的金额,并不是严格按照合同操作,而是有个浮动空间,具体多少取决于双方的“协商”。

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部是商业贿赂的温床。

采购环节的繁多花样,为行贿受贿提供了充足的空间。而涉外采购因为“监管不便”等原因,“可操作空间”更甚。安邦集团一份研究报告统计,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中介“黑洞”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就在华行贿认罪后,指控中所涉及的中国企业,无一自证其罪。其中,中海油、华润电力等多家公司指出的原因是,受贿人不在企业内部,而是中间商。

南开大学反商业贿赂专家程宝库表示,通过中间人行贿,并向中间人支付酬劳,实际已是跨国公司所普遍采用的手段。而行贿由于披上了职业流程的“外衣”,就很难监测到它们的尾巴。

在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中央企业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设立集团采购部门,负责集团内部的集中采购工作;二是设立二级采购子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开展采购活动;三是委托独立的专业采购公司为集团提供采购服务。

在向海外企业采购过程中,国企采取的往往是第三种方式。而中国企业随着自身发展,采购业务外包也出现井喷。理论上,专业的采购公司,可集小单为大单,与供货商算账时节约成本,且能为客户提供“产业链式”的服务。

但中国众多行业由少数企业垄断,垄断下的采购,供应商处于无多大选择余地。“不听话的供应商我就把他换掉,想与我合作就必须按照我们的要求做。”某能源公司一位采购经理对采购的理解很简单。

市场的单向性,使得很多代理商的工作业绩,在于其给客户的部分人士带来多大好处。于是,一些中介组织沦为洗钱的技术“智囊”和实际操盘手。

多数采购代理商是拿取佣金。供应商事先和客户见面,私下约定“好处费”,然后再与采购代理商交易,让其报出包含好处费的价格,并将钱打往供应商,接下去的事,采购商不用管。但其中一部分采购代理商,在外企销售人员或其代理商交易中,直接“黑”下好处费。

一些掌控采购权的人士为使交易更加隐秘,不用采购代理商环节,而要求供应商或销售代理再提供相关配件,并让供应商到指定配件供应商购买配件,然后把好处费和购买款一起打到配件供应商账户,客户再捞出钱来。

双方交易的第二种中介,是额外增加的第三方,其功能只是用来过账。

外企销售员在与客户达成采购协议同时,和客户谈好“好处费”。随后,供应商与一家咨询公司或公关公司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提供一笔“咨询费”。然后由公关公司向商业行贿对象账户打入现金。这即便是落下把柄,也多止于公关公司层面,这一专设账户亦被称为“黑户”。

在西门子商业贿赂案中,西门子采用的手法是在行贿国内设立关联公司输送行贿资金。

这样,在表面上,这家咨询公司与采购商、供应商都无利益关联,提供的产品也不同。但实质上,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么是行贿方,要么是受贿人或其亲戚、朋友、同学等。

第三种中介机构,是法定的。企业想竞标,必须经过中介这个环节。

目前国内在医疗器械集中招标过程中,企业需要向组织招标的中介机构支付各种费用,通常每个品规要交30元报名费,如果中标,每个品规又要交300元中标费。除此之外,还有标书费、保证金等。有的企业一年付给中介的招标费用高达4000万元,还有的企业年终按销售额5%交费。

某些招标中介机构借招标和集中采购的名义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合理收费,而且收费名目五花八门,有代理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廉政保证金、风险金等,动辄上万元。

2005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中介腐败”及其在整个社会腐败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作用、传导机理展开课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林跃勤称,研究发现,中介公司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和合法身份,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一层合法外衣。

贿赂“新范式”

商业交易中寻求回扣或折扣,只是最平常的索贿方式。

采购员丁毅称,有的采购根本不提回扣,他所要求的就是生活、情感、爱好甚至隐私都要像家人一样“关心”到位。

世界500强公司大中华区供应链事业部总监马晓峰提供了一些特殊的商业贿赂“范例”:

某采购商买材料不要回扣,但明说想去读上海交大的EMBA,需要供应商去学校把21万元的学费交了。

一个做钢结构的供应商为了能拿到一个大学体育场彩钢拱型顶棚的单子,给这个大学的物资供应处长在美国读书的儿子送去75万美元,并定期汇寄生活费。

某供应商的销售正在一家客户会议室激烈竞标中,客户送来一张电话单及11部诺基亚N97的发票,要求方便的话“处理”一下。

一个做照明灯具的供应商为了拿到北方一个城市展览中心的订单,把一套在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价值600万元房子的钥匙间接交给了那个施工公司采购经理的太太。

原商务部商品流通司司长刘冬介绍,外资企业在华商业贿赂,在政府官员方面,主要以安排其子女留学与出境考察为主。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朗讯“行贿门”显示,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邀请约1000名中国“官员”赴美旅游,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

美国司法起诉书中提到,美国CCI公司经常以考察或者培训的名义,安排中国企业的员工或者亲属、朋友,坐飞机头等舱,住豪华酒店,到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等地景点度假。

此外,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还包括向政府部门下属研究机构提供课题费和考察费用,以左右政府决策。“当年中国《直销法》的出台,即是美国安利以安排国务院研究中心专家赴美考察,提供所谓课题费用,达到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偏向安利的效果。”刘冬说。

