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时间处所补语刍议

2009-05-13 08:34冯雪冬
现代语文 2009年11期
关键词:补语界定时间

摘 要:现代汉语时间、处所补语是现代汉语补语的一个次类,目前学术界已基本认可。然而,笔者认为,现代汉语时间、处所补语所涵盖的内容,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本文从当前典型的时间、处所补语“到+NP”和“在+NP”入手,试着系统全面地再分析此类结构,从而实现对现代汉语时间、处所补语的初步界定。

关键词:时间 处所 补语 界定

一、引言

补语是谓词性成分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成分,谓词性成分后出现的可以是宾语,也可以是补语。然而,补语并不是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因而,补语的句法位置、性质、功能以及界定等问题也就容易了。学术界对补语的争议也不多见,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语法大讨论中,就没有过多涉入。即便如此,补语的研究仍在深入开展,其标志之一便是学者们对补语次类研究的重视。这一方面的研究,老一代语法学者,忙于建构语法体系,未给予过多的重视。直到50年代初,汉语语法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们才开始关注补语的次分类问题。较早提出补语分类问题的是张志公先生(1953),他在《汉语语法常识》的补语部分,从句法位置的角度,明确地将现代汉语补语分成三大类:名词和代词的补足语、动词的补足语、形容词的补足语。其中动词的补足语的具体分类,为后来的现代汉语补语次类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随后,丁声树先生等(1961)在《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可惜不够具体,只是一带而过。明确而科学地为现代汉语补语分类的应是唐启运先生(1980),他把补语分为十二类(现在看来,这里的有些小类过于具体,是可以适当归并的,另有些小类并不是补语,如:骂我[什么]?生宝听了高兴[不]?等),其中就包含时间补语和处所补语。他认为时间补语,有的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有的表示动作行为经历了多久。例如:

(1)这一篇大概写于[一九四九年九月间]。

(2)陶华从后面用手捂住他的眼睛,叫他扳了[半天]也扳不开。

关于处所补语,唐先生认为有的表示动作行为发生之所在,有的表示动作行为发展变化之所止和所向。如:

(3)这些同志把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方法论经常拿[在手里]。

(4)扯[到哪里]算哪里。

(5)晌午做捞饭,把米下[进锅里去]。(以上出于尊重原文的需要,中括号内为补语)

唐启运先生的这些看法为学术界所接受。目前通行于高校现代汉语教学的黄伯荣、廖序东(2003)两位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在补语部分提到了时间补语和处所补语,并将其单列为一大类,与唐先生不同的是,“表示动作行为经历了多久”这样的问题,书中归入了数量补语部分,“表示动作行为发展变化之所向”这类情况并未作补语看待。书中明确指出时间、处所补语为“多用介词短语来表示动作发生的时间和处所”,包括表示动作的终止地点如:

(6)这事就出<在1949年>。

(7)人们都知道自己生在何处,却不知道死<在何方>。

(8)两个小伙子张罗着把对联贴<到大门的两侧>。

事实上,这种安排也不无道理,本来表示行为经历多久的补语就兼属于数量和时间补语两个类别,而表示动作行为发展变化之所向的这一小类也应该属于宾语,语法学界一般也是认可的。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也就非常明确了:第一,用于动词或动词性结构后的“在+名词/名词性结构”结构,即“V+在+NP”;第二,用于动词或动词性结构后的“到+名词/名词性结构”结构,即“V+到+NP”;第三,用于动词或动词性结构后的“于+名词/名词性结构”结构,即“V+于+NP”,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表示动作行为经历多久的时间补语,本文也不加讨论(这两种形式一般是没有争议的)。

二、从“V+到+NP”说起

根据NP的性质,现代汉语中的“V+到+NP”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A.V+到+时间:谈到半夜;睡到天亮;等到两点

B.V+到+处所:走到邮局;爬到山顶上;运到河南

C.V+到+其它:看到一些人;捡到很多贝壳;拿到二百元

一般认为,上面A、B两类中的“到+NP”是我们所说的时间、处所补语,C类中的“到”是前面VP的补语,NP是“VP到”的宾语。同样是“VP+到+NP”结构,A、B与C中的“到+NP”性质却截然不同,之所以有这样的分歧,主要与其中的“到”的性质有关。学界大多认为C类句式中的“到”为动词,A、B类句式中的“到”是介词,介宾结构自然就充当补语了。我们讨论的中心也就在于此。“谈到半夜”“走到邮局”中的“到”,我们认为也是动词,理由有三:

