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2010年或启动

2009-06-14 11:21夏阳
凤凰周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刑诉法检察机关律师

夏阳

2009年6月2日,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组成的“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调研组悄然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等10项内容进行调研。

除此之外,调研组还就死刑缓期制度如何改革进行了讨论。此前,大陆法院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一度导致民间出现“死缓就是18年”的说法。调研的目的,便是讨论如何使大量被改判为死缓的罪犯得到相适应的惩罚。

此次“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工作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8年年底所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领衔,参与机构涉及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等所有中共政法系统的核心机关。

消息人士称,自最高院上收死刑復核权后,死刑复核成为大陆司法界广为争论的焦点。此次调研,亦是在此背景之下进行,调研结束后,最高院会将调研意见上报人大,最终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中,加以规范。有关方面期许,司法机关内部的争论能在年内达到统一。

据称,司法界呼声极高但迟迟未作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0年正式修改。此前大陆公检法各自名目繁多的规定及司法解释互相打架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观。但也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本次刑诉法修改仍然无法彻底解决部门之争,只能说修改在推迟3年后,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一致,但最终完善的刑诉程序并不会在此次修改中出现。

死刑复核向检、律开放

“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调研小组一路行色匆匆。由重庆来广西之前,调研组即要求当地准备材料。广西律师韦荣奎在调研组到达前3天,便接到当地律协通知,要他代表当地律师为调研小组提供书面意见。

从胡锦涛提出进行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以来,法院系统的改革压力一直在持续上升。最高院在各地的频繁调研,更多着力之处,似乎在于收集反对意见以期改进。

“作为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本应发挥作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在面对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时往往无从下手”,韦荣奎称,在行政审批模式的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实际处于无“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的地位,甚至由于最高法没有专门设置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的部门,让辩护律师在信访接待室跟上访者一起排队等待递交委托手续。

调研中,韦荣奎要求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来确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听证提议权。由于其所采取的行政审批模式,死刑复核遭受的诟病并不止于律师界,甚至包括下级法院在内,各界对死刑复核存有诸多不同意见。

其中尤以负司法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由最高院一手操作的死刑复核审批模式反应最为强烈。由此,死刑复核权上收仅2年不足,便成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

此次调研的结果显示,最高院或许最终将接受各方意见。据知情人士称,死刑复核在明确期限、律师、检察机关介入方面已经成定局,复核期限多方意见均倾向以1年为准,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方式虽然未完全明确,但两机构在以后或许均有权对必要案件,采取内部公开方式加以多方审定。

《刑诉法》修改中检方扩权

此次修改刑诉法,除死刑复核程序料将被更改外,审判量刑的当庭辩论制度,亦已明确将被写入刑诉法修改案中,目前各级法院广泛开展的量刑辩论试点工作,即是为刑诉法修改备战。

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展开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领导的改革项目最多,其时,法院大幅度规范的格局已经初显。

据消息人士称,这一改变与中央高层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推动有关。早在3年前,各地检察机关即开始兴起改革量刑的建议,对法院一家说了算的量刑权进行制约,时至今日,刑诉法再次修改之时,检察机关对此项改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案例。

自政法委调任而来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对公检系统相当熟悉,令此前剑拔弩张的检法关系有所缓解,为此次对法院系统所有权力进行最大调整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检察机关权力或许将在《刑诉法》修改后被再次放大。数次被推迟的《刑诉法》修改,并未影响检察机关的探索,两年来,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验,其中即将要写入刑诉法的免诉制度与预立案制度,检察机关给予的推广力度最大,已经基本普及。

而此前在2008年底司法体制改革中所确定的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甩亦或在《刑讼法》修改后,被明确为技术侦查运用的主体,以此来改变“职务犯罪破案率低的现状”。

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批捕、自己起诉,缺乏有效外来监督制度的检察机关,虽然也面临着对其行权力进行优化并健全监督机制的提议,但在中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无疑是在不断地加强。据消息人士称,此次检察机关的改革力度较大,得到中央政法委的支持,检察系统内部亦将此次改革视为“检察工作的挑战与机遇”。

为应对国际人权压力,本次《刑诉法》的修改,重点之一即为“人权保障”,立足于此,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变得更为突出。检察机关不仅将对法官体制和审判权行使越来越多的监督权,对公安的监督亦得到强化。

现有的公安权力,可谓无所不包,无所不涉。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检察机关或许将以司法审查形式,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消息人士称,此次《刑诉法》修改后,将确定推行以“起诉”来领导、指挥“侦查”的制度,以防范刑讯逼供。

同时,人大法工委将初步拟定讯问时间标准。在任何24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累计不超过连续12小时。

但最终,对公安机关权力的限制效果如何,仍存在诸多变数,其中最大的影响则来自于公安系统内部的声音。

《刑诉法》修改一波三折

相关权力部门的反对,或许只是历次《刑诉法》无法完成修订的绊脚石之一。除去对于权力分配的不同意见,证据制度也是《刑诉法》修改争论的焦点之一,其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以及沉默权的适用和是否要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等问题,实务部门各持己见。各部门间巨大的分岐,令《刑讼法》修订困难重重。

大陆《刑诉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在1996年,是次修订工作由大陆刑诉法学者陈光中主持,当时距离《刑诉法》颁布已近20年之久。建议稿中的326条条文,因为各实务部门事先意见难以统一,公检法三部门改来改去之后,最终只被保留下225条,其他条文皆因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而被删去。

“上次的修改就是一次各部门利益的博弈,不仅耽误了不少时间,并使无罪推定等一些很好的理念也未能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匿名人士曾在接受媒体访问时称,总结教训之后,在2005年第二次正式提出修改《刑诉法》时,人大打算“先制定好修改草案再征求高法、高检等实务部门的意见”。

但此愿望或许并不好实现。直至人大换届的2007年,陷于各部纷争的《刑诉法》修改稿还是如同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据一位参与当年研讨的法学专家回忆,《刑诉法》修订中最大的阻力来自公安。公安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会见权利、刑讯录音录像等均提出了理由不一的反对意见。

来自政法界的人士称,在此种纷争延续之下,本届人大有关部门也不得不对参与方表示,对待《刑诉法》的修订,要保持冷静态度,慢慢来。

但按照中央精神,本届人大要完成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任务,如果2010年开始启动,2011年10月份即要提交第一稿,否则2012年《刑诉法》将难以通过。但大陆法学学者对这一时间表的态度显得较为保留,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称,3年内《刑诉法》不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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