买来利国际采购(北京)公司首席采购汤晓华在网上建了一个中国商业贿赂与勒索登记中心。他统计收到的1.3万个商业贿赂案例,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索贿的主要形式为性恩惠加现金或等价物,二是一年中索贿重复多次,有的达到50次。

此外,1.3万个标本中显示,商业贿赂逐渐兴起一种形式,索贿方要求对方承诺雇佣某个具体公司,向某个具体公司分包,或保持某位具体顾问的服务。

商业贿赂的样式种类繁多,包括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或者报销各种费用等;赠送现金、给予有价证券等;赠送信用卡、购物券、高尔夫卡、健身卡、折扣券等;赠送礼品、物品、车、房等;提供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担保、帮助就业就学,甚至提供性贿赂,如提供美女大学生“保姆”等。

六大行贿领域

CCI的行贿,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最热的领域。近日,中纪委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目前,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表面上招标方均有一套复杂的决策监督程序,并由决策委员会集体决定,评标专家一般只会在公布结果前24小时从人才库中抽出。名单确定后,这些评委被封闭起来。

但实际上,评委名单出来后,招标代理机构等利益方马上就能获得内部人通报,并分头进行最后24小时紧急公关和“指导”夺标。这在业内被称为“24小时工程”。

工程建设领域,除了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极易发生商业贿赂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设计、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分包、项目概算、结算、决算和工程验收等其他各个环节也都是商业贿赂的温床。

据一位地产商介绍,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回扣高达20%。

中国的零售业,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对天津商场进行一个月调查后,发现该商场近90%的员工存在与商业贿赂相关的问题。

商场采购员工作压力大,再加上手上有一定的“生杀”大权,一些职业人选择“捞一笔就走”成为常态。

据了解,现在零售行业涉及商业贿赂的金额多在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之间。现有的针对办法主要通过压低采购价格上限的方式约束采购人员,或将采购部和质检部分立,以互相制约。

在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除了集中招标采购的中介索贿外,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行贿主体往往是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对医务人员采取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贿赂形式。

金融保险是商业贿赂另一热点领域。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保险公司通常采取行贿的办法。

保险公司“打点”客户最常用的办法也是通过中介公司将保费的一部分折成现金装进经办人的口袋。中介公司可提取一定比例佣金和代理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费后开具一张佣金或代理费用支票,中介公司背书给其他公司后再以保费的形式交回保险公司。此时业务人员手中若有客户交纳了现金保费,则可将背书后的支票交给保险公司,而将现金留在手中。这样,保险中的贿赂通过不引人注目的中介之手消化到虚增保费收入中。

保险公司还经常在办理住房贷款或者购车贷款时给中介、代理等回扣。一辆新车投保4000元,约有1200元落入了中介、代理的口袋。

商业贿赂领域,最出乎当政者预期的,要算政府采购。其一度被认为是一项可以遏制腐败的“创新”之举,结果也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主体都是可商业贿赂的对象。

其中出现的特殊受贿形式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或以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

这些商业贿赂重灾区,在汤晓华的1.3万个案例统计上的反映是,索贿最烈的是国有实体雇员和官办医院医生,其次是采购经理、总务后勤人员,再次是政府工作人员。

反贿赂法规滞后

一贯行动迟缓的国有企业,对于CCI的指控,自查动作已算快速。其中,8月21日华润电力主动把从2月份以来开展的调查结果和进度向国资委提交了书面的报告。同日,国资委调查组组建之后,也便来到中石油进行调查。

但目前信息显示.调查仍控制在国资委系统内,属于自证清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部门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并无相关动作。

对于中纪委正在组建调查组的传闻,一位治理商业贿赂系统人士告诉《凤凰周刊》:“中纪委在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更多是个幕后统筹者,一般只有公检部门先期查出有国企副部级干部涉嫌,中纪委才会出面。”

2006年起,大陆治理商业贿赂的步骤是,先自查自纠,然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最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经过轰轰烈烈的2006、2007年的反商业贿赂,前述人士表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认识到很多企业和地方的自查自纠“偏软”,是在“走过场”。

“偏软”的根源在于对商业贿赂的定性还存在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属于道德行为。

针对CCI“贿赂门”,中海油老总傅成玉日前就表示,中海油一直以来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有违公司职业道德和员工行为规范的,而且公司对此也严格监督。

一种隐秘的贿赂行为颇属于道德范畴。一些企业把给对方企业的贿赂在企业内部做账时,做成给业务员的业绩奖金,然后让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去行贿对方的相关人员。这样业务员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法律难以适用。

以道德认定加以处置的背后,更在于现有反贿赂法条的滞后。

目前,刑法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范围过窄。受贿犯罪需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此外,对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电信、电力、体育、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大陆没有规定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还有关领域和行业虽然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或者执法部门。

结果在管辖权上,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应该在工商总局手中,事实上,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

另外,检察、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头管理往往导致法律执行不力。

“一出问题,不知道该谁出面。也就是谁都可以,但谁都不愿主动带头。”国家工商总局一位原司级官员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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