第一,“走到邮局”可扩展为“走到了邮局”,“谈到半夜”可扩展为“谈到了半夜”。显然,前后两种形式中的“邮局”“半夜”都是动作行为的终止点,我们无法否认其中的“到”是同一个“到”。下面的例句体现得更为明显:

(9)走到邮局,我们才发现证件没有带。

(10)走到了邮局,我们才发现证件没有带。

(11)到了邮局,我们才发现证件没有带。

例(9)和例(10)在表义上没有任何差别,例(11)缺少的是“到”的方式,实则差别不大,其中的“到”是动词。既然“走到邮局”中间可以插入“了”这样的语法成分,表义不变,至少可以说明其中的“到”与后面的NP结合得并不紧密。介宾结构之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插入其它语法成分的,而“了”是动态助词,经常附着在动词性成分后表示动作行为的完成。这样看来,“走到”“谈到”等整体上是一个述补结构,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到”就是动词。

第二,“走到邮局”亦可扩展为“走得/不到邮局”,“谈到半夜”亦可扩展为“谈得/不到半夜”,这又进一步说明在结构上“走到”“谈到”等是一个整体,“到”与NP的结合是十分松散的。汉语的带结果补语和趋向补语的述补结构一般都具有这样的性质,中间插入“得/不”后即可转化为带可能补语的述补结构,如“拦住——拦得/不住”,“爬上去——爬得/不上去”等。

其实,我们也不难发现“走到邮局”“谈到半夜”本身就是个歧义结构,一方面可能动作行为已经结束,另一方面动作行为尚未开始。已经结束的便可加“了”,尚未开始的便存在一定的可能性,结构中间也就可以插入“得/不”等。从以上两点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走到邮局”“谈到半夜”中的“到”是动词,“邮局”“半夜”等是宾语。

第三,朱德熙先生(1982)说“谓词在句子里总是跟一些体词在语法上和语义上发生联系的。述补结构是由两个谓词组合成的,它所能联系的体词的语义类型自然要比单个的谓词复杂。举例来说,不及物动词‘哭只能跟一个指施事的体词相联系,例如‘孩子哭了。述补结构‘哭哑了可以跟两个体词发生联系,例如‘他哭哑了嗓子。其中‘他是哭的施事,‘嗓子对哭来说,既不是施事,也不是受事。它跟‘哭在语义上的联系是十分间接的。不过如果我们把‘哭哑作为一个语义上的整体看待的话,可以说‘嗓子是它的受事。”我们所说的“走”和“邮局”、“谈”和“半夜”实际上也是一样的。前后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由于“到”的加入,便化“间接”为“直接”了,这正是汉语临时组“词”扩大交际功能的体现。

黄、廖本《现代汉语》(2003)提到:“有些词语既可以作补语,也可以作状语,两种位置有时基本句意差不多。例如‘住在北京:在北京住|坐在椅子上:在椅子上坐着,其中表示处所的介词短语有两种位置,基本句意颇相似,但是位置不同,大都影响到所表达的意思。仍以介词短语为例,‘跑到操场上:到操场上跑,其中的介词短语都表示动作的处所,而作补语时表示动作(跑)到达的终点,到操场之前已有跑的动作;作状语时表示动作发生的处所,到操场之前不跑。”(注)现在看来,这里提到的问题不难解决。因为“到操场上跑”“跑到操场上”中的“到”的性质并不相同,自然不可以随便调换位置。然而,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如果单从语义上来区分介词“到”和动词“到”的话,介词“到”引进处所,往往表示一种尚未实现的动作行为所要实现的所在,动作行为与处所之间有同一性;而动词“到”则有所不同,动词“到”后面的处所是动作行为的所趋,这个处所恰恰是动作行为实现后的所止,行为与处所之间不具有相互依赖性。

