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一个新罪名,是从原刑法中的口袋罪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由于刑法对此规定的较为模糊,以至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与处罚标准不一,在相似情况下,出现了相反的判决,这是因为对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的研究较少,忽视了罪过程度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认定处罚的影响,文章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重伤死亡;认定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1-0083-02
一、聚众斗殴罪的中罪过程度的差异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说明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持态度的认定,同时也是对主体行为的社会评价。罪过不仅有存在与不存在的区别,而且有程度的区别,这两种区别是非常重要的,罪过的程度取决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持的否定态度的程度,是这种否定态度的数量表示。罪过程度的确定决定着对犯罪人遣责的方法、刑事责任的方法。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一点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主要表现为:
1.殴打的故意。殴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没有故意造成法律上确定的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仅是出于使被殴打人感受肉体疼痛,产生轻微损伤的目的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
2.致人伤害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