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推动全行业“行贿黑名单”

2009-06-14 11:21钟坚
凤凰周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立案黑名单检察院

钟坚

2009年5月28日,浙江杭州黄龙体育中心,浙江重大项目招投标中心门口,一位陕西籍建筑商徘徊良久,终于迈进大门向工作人员咨询:“我不知道我有没有上检察院的‘黑名单,如果上了,以后就干不了这一行了。”

这位曾经的行贿人正打算参与浙江一项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作为浙江省“十一五”重点“三千个亿”工程建设中的一个子项目,能否中标不仅要考量企业的资质,更令他焦心的是已成为该省开展重大项目招投标的一道必经程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可能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一旦自己过去的行贿记录在招投标环节被发现,他就很可能失去这次投标的机会。

这位陕西建筑商的担心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的一次会议。该会议上,最高检称将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同时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查询范围从此前的建筑、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5个行业和领域扩大到所有的行业和领域。

“该项改革和创新已完成基层试验,升至制度层面。而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面推广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规模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官员称。

与来自检察系统自信的态度相反,大陆一些专家和学者担忧:在一个腐败现象无处不在的社会,反腐第一屏障中双向惩治近乎失守,单单把法院判定的行贿犯罪人圈入“行贿黑名单”中,其效用若何,不容乐观。

“今后如不加以完善改进,黑名单无疑会流于形式,成为一个反腐作秀行为。”专家称。

行贿黑名单三年未联网

“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2006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及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制度,意图对行贿者和试图行贿者形成强大的威慑。

此前,俗称为“行贿黑名单”的制度在基层已经试点2年。这项制度创新最早来自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2004年,最高检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5省(市、区)的检察机关和三部委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在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2005年底,最高检决定把此项工作向全国推行,并把查询行业从建筑领域扩展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4个领域,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次年1月,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最高检宣传部门的官员称,行贿黑名单制度将首先在公共项目、公共资金密集地区的检察院推行,先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积极对外开展查询。试点成熟后,在全系统推广。

但寄望于网络预防实现跨行业的联合以及依靠内部反腐资料共享进行反腐的这项制度,一开始便充满争议,公众对其实施效果存疑。延亘3年后的今天,检察系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仍没有实现系统全面联网的迹象。

“检察系统内部对其理解不同,各地实施尺度不一。”大陆检察系统一位人士称。已调任浙江省纪委任职的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尚金回忆说,当时北仑的行贿资料库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而对外地的建筑企业是否有污点无法把握。

即使是在被认为是行贿防控重点的华东地区五省一市,“行贿黑名单”目前也只能是在这些省市检察系统中的部分区域共享。

双向惩治失防

行贿黑名单步履迟迟,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该项制度经最高检统一推广后,基层抵触情绪严重。

“如果说,行贿黑名单在建立之初可以被称为贿赂行为的‘高压线、‘防火墙、‘防腐剂。那么,如今这项制度多少有点名不副实,成为一个花架子了。”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颇为遗憾。

按照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对象是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决生效的个人和单位行贿犯罪。该规定无疑使行贿黑名单大大“缩水”。大陆一位检察官说,这几年大陆地区行贿受贿行为不少但经法院裁决的行贿案却少之又少。

据统计大陆执法执纪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与行贿案平均比例约为100:7。如1998年至2002年間,某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受贿案1569件,而行贿案件只有35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贿案件1762件而行贿案件只有280件,法院判处受贿案件1071件而行贿案件只有39件。

在一些重大贿赂案件中,受贿方被判以重刑甚至被送上断头台,而行贿方却没有得到相应惩处。如重庆暴江虹桥案,受贿11万元的副县长林世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而该案的行贿者——工程承包人费上利却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

“不少腐败活动涉及一个以上的当事者,理论上应对腐败活动的有关方面均予以处罚。不过双向惩罚在实际反腐败工作中落实得不够,往往只对腐败行为中掌权一方进行惩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说,大陆行贿犯罪立案标准较高,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相应就较少。中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随着注册公司条件的放松和招投标的广泛推行,以个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情况已经少见,基本都是以各类公司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而单位行贿则需达20万元以上才够立案标准。

从目前中国经济现状来看,司法实践证明,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行贿个案尚难达到这一立案标准。这些未达立案标准的行贿行为不会被处理,因而不被纳入行贿档案查询范围。

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的界定和把握也一直无法统一。

反腐制度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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