“走到邮局”“谈到半夜”和“捡到很多贝壳”这几个形式相同的结构,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分析,问题就在于如何看待其中的“到”上。前者的“到”由于后面的成分为时间、处所词语,“到”的“距离义”十分明显,而介词“到”与后面所引进的时间处所之间同样有一段距离,这样,二者在语义上就吻合了,再加上汉语的介词结构自古以来就可以置于谓词性成分之后,这无疑又在结构上为视这里的“到”为介词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汉语中的介词都是从动词语法化而来的,并且是同音同形(文字上)的,但语法化地并不彻底,很多介词依旧保留动词的某些语法特征,这为我们界定动词、介词增加了难度。汉语的动词也可以充当补语,这在形式上又势必造成混淆。因此,汉语动词、介词在客观上有难以割舍的联系,加上我们主观上的形式化的判断认同,导致了分析上的差异。实际上,“你到哪?我到鞍山。”中的“到”同样有距离义。现代汉语中的动词“到”,既有意义实在的,又有意义抽象的(捡到很多贝壳)。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这种实在的“距离义”。我们觉得有必要与相关的动作行为放在一起考察,如果“到+时间/处所”表示动作行为实现的时间、处所,那么其中的“到”就该是介词,如果“到+时间/处所”表示的是动作行为的终止点,“到”就是动词。“到”的这种距离义既是动词“到”向介词“到”语法化不彻底的表现,也是二者发展关系的验证。尽管如此,动词和介词的区别仍是相对明显的,如动词“能用‘不‘没否定,能加各类型宾语,能跟体标记‘了‘着‘过,能重叠表示动量小或时量短。”(石毓智、李讷,2001)其中后两条标准是尤为重要的标识。

我们认为,“走到邮局”和“谈到半夜”中的“到”与“我到鞍山”中的“到”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功能是作补语,与前面的V组成述补结构,从而扩大V与后面表示时间、处所等的NP的联系,NP是“V到”的宾语。我们所探讨的“V+到+NP”是实为“V到+NP”,与“捡到很多贝壳”应视为同一格式,现代汉语中也就不存在表示动作行为终止点的时间、处所补语。黄、廖本《现代汉语》(增订四版),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把三版中的“到”例,改为“向”例:“两个小伙子走向海边”中对时间处所补语的表述却没有变化,事实上,V后的“向”和“到”是大同小异的。

三、“VP+在+NP”结构分析

“VP+在+NP”即为以下格式:

(一)发生在1949年 出生在鞍山 漂浮在水面上

(二)掉在脑袋上 打在身上 弹在墙上

(三)挂在墙上 坐在椅子上 踩在泥里

第(一)类中的“V+在+NP”,可以无条件地调整为“在+NP+VP”:在1949年发生;在鞍山出生;在水面上漂浮,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处所。《左传·隐公元年》有“郑伯克段于鄢”,《国语·勾践灭吴》有“越王勾践棲于会稽之上”。上文中我们提到,“V+于+NP”本文不加讨论,一是这里的“于”的性质是介词,“于+NP”作补语,这都是毋庸质疑的;二是现代汉语中很少使用这样的结构,仅偶然在书面语色彩较浓的语句中出现,“于”的这种用法已为“在”所取代。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于”与“在”大体相当,只不过这一时期居于动词性成分后作补语的功能由“于”承担,“在”尚未取得,而当“在”一旦具备了这一功能并渐趋完善后,“于”的这种用法也逐渐消失,二者是有明显的承袭关系的。可见,这里的V后的“在+NP”与古汉语中的“于+NP”在位置上和功能上是等同的,“在”与“NP”间,不能插入任何独立的成分,结合非常紧密,是一个整体的结构。因此,这里的“V+在+NP”为“V+(在+NP)”,其中的V,一般是结束性的或无明确起始点的具有持续性的动词,不具有处置性,我们无法从VP本身发现其所叙述的事物曾经为另一存在状态。

第(二)类中的动词与第(一)类有明显不同。“掉”“打”“弹”等都具有这样的特征:这些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都有一个起始点,也有一个终止点,两点之间有一段距离,动作行为开始后会有一段持续,方能到达终止点,而衔接两点距离的便是“VP+在+NP”中的“在”,“在”有“距离”义,与上文中提到的“到”具有共同的性质:

掉在了脑袋上 打在了身上 弹在了身上

由于“掉在了脑袋上”等结构所表示的情况即便是将来发生的,表达的也是完成体,因此,加动态助词“了”后,语义仍无太大差异,这也恰恰说明了“在脑袋上”等结构的松散。“在”不可能是介词,“掉在脑袋上”应为“掉在/脑袋上”。所不同的是“走到邮局”还有“走得/不到邮局”等形式,而“掉在脑袋上”没有“掉得/不在脑袋上”。然而,近代汉语文献中偶有这样的用例:

(12)若是看得在打将下去,料不是个小小疙瘩。(《平妖传》第二十七回)

此外,近代汉语文献中的“在”的以下用例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13)这婆婆掉了水桶在这井里。(《元曲选·五侯宴》三折)

(14)丢我在花雨楼中。(《西游补》第五十四回)

俞光中、植田均(1999)认为现代汉语中已不见此用法,这里的“在”是动词,“桶”“我”属兼语。类句式,为非施事主语句(主要是“把”字句)所取代,在发展承袭过程中有些“在”便保留了原有的动词性质,用于谓词后承担补语的功能,即上文的“掉在脑袋上”“打在身上”“弹在墙上”等。所以,本类“VP+在+NP”结构应为“VP在+NP”。

至于第(三)类中的“挂在墙上”等实为一种歧义格式,是第(一)、第(二)两种形式的结合。“挂在墙上”“坐在椅子上”“踩在泥里”,一来可能是隐含的论元所表示的人或物在NP之外的某个地方,VP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尚未开始,一旦结束,就有了完成体形式,这便与第(二)类格式相同,即“VP在+NP”;二来则VP表示的动作行为已经结束,只剩下动作行为结束后所持续的状态,也就是“在墙上挂着”“在椅子上坐着”“在泥里踩着”,这便与第(一)类格式相同,“在”为介词,“VP+在+NP”应为“VP+(在+NP)”。仔细看来,“挂”“坐”“踩”等动词,既具有持续性又具有距离义,对于这类VP后的“在”,我们需作两种分析,需区别对待。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介词“在”是由动词“在”语法化而来的,现代汉语中动词“在”和介词“在”无论在语音上还是在书写上都是同形的,因此,一旦出现在同一结构中便在形式上有了混淆。朱德熙先生(1980)说:“‘住在家里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分析法:‘住/在家里‘住在/家里,我们采取后一种说法,即把‘在看成是前边动词的补语。”朱先生的说法证明谓词后“在”的性质是较为复杂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时间、处所补语是现代汉语补语的一个次类,这一点是明确的。关键是这个类别所包含的成员有哪些,我们一般所说的时间、处所补语,仍需进一步考究。本文对现代汉语时间处所补语作如下界定:

(一)用于谓词后表示动作行为持续的时间的词语,皆为时间补语。

(二)用于谓词性成分后的“于+NP”结构。这是从古代汉语继承而来的,只要NP是表示时间、处所的词语,就是时间、处所补语,无论NP是表所在、所到还是所从。

(三)用于谓词性成分后的部分“在+NP”。这里表示动作行为的VP的性质决定“在”的性质。当VP为结束性的或无明确起始点的具有持续性的动词时,“在”是介词,“在+NP”是补语,表示动作行为发生或持续的时间、处所;VP具有结束性,“在+NP”表示动作行为结束后的状态的持续的时间处所时,“在+NP”是补语。

(四)“VP+到+NP”实为“VP到+NP”,其中“到”为动词,作前面VP的补语。现代汉语中不存在“到+NP”这种“介词‘到(包括‘向‘往等)引进动作行为终止点的时间、处所补语”。

参考文献:

[1]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3.

[2]丁声树.现代汉语语法讲话[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唐启运.句子成分论析[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0.

[4]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石毓智,李讷.汉语语法化的历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冯雪冬.《平妖传》“在”字考察[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6,(5).

[8]俞光中,直田均.近代汉语语法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9]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冯雪冬 辽宁鞍山 鞍山师范学院中文系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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